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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
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2a条规定了兵役和替代役义务,其第2款内容如下:对于出于良心方面的理由拒绝持武器服兵役的,可科以替代役义务。替代役的期限不得超过服兵役的期限。具体另由法律规定。此项法律不得限制依良心决定是否服兵役的自由,也必须规定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兵役,且替代役与武装部队或联邦边防部队的机构应无联系。除了良心拒绝服兵役外,塞浦路斯还规定了良心拒绝纳税权利。就笔者所见,当今世界绝无仅有。该国1960年《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8款规定:“无人可被强制纳税,如果该税目的部分或全部意在支持其他宗教。”综上所述,虽然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或简或繁,或先进或落后,或开放或保守,但我们择其新近和全面者,不妨在了解各国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一定认识,包括:第一,良心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第二,良心自由是不可克减的宪法权利;第三,良心自由的限制应该遵循宪法保留的原则,宪法常列举了限制良心自由的理由,这排除了法律对良心自由的随意限制;第四,良心自由是个体性的权利,但并不排斥其具有群体面向。公民个人是良心自由的主要主体,但宗教团体等的良心自由也受到宪法同等的保护。
二、良心自由与宗教自由
根据各国宪法文本及国际人权法文件,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存在两种关系模式:第一,良心自由包含宗教自由;第二,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列。第一种模式中良心自由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宗教自由和其他信仰的自由。采取这种模式的宪法文本,通常对良心自由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这一模式的国家都为小国,并非多数,根据孙谦和韩大元主编的《世界各国宪法》,共有16个国家采用这一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良心自由的广泛意义,并不仅存在于晚近的宪法。早在1926年的《黎巴嫩宪法》即采用了这一定义,该国宪法第9条这样规定:“良心自由为绝对权利。国家在向上帝致敬时,应尊重所有的宗教、信仰;并保证,在国家的保护下,无害公共秩序的宗教仪式自由,无论何种教派,个人的地位和宗教利益受尊重。”但该条中良心自由还未明显超出宗教的范畴。两相比较隐约可以看出良心自由这个概念经历的古今之变。更多的国家宪法将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列规定。这又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规定在不同的条款。这比较少见。就笔者所见,仅有日本和韩国等。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受侵犯。”1948年的《大韩民国宪法》第19条规定:“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两国宪法都在其第20条另外规定了宗教自由。另外一种模式则是将宗教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三种权利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国际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种模式都将良心自由作为与宗教自由并列的概念。虽然日韩两国的宪法将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分作不同条款规定,但两种权利并不是截然没有关系。日本学者认为良心自由与宗教自由具有同源性,在近代两者基本指同一事物;而在现代两者存在并列关系,良心自由代表了宪法对宗教之外的信仰也提供了类似宗教自由的保护。所以,他们这样解释第19条的内容:第一,无论国民抱有何种国家观、世界观、人生观,只要其存在于内心的领域,就绝对地自由,国家权力不得基于内心的思想而课以不利,或者禁止国民抱有特定的思想。第二,无论国民抱有何种思想,都不容许国家权力强制迫使其表白。④日韩模式认为良心自由是对宗教之外的信仰提供的保护。这似乎说明,良心自由入宪乃宗教自由扩张之结果。这可以从第一种模式加以印证。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当时也就是否纳入良心自由产生较大的争议。当时,各国主要还仅关注宗教自由的保护,但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中还是将良心自由列入条款中。秘书处的草案的表述为“良心和信仰的自由以及私下或公开的宗教崇拜”。⑤建议的草案有多种表述,如“良心、信仰和观点”、“宗教及其他出自良心的信仰”、“宗教、良心和信仰”的自由。⑥从草案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图保护除宗教自由之外的其他信仰。在制定过程,也有一些国家对宗教自由的扩张表示忧虑和犹豫,比如英国和秘鲁主张仅仅排除性地为宗教自由提供保护。⑦但这些主张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所认可,最后的定稿吸收比宗教自由更广泛范围的建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存在类似情况。在其制定中,起草者希望将良心和宗教相区分,将良心等同于普遍接受的信仰。⑧起草者决定不对良心自由下定义,避免造成一个局限而主观的权利认识,限制良心自由的发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中也有不同意见。一些代表仅把这一权利理解为宗教自由,排除其他类型的信仰。英国代表认为,良心自由因为太过主观微妙难以把握,应该排除在外。⑨沙特阿拉伯代表认为所谓良心是辨别是非的道德本能。⑩这样的定义,降低了对良心实践能力的认识,进而削弱了良心自由保护的价值。这些意见并没有被采纳。从上述两种情形看来,良心自由是宗教自由的一种发展。不过认识不应局限于此。《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8条固然都使用了狭义的良心自由的概念,但我们不妨使用广义的良心自由概念来对该条款进行概括。
