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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逻辑哲学论中指称关联

时间:2017-01-18 13:06:52 来源:论文投稿

一、上帝、人与规定《圣经》中有一处细节颇堪玩味:上帝在创世时并不需要中介,其意愿直接地导致了所预期的结果。“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圣经·创世纪》1:3)上帝无需某种“途径”、“手段”、“方法”或“工具”连接起点和终点,单纯的“规定”就足够了:上帝做出某种规定,接下来,“事就这样成了”(“anditwasso.”)。人与上帝不同。建筑师完成一项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单位的劳动,图纸中的建筑才能变成真实的楼宇。对于人来说,仅仅有“起点”和“终点”是不够的,在二者之间必须有某种“途径”勾连。当然,“途径”仅仅是一个方便的比喻,具体地说,这种“途径”总是发生在真实世界中的某种可检验的关系中。人与上帝之间的重要差别在于,人的单纯意愿不足以保证“事就这样成了”,他们必须脚踏实地地做点儿“实事儿”,否则他们是不能“成事儿”的。哲学家的座右铭是“绝对没有什么事是绝对的”。在某些平凡的场合,人与上帝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

设想我有一黑一白两套西装。为讨论方便,我们把黑色上装和白色上装分别称为“A1”和“A2”,把黑色裤子和白色裤子分别称为“B1”和“B2”。一个平平无奇的事实是,A1与B1是“一套”,而A2与B2是“一套”。让我们问一个天真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A1与B1是“一套”而A2与B2是“一套”?凭什么我们不能说A1和A2是“一套”,或者A1与B2是“一套”?①一个貌似合理的答案是:A1与B1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二者颜色相同,质地相同,生产厂家相同,购买地点和时间相同,风格相同,等等。如果这个问题发生于日常生活的语境,我们所能指望的“合乎常理的”答案无非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罗列的诸多“共同之处”无一例外都是经验性的关系(即上文提到的“发生在真实世界中的某种可检验的关系”)。一个无法反驳的结论是,一切经验性的关系都是偶然性的关系;对于任何一种经验性的关系,我们总可以设想这种关系有可能不成立。①你果真敢说A1的颜色与B1完全相同吗?你不敢。

你顶多可以说,二者的颜色相近或类似。既然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发现两件颜色完全相同的衣服也是难以想象的。A1与B1出于同一厂家是一个必要条件吗?当然不是。实际上,它们完全可能是两个厂商出产的,但是这完全不妨碍我们把它们称为“一套”。

以上讨论的目标不是论证一种违反常识的怀疑主义。要点在于,如果我们想解释“为什么A1与B1是一套”,我们所提出的任何理由都只能是经验性的关系,而任何一种经验性都不可能是决定性的、本质性的和基础性的。于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论是:这个如此简单的问题竟然是无法回答的一个类似的问题见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②摩西有很多属性: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等等。在所有这些属性中,是否存在一条所谓的“本质属性”?换言之,是否存在这样一条属性,如果某人符合这一属性,则此人是摩西,否则不是?基于完全相同的分析,我们必须承认,摩西的全部属性都是经验性的,因而无法充当所谓的“本质属性”。我们是否可以说,在全部这些属性中,摩西无需满足其全部,而只需满足其中的某一些?这种思路同样无法解决问题,道理很简单:经验性属性的复合依然是经验性的,所以不能是本质性的。无法回答的问题往往无需回答。为什么A1与B1是一套?非常简单:就是因为我愿意把它们当做一套。更根本地说,就是因为我规定它们是一套。当然,你可以说:“这不是解释。”没错,这确实不是解释。当我说“就是因为我规定它们是一套”时,我无非明确地宣布:这个问题是不需要解释的。错误之处不在于我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在于这个问题本是无法回答、也无需回答的。同样,是什么原因使得摩西是摩西?我可以列举很多原因,但是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在于:我把他叫做摩西我们突然发现,作为语言的使用者,我们竟然居于与上帝类似的地位:我们不需要中介,仅仅凭借“意愿”就“成事儿”了!

