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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沃尔克规则”的现实性及其前景瞻望

时间:2013-07-18 09:32:09 来源:论文投稿

美国的大型、复杂金融集团享受了多年的放松管制、全球化及从事多种经营业务,并将其自有资本投资于大量非银行业务的自由。它们脱离资产负债表进行更大的非中介化投资,进入效率不断提高的资本市场,最终成了此次金融危机的震源中心。 
  为应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带来的系统风险,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提出了一系列监管金融机构的措施,经多年争论和协商,美国五大金融监管机构于2013年12月10日批准了最终版本的“沃尔克规则”。该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银行机构自营交易作出严格限制,即不许拿国家担保的钱玩高风险游戏。这标志着在华尔街巨头、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关键战场上,监管部门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以避免广大纳税人为金融机构的“赌博”买单,避免“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引发金融危机,威胁美国金融体系。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此发表声明说,“沃尔克规则”将禁止银行机构利用政府担保的存款进行投机交易,促进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美国财政部长雅各布·卢也表示,完成这项规定的制定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改变华尔街的交易行为。 
  然而,在人们为美监管层顶住来自华尔街的层层压力坚守规则核心条款的同时,也为规则后续实施面临的技术难题感到担忧。此外,规则可能给美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带来的负面冲击是否会影响其实施的持续性,也是值得观察的问题。 
  大型、复杂的混业金融机构及其风险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反应,美国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开启了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时代。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创新越来越普遍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使得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增速减缓甚至出现萎缩;另外,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分业经营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美国银行业要求修改与废除该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了提高美国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中的竞争力,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使得银行的证券业务得到了扩张,也使得银行能够进入金融保险行业和其它的金融业务领域,而这些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机构也能够进入到银行业务领域中来。一些最大的美国银行大举进入证券承销和并购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一些保险公司也并购了一些投资银行机构,以开展资本市场活动;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如AIG还经营信用衍生工具和其它衍生工具。美国大型银行在承销债券、股票等业务方面获取了很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也日益增加了银行过去不愿意承担的风险。此外,像其它投资银行一样,由于中间业务利润空间有限,这些银行也开始大量进行自营业务以增加收入。也有一些银行,大量从事表外的互换和其它衍生工具业务以及使用特殊目的表外工具,以规避监管资本要求和杠杆限制,获取更大的收益。 
  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美国的这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还脱离资产负债表进行更多的非中介业务投资。它们利用监管资本要求中的漏洞来转移风险,对社会经济中的其他领域,特别是住宅房地产进行高杠杆投机;它们的投机行为大部分是来自债券持有者提供的融资,由于这些金融机构的规模庞大而且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债权人知道这些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政府的担保,还有,这些金融机构自身也知道,无论怎样它们都将获得政府救助,因而对于可能发生什么样负面结果并不在乎。此外,这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还通过兼并其他公司,极大地增加它们的规模、复杂性与影响力。正是这些行为,最终使得它们成为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风暴中心。 
  美国“沃尔克规则”产生的背景 
  大型、复杂的混业金融机构可以被定义为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保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一旦倒闭,将会引发一国甚至是全球的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因此,这些大型金融机构,被人们认为它们大到了不能让它们倒闭的重要地位。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处于危机中心的美国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对此次危机起到了重要的推波作用,各国政府都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所做所为非常不满。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被这一行业的激烈竞争、内在的代理冲突与一直存在的道德风险扭曲了。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花了20年的时间,对银行实施风险调整最低资本充足标准,但依然无法避免系统风险的发生,如果不是因为它们那时在系统机构中因“大而不能倒”而获得政府的救助,其中的大多数会于2008年倒闭,从而将它们承担的巨大风险转嫁给公众。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因追逐高额利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1月,奥巴马政府的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沃尔克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金融业监管和风险规避的措施,如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拥有与支持对冲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系统风险进行监管的最优策略就是由监管者收费,迫使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将它们受担保的债务的成本与它们产生的系统风险内部化等,即所谓的“沃尔克规则”。 
  作为前美联储主席的沃尔克,长期以来一直主张任何隐性的联邦担保的范围仅限于数量相对较少的重要银行业机构并且限于核心银行职能,而不应延伸到所有金融中介机构与风险业务。沃尔克认为,银行可以从事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所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但不允许从事非银行业务如自营交易或作为主要投资方投资、商品投机、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这些业务应当分散到非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去并受到相应监管。 
  全球金融危机及其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使美国重新拉开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大幕。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这一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雄心勃勃而影响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但是,《多德—弗兰克法案》没有采取沃尔克以上的这种方式,而且由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游说以及考虑到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一法案大大软化了最初的沃尔克规则,因而也大大限制了沃尔克规则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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