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论述 - 社科历史论文范文 - 400期刊网专业论文投稿机构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论述

时间:2017-01-18 19:29:45 来源:论文投稿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法理依据

(一)价值取向的独特性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必定有其特殊的价值取向。在《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2008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中提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书中明确指出七个法律部门之中包括经济法,首次以政府的名义肯定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然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那么它必然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经济法责任是以恢复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法律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体现。这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维护对象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是指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特性。1.经济性。经济性不仅仅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经济法最显著特征。所谓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责任的产生是在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不论是国家调节主体,还是被调节管理主体,一旦其行为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都会引起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是因为经济活动和国家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的责任。当然,我们也可以其他的地方看出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益目标、经济法运行效果等等。2.社会性。社会性是指经济法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在很多方面都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表面看是直接对国家或者企业、个人的责任,但实际上却是因为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因而承担的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弥补或者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3.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在形式上采用了大量的传统上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这是因为经济法是部新兴的部门法,一时难以发展出一套全新的法律责任形式,所以只能先借助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另外,经济法作为一部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更加复杂,单单依靠某一类型的法律责任很难达到经济法的目的。4.不对等、不平衡性。不对等、不平衡性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节主体一般是具有国家职能的政府机构,而被调节主体一般是具有不同角色的经营者、竞争者及消费者构成,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因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相应的双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所不同。

(三)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独特性

随着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责任形态也相应的得到了提炼和归纳。关于经济法责任形态独特性的表述很多,如补偿性、非财产性宏观调控性等等。但究其经济法责任的本质,经济法责任形态应具有以下特性:1.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责任是指通过当事人要求或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的。例如关于产品侵害的赔偿责任、税法上的滞纳金等等都是补偿性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民法责任的功效;而惩罚性责任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以法律上的道义性为基础。例如资格罚、能力罚等等都是惩罚性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行政法的功效。而不管是具有民法的功效还是具有行政法的功效,在经济法上同样也适用,而且由于经济法自身的特性,其更倾向于惩罚性责任的运用。2.兼具财产性与非财产性。虽然民事责任也有财产性与非财产性,但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特性却与民事责任的特性有些不同。财产性责任是指责任主体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与责任主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紧密相关。只有具备了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时,才能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所以财产性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实现的主要方式,而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主观过错。而非财产性责任是指以财产以外的其他方式来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比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分、资格减等、信用减等等,都是经济法责任重要的责任形式。而民事责任则没有资格减等、信用减等等特性。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综合运用,更好的保证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权责利效原则的统一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一项基本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所要承担的权利(力)、利益、职责和义务必须一致,不存在脱节、错位、不平衡现象。通过对经济法各个相关主体赋予权利(力)给予制裁,在其取得权利的同时,也给他们限定了相应的活动范围,超出范围就要受到制裁,来弥补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从而达到权责利效的统一、平衡。所以,经济法律责任由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其可以保障权责利效的统一。

(二)有利于经济法“社会权利本位”基本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社会权利本位是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之一,是一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一种本位思想。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而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否则就违背了经济法设立的初衷。当然,如果只有法律设立的目的而无相关的法律责任来保障,那么法律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无法使法律的作用落到实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的一般逻辑,即遵循“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内容”的一般逻辑。经济法则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出现不仅保证了经济法的落实,更加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经济法“社会权利本位”的基本精神。

(三)有利于经济法的发展完善,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依据传统法理学“主体——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的逻辑思维,没有责任的范畴体系是不完整的,没有责任强制力支持的法律规范是疲软无力的。法律责任始终贯穿于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也是实现经济法律目的的最终保障。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构成的一部分,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所以,经济法责任对于发展完善经济法至关重要,同样,对于经济法发挥独立法律部门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当人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产生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反之,则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律的遵守大多时候是要靠人们的自觉性,但是仅仅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是不够的,这样并不阻止现实中的各种破坏性因素出现。而经济法责任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受到损害的法益得到了弥补。通过经济法责任的实施,不仅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更多的是可以起到预防作用。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违法者受到具体而切实的制裁。而实现方式则是指制裁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除了与其相应的实现方式,同时也可以以不同的形态表现出来,但是不管以何种形态表现,其实质都是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

(一)民事责任形态

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样,在经济法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性质。但是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相比,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则表现出一些自己的特色。例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经济法主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要比民法更为突出,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情况下是适用过错原则,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的适用是有特殊规定的。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通常是由违法行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引起的。而在经济法中,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引起则不以此为限,有时即便是合法行为也会引起责任的承担,例如,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即使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对经济法主体产生民事性质的责任。

(二)行政法责任形态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经济法是根据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行政法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因而,经济法本身就带有行政法的痕迹。众所周知,在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通过私权介入和公权介入的双重模式进行调整,而公权介入的方式可以说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例如,在经济法中,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违反的经济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职权和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同样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从而对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提供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责任。

(三)刑事责任形态

刑事责任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触犯了刑法,由人民法院对单位或个人给予刑事制裁。我国对经济犯罪及其刑罚规定采取了三种方式:第一,在《刑法》中,对经济犯罪及其刑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就是对经济犯罪的集中规定。第二,在经济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哪些经济行为应适用《刑法》中的条款。第三,《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指出,经济法可以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之外,根据现实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

(四)经济法责任形态

经济法责任虽然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但是,如果不能在法律实践中总结出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则仍然无法完整的解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的提炼与挖掘,是独立性问题的关键一环。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责任形态:1.惩罚性赔偿。现代社会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平等,特别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凭借其经济优势而欺压其他的弱势群体。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的减少或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这在传统司法中是非常少见的。2.实际履行。经济法上的实际履行与民法上的实际履行不同,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在经济法中,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进行宏观调控,为经济的运行提供好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环境。如果国家和政府不作为,对经济的良性运行会非常不利。在这方面不能或不完全可能用国家赔偿的责任方式来替代,只能由国家或政府来实际履行。3.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资格对于经济法主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的减免来对其进行惩罚,如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其进入某经济领域的资格等,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同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信用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因此,对某类主体进行信用减等,也同资格减免一样是一种惩罚。经济实践中,有些经济现象颇为引人注意,如信誉评价等级制度、各种黑名单制度等,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并使其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

作者:张小朋


更多社科历史论文详细信息: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论述 论文代写
http://m.400qikan.com/lw-87365 论文代发

相关专题: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 小说月报官网

相关论文
相关学术期刊
《中国饲料》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纺织科学研究》 《水利科技》 《东吴学术》 《精密成形工程》 《健康人》 《中国现代普通外科进展》 《河北冶金》 《农机市场》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