二、指称、规定与规则

当我们用某个符号(语词)指称某个对象(事物)时,我们如何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意识到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某些错误。吉罗(P.Guiraud)的符号学理论认为,符号可以分为两类,即有动机的符号和无动机的符号。在前一类符号中,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自然关系;而在后一类符号中,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可感关系。③这种观点一定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聚焦于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作为指称的根据,我们就已经作出了一个错误的预设———符号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其指称。需要反复强调、时刻警醒的是,符号本身也是一个“物”④,因此,符号的属性仅仅是偶然性的经验属性。如果我们设想符号自身的属性决定了符号指称某对象,无异于设想一件上装的颜色、质地、厂家等等决定了它与另一件衣服是一套———这当然是错误。唐纳兰(KeithDonnellan)在探讨摹状词理论时指出,限定摹状词有两种用法———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⑤这种分类很有说服力;但是,认真研究这种分类的功能,我们发现这与吉罗的两种符号的分类是一回事儿。吉罗与唐纳兰的共同错误在于,忽略了人———说话者、交流者、思考者———在使用语言时有作出规定的“特权”。维特根斯坦指出:“对名字来说,任何一种组合都不是本质必要的。”①我们用一个符号指称一个对象,这个符号自身必须具备某些属性,否则,这个符号就不能被我们感知和识别;然而,这些属性是经验性的、是偶然性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任意的,因此,不是“本质必要的”。具体地说,“摩西”这个名字指称某对象,与这个名字的拼写、发音等等并无本质性的关联。

然而,某个词指称某一对象并不是完全任意的。与上帝不同,人所拥有的权利总是有限的。在使用语言时,人确实拥有作出规定的权利,但是这种规定不能超越约束。在上文提到的西装的例子中,我们既可以规定“A1与B1是一套”,也可以规定“A1与B2是一套”,但是,我们恐怕不会规定“A1与A2是一套”———A1与A2都是上装,它们不能是“一套”。这说明,我们所做的规定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是任意的,我们要遵循一些无法拒绝的规则。

以理论方式精确地刻画这些规则是困难的,因为这些规则是模糊的、默会的、非刚性的。下面我们用几个例子作比喻,以粗略地描述这些规则。

在交通信号系统中,“红灯”表示“停止”,“绿灯”表示“通行”。设想一个十字路口,红灯的光源原本是白炽灯。某一天,因技术更新,白炽灯被替换为LED光源。显然,灯泡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灯泡,红光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红光,可是,我们是否会说:“红灯”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红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没有哪个司机(或行人)会认为他所面对的“红灯”不再是“红灯”;在哲学讨论中,我们也经常得出同样的结论。我们当然知道,此时的“红灯”与以往的“红灯”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出于一个极其重要的理由,我们宁愿忽略这些我们明知的变化,而坚持认为(或规定)此“红灯”就是彼“红灯”。这个理由就是:我们必须保全同一律,否则,人类的语言和思维就是不可能的。

指称必须保全同一律,这是最基本的一条规则。“人都是有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这是平平无奇的三段论,如果大前提中的“人”与小前提中的“人”不是一个“人”,这个三段论就是错误的(古典逻辑称为“四概念谬误”)。可是,这两个“人”确实是一个“人”吗?当然不是。然而,二者的不同仅仅是符号的经验属性(亦即偶然属性)的不同,丝毫不妨碍我们把它们当做同一的———正如红灯的光源改变丝毫不影响红灯的同一性。卡尔纳普强调,语言句法规则必须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些符号应被视为在句法上是相同的;在某些场合,外观颇不相同的两个符号应当被视为在句法上是相同的。②卡尔纳普的要点在于,任何两个符号———只要是人写出的、说出的或以其他某种方式构造的———在经验属性上总是有差别的,但是我们确实可以无视这些差别,而把它们视为相同的。唯其如此,同一性才得以保全。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留下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一句:“‘A’与‘A’是同一个指号。”③其深意就在于此。依然以红绿灯为例。假定我们厌倦了“红灯停、绿灯行”的陈腐规定,决心在这个街口实行改革,代之以“红灯行、绿灯停”的规定,是否可行?恐怕行不通。要点在于,交通信号是一个整体系统,在某一局部作出的规定都必须参照整体。

