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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揭示了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交易双方为了在交易中获益,会想方设法获取更多的信息,有的信息不会被披露,只有通过私人交易才能获得,这样私人交易的成本肯定比信息披露下获得的信息的成本高得多。愿意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经营管理人员认为,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通过复杂的会计信息系统生产出来的“商品”,可以在信息市场买卖,信息需求方如果要使用未经披露的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1]。假设认为任何没有自愿向外报告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私人交易而获得到,那么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会选择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相互之间减少成本,使得总的使用成本减少。
二、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理论基础
市场失灵包括外部性、垄断管制、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那么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会计信息垄断的管制、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以及信息不对称构成了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基础,这些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政府要采取强制性披露的方式。
1.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会计信息的外部性是指一家企业是否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能够对其他相关企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的现象。具有负的外部性的物品具有以下特征:私人边际收益将大于社会边际收益,即会计信息披露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大于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而且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即私人获得会计信息使用的成本小于政府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在市场上会出现会计信息供给过量。反之,具有正外部性的物品其特征为: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同时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提供信息的人无法从社会上获得收益,因而不愿意提高会计信息的供给量,在市场上会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2]。强制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使用者获得信息并做出决策的交易成本,引导资金流向收益较高的项目,提高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
2.会计信息垄断的管制
微观经济学认为,企业是自身信息的独家拥有者,由此造成市场失灵。如果不对市场进行管制,就会无形中给垄断者定价创造了机会。从强制性信息披露角度看,实施该措施的成本要比个人以垄断价格购买信息的成本更低。由此可见看,对于信息的需求者和供给方,强制性信息披露都是有利的,既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大大地节约成本。随着相关信息生产成本的降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3.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不具有竞用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每一个人获得信息内容的机会都是均等的,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一经企业对外披露,各个主体对它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个体对该信息的使用,同时不会造成总信息提供成本的上升,各个主体几乎不用花费成本就可以获得信息,这种特性被称为非竞用性,另一方面,各个主体不可能阻止也无权阻止其他人对信息的使用,每个主体都有同等的权利使用这些信息,这一特性被称为非排他性。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为获取信息花费成本,信息收益不足以弥补信息成本,其结果便是越来越少的人愿意提供信息,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供给量小于各个企业对信息的实际需求量。此时政府显然就必须在这方面承担责任和发挥作用,即负责监督公共物品的生产。强制披露会计信息既可以满足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又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同时降低信息成本。
4.会计信息不对称
微观经济学把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同,交易过程中一方掌握其他方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从而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这种现象称为信息不对称。在会计学中,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能了解的公司的实际信息,但是由于经营人员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调整会计信息以达到某种谋私利的目的,甚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进行管制。这样做不仅使企业的各项决策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之上,而且让外界投资者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决策。
三、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的分析与比较
1.自愿性披露的根源
首先,资本全球化使得资本市场不断扩张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资本,会选择自愿向外界提供信息,让投资者因企业较好的发展前景而提供成本较低的资本;其次,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使得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增加了外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最后,企业的信誉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者必须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竞争力才能不被人才市场淘汰,所以会将会计信息如实可靠地提供给投资者。
2.强制性披露的根源
由于企业是自身信息的生产者和拥有者,对会计信息的支配具有部分垄断性质,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存在帕累托改进。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总成本,而利用私人签订契约的方式会产生更多的资源浪费。强制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和通用的会计准则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有更多的会计信息可供试用,市场交易成本也会有所降低。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管制机构,拥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绝对的权威,政府不仅独立于会计信息需求方(主要是股东和投资者),而且独立于会计信息供给方(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双方的利益冲突都可以通过中立的政府解决。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减少了私人契约的制定,可以节约交易双方的协商成本。
3.两种方式披露内容的有机衔接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必须遵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政府规定向外界披露相应的信息。该披露方式表明政府对会计信息存在管制行为,会计管制即为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各种重大事件的说明书、公告书以及财务报告等方式来进行的。自愿性披露是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要求,而企业自行披露的内容。强制性披露针对的是企业诸如上市公告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注释、分配政策、收购兼并决定之类的“硬信息”;自愿性披露针对的是企业诸如良好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软信息”,这两种方式披露的内容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辅助,共同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实质上这两种披露方式是有内在联系的,无论是自愿性披露会计信息还是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都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两者是内在统一的。
作者:李金泉 单位:无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