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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型和内贸型蔬菜质量控制论文

时间:2017-01-23 05:48:57 来源:论文投稿

一、外贸型和内贸型蔬菜质量管理的对比

2.1思想上的重视程度不同

香港虽是我国的一个特区,但因历史原因,供港商品却呈现出“外贸”特性,港澳居民所需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品主要靠内地供应。对港澳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关系到港澳同胞的切身利益和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确保供港商品的质量已经成为一项政治任务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质量好的东西进行外贸,彰显了中国人“好客”的传统美德。相对供港蔬菜,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已导致市场供需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人们的食品观已经从吃饱发展到吃好、吃健康,对食品安全更为“上心”了;另一方面蔬菜种植户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追求最大化,导致过度施用农业化学品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面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思想;在管理层面上,由于内贸蔬菜总量大、来源广、市场分散,存在着畏难的思想以及本位主义,认为质量出了问题不是件好事,家丑不外扬,在管理上存在着人浮于事、监管不力的情况。

2.2种植基地的管控不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4月1日出台的新规定中明确:自2007年10月1日起,供港蔬菜必须来自于备案种植基地。商户的蔬菜要进入香港市场,必须提供备案种植基地的供货证明,否则将无法进入中国香港市场。自备案种植基地的认定十分严格,参照《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2001)的标准对种植基地的周边环境、土壤中农药、重金属残留和生产用水以及隔离措施等要素进行评估,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种植基地才能获得备案;自备案基地在管理人员配备上也有这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具备蔬菜和植保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有关机构培训获得上岗证或植保员证的植保员,负责对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生产作业情况、作物生长及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虫害防治情况、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管理档案,监督农药的施用和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监督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工作;建立自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和统一管理。相对于供港蔬菜的种植基地管理,内贸蔬菜存在着供应主体的分散性、种植管理的随意性和种植人员质量意识的匮乏性以及法律意识地淡薄性,种什么、怎么种完全是种植户自己说了算,根本不涉及监管手段和措施。

2.3采用的标准不同

可以说前所未有。我国蔬菜安全质量标准“政出多门”,卫生部制定出有关蔬菜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21个,给出了43种农药的MRL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18406.1-2001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标准中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提高到了53个,农业部发布了无公害食品标准共计73个以及绿色食品标准,2003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颁布了OEDC有机认证标准。从我国标准的发展看,标准的制定虽有参阅国外标准,但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是制定标准时考虑的重点,总体上看,标准存在着针对性粗,且数量远少于发达国家标准,对许多农业化学品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以农药为例,考虑到农药品种70%是杀虫剂,其中又以硫磷等有机杀虫剂用量占比较大,因此,国内标准中以有机磷类农药的MRL为主,许多影响蔬菜质量的项目未涉及,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许多质量问题的处罚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

2.4监管落实程度不同

蔬菜采摘之前,要求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自检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人员还会进行法定抽检;出货之前,检验检疫部门人员还需要检查蔬菜的注册登记号及批次号、产品名称及生产日期,只有所有检查都没问题了,蔬菜才能销往香港;运输时还会在车辆上打上特别的铅封,确保运输环节不会出现“调包”现象。如果来自内地任何一个备案种植基地的蔬菜在香港被查出存在安全问题,都将记录在案,这可能意味着很难再申请到自备案基地。相对供港蔬菜,内贸蔬菜的监管由于体制漏洞和利益关系,在监管过程中却屡屡出现人浮于事的情况,标准形同虚设,法不责众的现象成为内贸蔬菜质量监管的普遍做法。

作者:赵艳俐 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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