指称必须依赖于整体。维特根斯坦指出:“在我们的记法中虽然有某种任意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已经任意地规定了某种东西,那么就一定会出现某种别的东西,这一点却不是任意的。”④根据我们对语言的惯常理解,语词是比语句更基本的单位,语词的意义决定语句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理解与我们的日常理解非常不同。在他看来,语词没有意义可言,而语词的意谓(即语词所指称的对象)只能在语句中确定。当我们用语词指称某一对象时,一条无法违反的规定是:唯有在语句中语词才有所指,而且,这个语句必须作为某事实的图像。语句充当了语词的背景,我们可以认为,语句是一个整体,语词必须依赖于这个整体。正是基于语词与语句之间的这种依赖关系,上述“不是任意的”东西才得以成立。

还是以红绿灯为例。假定我们试图对交通信号的约定进行调整,以不同的信号体系表示“通行”和“停止”,是否可行?在理论上当然可行,但是,我们依然受某些规范的制约。例如,代表“通行”的符号必须不同于代表“停止”的符号,而且,二者最好有明显的差别。符号必须是可以分辨的。在理想语言中,两个符号相同意味着二者指称相同的对象,两个符号不同意味着二者指称不同的对象;反之,相同的对象一定用相同的符号表达,不同的对象一定用不同的符号表达。维特根斯坦说:“对象的等同,我用指号的等同而不用等同的指号(等号)来表达。对的差异则以指号的差异来表达。”这种规定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同一律成为不可言说、也不必言说的,它成为语言之所以成立的依据,而不可表达在语言之中。日常语言与理想语言不同,由于“一词多义”和“多词同义”现象的普遍存在,我们不能要求符号之间的可分辨关系严格对应于对象之间的可分辨关系。然而,这种差别不是绝对的。最根本地说,日常语言依然遵循逻辑,而这种为日常语言所遵循的逻辑并非与理想语言所遵循的逻辑不同的、另外的一种逻辑。就这个话题而言,只有一种逻辑,二者所遵循的是同一种逻辑。在日常语言中,虽然我们并不要求不同的符号对应的对象一定不同,但是我们必须保留这样一条要求:不同的符号必须是不同的符号。

以上讨论的三条规则———符号必须保全同一律,符号必须依赖于整体,符号必须是可以分辨的———仅仅涉及句法学和语义学层次,如果把语用学层次考虑在内,会出现更复杂的规则。考虑一个天真的问题:在交通信号体系中,为什么“红灯”代表“停止”,而“绿灯”代表“通行”?在《逻辑哲学论》的背景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是一种任意的约定,没有特殊的缘由。因为《逻辑哲学论》不涉及语用学讨论,所以答案必定如此。但是在日常生活和日常语言的背景下,答案颇为不同这是习俗所决定的。习俗是一种非逻辑的力量,具有强大的惯性。改变习俗总是一件尤其重大的事件。

习俗本身不需要理由,而改变习俗总是需要理由的———具备了极其充分的理由,并借以极其强大的动力,改变习俗的企图才有望成功。“红灯停、绿灯行”的习俗不是不可改变的,但也不是可以轻易改变的。同理,为什么我们把黑色上装和黑色裤子视为一套,而不把黑色上装和白色裤子视为一套?习俗使然。回到关于指称的讨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身不由己地用“树”这个词表示树,用“红”这个词表示红,我们既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感受到自己拥有作出规定的权利。指称表现为一个先于我的事实,我只能接受和服从。为什么会这样?答案依然是习俗。一种习俗如何形成,可以是偶然的、任意的;而一旦形成,就具备规范的力量;在特定情况下,习俗有可能变革。表面看来,关于指称依赖于习俗的论述驳斥了《逻辑哲学论》中的论述,但是只要我们小心地研究前文引用过的一段论述,我们的看法会倒转:“在我们的记法中虽然有某种任意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已经任意地规定了某种东西,那么就一定会出现某种别的东西,这一点却不是任意的。”①