在两个文件中的第18条中,分别规定了“宗教”、“良心”和“思想”三种自由,但立法者显然无意将这三种权利作为分开和没有联系的权利来规定。因此,存在高度概括这三种权利的可能和必要。但如何概括呢?一种思路是以宗教自由来概括这三种权利,我们或者可以将“宗教”的概念理解得尽量广泛些,以包含良心和思想。瑏瑡但三个概念之中,宗教显然是最狭窄的,所有的宗教都要有一个精神性的实体或力量作为基本要素。宗教的概念显然过分局限,如果进行扩大解释,难免背离其原意太远。第二种思路是以思想自由来概括三种权利。但两个文件显然无意在各自的18条中纳入所有的思想。两个文件中的文本都是在宣称“宗教、良心和思想”的自由后,具体展开权利内容时则以“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代之。可见,无关乎信仰的思想不在本权利范围之内。因此,以“思想自由”来概括第18条显然太广,也是不合适的。相比之下,第三种思路以良心自由来概括三种权利是合适的。良心的概念比宗教宽而有弹性,它不要求有至高无上者作为要件,只要是强烈的伦理或哲学信仰就足够,只要它对人们掌握自己的命运起着主导性的影响。瑏瑢同时良心的概念相比思想又不至于太宽。因此在我们看来,以良心自由来概括两个文件中的第18条是合适的。看来可能存在两个良心自由的概念,即广义的和狭义的良心自由。狭义的良心自由是宗教之外的信仰自由;广义的良心自由则包括宗教在内的信仰自由。广义的良心自由概念在第一种模式的宪法文本中采用,但不妨用来概括第二种模式宪法文本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广义的概念是更加合理的概念,第二种模式的文本除了日韩之外,在宣称保护“宗教、良心和思想”的自由后,往往不得不使用“宗教和信仰”一词代替“宗教、良心和思想”,这种规定方式使得“良心”一词在法条中显得很无必要,成为累赘。所以,完全可以使良心自由成为最高的范畴,而宗教自由、信仰自由都作为其子范畴。跟第一种模式相似的,还有些国家的宪法,相关的宪法条款以“良心自由”为题,不在法条中使用“良心”的字眼。比如,1991年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第41条以“良心自由”为题,其规定: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信仰宗教和做出其他决定是自由的。任何人没有义务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其他信仰。父母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对子女进行信仰教育和道德教育。在信仰教育和道德教育方面对子女的指导应适合他们的年龄和发育程度,也要考虑到他们的信仰自由、信仰定向、其他信念和决定。
三、良心自由的缺失和宗教自由的弥补作用
一个值得正视的现象是,当今世界仍然有不少国家的宪法没有良心自由条款。这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类国家,虽然在文本中没有采用良心的概念,但用信仰这个概念来达到同样的效果。根据孙谦和韩大元主编的《世界各国宪法》来统计,这类国家有55个之多。比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条规定:保障每个人都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1996年《乌克兰宪法》在权利条款中没有使用良心自由的说法。但在其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每个人都有世界观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包括不受阻扰地举行个人或集体宗教仪式和宗教典礼及进行宗教活动。法律只有为保持社会秩序、居民的健康和道德或为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这里也涉及到良心、宗教、思想和信仰一组概念的关系。每个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端在于立法者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这一条文中,思想、良心和宗教是并列的关系。但信仰似乎是包括思想和良心的更高范畴,并与宗教并列。我们较容易发现,俄罗斯宪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信仰”一词,而乌克兰宪法使用的信仰一词则将宗教包括在其内。这样看来,使用“信仰”一词的国家宪法包括对良心自由的保护。当然,单从词义上说,良心自由的广义意义可能跟信仰自由是一样的,这时候选择哪个词语,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但相比而言,良心更指向人们的道德能力,而信仰则预示着信仰的体系,良心具有更根本的含义,个人认为选择良心自由一词会更佳。第二类是规定国教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特点是在宪法中对国教进行确认,但同时宣布了宗教自由的权利,较少规定良心自由的权利。设立国教是对近代以来“政教分离”启蒙思想的抵抗。虽然这些国家往往宣称对宗教自由的保护,但设立国教本身始终与宗教自由相抵触。在这些国家,宗教平等能否实现,宗教自由的保护是否可靠尚待商榷,更勿论希望这些国家超越宗教自由,提供对良心自由的保护。所以,这些国家没有纳入良心自由条款属于情理之中。即使设立国教的国家纳入良心自由条款,其保护程度也不无疑问。比如,伊拉克宪法虽然规定了良心自由,但从条文中我们即可以看出良心自由和国教条款的抵触。
作者:陈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