三、勺子不存在

从日常理解的角度看,吉罗和唐纳兰的理解颇有道理,而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却是奇怪、突兀的,这是因为,维特根斯坦对世界的理解与我们的日常理解颇为不同。“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是事物的总和。”②这是《逻辑哲学论》破题第一句,也是全书立论的支点。从日常理解出发,“世界是事物的总和”是容易成立的。我们对世界的朴素理解接近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为我们所见的世间万物———即宏观事物———是可分析的复合物,对宏观事物进行分析,最终达到分析的终点,此即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世界即物理世界,而分析类似于庖丁解牛之“解”。用卡尔纳普的术语说,这种世界观是“物理主义”的。与此相反的一种世界观被卡尔纳普称为“现象主义”的。维特根斯坦所主张的世界观与此类似。从物理主义世界观出发,“事物”是基本概念,而“事实”作为“事物”的配置是派生的;相反,从现象主义世界观出发,“事实”是基本概念,而“事物”是派生的。在《逻辑哲学论》中,“对象”的概念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类似,但是二者有至关重要的差别。在原子论的世界体系中,原子是基本概念,原子是真实而基本的存在;在《逻辑哲学论》的世界体系中,对象是一个必要的预设,对象之存在并无确切的证据,只不过,为了使这种世界体系行得通,理论家必须假定对象存在。

“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如果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一个命题有无意义就要取决于另一个命题是不是真的了。”①显然,对象之所以存在,只是出于“理论需要”。如果不预设对象之存在,命题的“图像说”就无法成立。维特根斯坦用“投射”、“触角”、“尺子”等等比喻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联。命题本身是事实,于是,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无非两个事实之间的关联。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一个事实成为另一个事实的图像?显然,要点不在于这个作为图像的事实表达了或具备了某些属性,因为这些属性都是经验性的属性,所以不可能是本质性的;要点在于一个投射点(Standpoint)的存在。当然,“投射点”是一个隐喻,并非物理空间或几何空间中的一个点;维特根斯坦曾说这个Standpoint就是图像的表现形式,②不过,表现形式也是一个隐喻。我们当然不可能以概念的方式澄清这个投射点,但是它的存在却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简单地说,这个投射点就是主体———人———的思(或说。正是主体的思(或说)使得一个事实成为另一个事实的图像,然而,这两个事实之间的关联不是直接发生的。投射发生在图像的元素(词)与事实的元素(物)之间,正是由于元素层次上的投射关系,图像与事实之间的摹绘关系才得以成立。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投射关系是什么?这个看似平凡的问题中暗藏陷阱。

严格说来,投射关系不是关系。一切被我们称为“关系”的,是发生在一个事实之内的关系(维特根斯坦所谓的“RelationsProper”);而投射关系不是发生在一事实之内的,而是发生在两个事实之间的(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图像)。对于发生在一个事实之内的关系,我们不可以任意地规定这种关系是否成立,除非我们持极端的主观唯心主义立场;而对于投射关系,我们确实可以任意地规定其是否成立。归根结底,“投射”始于我心,因为我的思(或说)正是投射的出发点。一旦澄清了这一点,我们发现,维特根斯坦的结论实在是无法反驳的。我们用一个隐喻结束讨论。在电影《黑客帝国》中,勺子男孩对尼奥说:“勺子不存在。”此处,勺子泛指世间万物,男孩的话断定了“无物存在”。然而,这与高尔吉亚所主张的“无物存在”不同。高尔吉亚的论断是以物理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是对经验世界中的事物的实在性的怀疑;勺子男孩的论点是以现象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不是对经验世界中的事物的实在性的怀疑,而是对物理主义世界观的怀疑。世界不随我的思而增减,但是我们可以改变观察世界的投射点。我们为自己绘制事态的图像③,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行使上帝的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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