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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资企业的主要融资担保
发行债权、银行借贷向债权人筹集资金。大陆台资企业主要采用的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包括台湾银行、大陆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台湾本地银行融资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台湾母公司的名义申请融资贷款,通过DBU(Domesticbankingunit)、海外分行等将资金贷出后再汇入大陆适用;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向台湾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Over-seasbankingunit)、海外分行等申请融资,将款项汇入大陆的子公司账户;大陆银行近年来对大陆台企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诸多全国性银行均向台企提供高额融资授信。2013年8月29日,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与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签署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沪台资企业在今后三年内将获总计达30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授信额度;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则主要是大中型台企的选择,如汇丰银行在大陆约20%的业务就来自于台企。
(二)权益融资途径。权益融资主要指发行股票。台资企业一般选择在大陆、台湾和第三地上市。大陆股市于2001年向台资企业开放。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台湾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香港由于高度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开放的政策,也是台企的上市的选择之一。此外还有台企选择返台上市。尽管台企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大陆已开放并有政策倾斜,但仍面临一定的融资压力。究其原因,除了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更为直接的是大陆融资途径和融资环境的不便利。以银行贷款为例,大陆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财产作为抵押。但台资企业在大陆持有的固定资产一般并不多,将台湾的固定资产抵押又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审批手续和手续费进一步提高了贷款成本。
二、台资企业之融资担保
(一)对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由来。台企融资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岸金融合作发展和经贸关系发展的脱节。这使得两岸的金融合作既有实际需求也有巨大的潜力,同时也使得加深两岸金融合作成为必然趋势。2009年和2010年,《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分别签订,内容涉及两岸的金融监管合作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方面,这也标志着大陆进一步对台湾开放了金融市场。在这样的趋势引导下,上海亦加大了对台企的支持力度。2010年7月,上海发布《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沪台合作或台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本市设立和发展。2011年12月,《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出台,《举措》共三个部分,总计十五条。其中,第四条特别指出积极推进台资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机制,支持台企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对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作用。融资担保可发挥的作用很大:1)融资担保可以破解借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企业的担保人,能够通过提供信用支持来解决银行不敢贷、企业不能贷的两难局面;2)融资担保机构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后,当企业再次贷款时,银行和企业都会增加对贷款的信心,企业的信用度也得以提高,使其可以取得条件更为优惠的贷款;3)融资担保机构一般与特定银行有合作关系,在有利于拓展担保市场的同时还能提高银行的业务水平;4)融资担保的出现有助于改善信贷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随着担保行业的专业化,这种专业分工还能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5)担保具有杠杆效应,政府只需要出少量的资金,就可以带动几倍的银行资金投向中小企业;6)融资担保机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对企业盈利和公民就业、税收增加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促进作用。此外,和股权融资相比,融资担保对金融市场、企业的要求也很低,且没有监管部门审批的限制,降低了汇率风险和额外的财务成本。
三、解决台企融资问题,加强融资担保监管
(一)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完善。风险控制是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之一。除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外,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着三方面的风险:一是融资担保行为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有了担保,原本达不到贷款要求的企业可以贷款或可能选择更高风险的贷款,这就导致了“信用逆向选择”;二是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诸多原因,到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担保机构会成为银行追偿对象;三是与银行合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作通常有两种模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银行对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和银行给予担保机构授信后担保机构向银行提出贷款。在两种情况中,如果担保机构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贷前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并降低贷款审查积极性;贷后则有贷款偿还不能的风险。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这个问题采取担保责任强制分配制:如美国的担保机构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只担保本金的80%,10万至100万美元,担保本金的75%。贷款银行还要对未担保部分贷款承担实质风险,不得再向借款人提出追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我国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第七条中对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担保责任已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处于强势地位,担保机构实际上承担了100%的担保责任。我国可以考虑完善分配担保责任制度,使贷款安全性与银行关联更紧密,促使银行提高审慎性,转移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
在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下,担保机构和银行均承担了贷款审核责任,对企业均有追偿权。银行贷款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应的,对融资担保机构也要规定“审保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以此来规范担保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担保的安全和质量。此外,我国还应当提高融资担保再担保和保险的比率。完善再担保体系,促进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间的合作,开展具备足够资金条件的担保公司的再担保业务,发展融资担保的保险业务,使融资担保的风险有效转移,保证担保的安全性。再担保业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涉及,《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对此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再担保行业需要扩大业务量,以充分发挥担保的作用。最后,担保机构的监管权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下放到了地方,上海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已对该《暂行办法》中关于担保机构的监管权做出了一定的突破。随着上海自贸区和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相继成立,融资担保业将大有发展。上海可以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机制。
(二)两岸合作设立面向台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除了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度,上海市还可以设立专门面向台企的专门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这既是对《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实践,也是对在沪台企融资难的响应。两岸合作设立面向台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想还源于海峡两岸的金融交流和金融合作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两岸金融交流和金融合作的发展。而融资担保行业对市场的开放度要求不高,能够直接满足在沪台企的融资需求。此外,在上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亦是对当下中国新一轮改革浪潮的呼应。该担保机构如果运行得当,将来可以对台企以外的特定企业开放服务,并可在未来转变为专门服务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面向台企的担保机构可以与台湾方面在资金、信用等方面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资金是融资担保机构的首要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行基础。上海可以与台湾政府层面或实力较为雄厚的民间组织(例如商会)合作成立基金会,采用政府出资或组织成员出捐的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补充所需资金。台方可向上海提供企业的信用状况,帮助融资担保机构掌握企业情况,提高担保审核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可以借鉴互助融资担保机构的做法,发展会员制,扩大业务量和业务范围,惠及更多的台企。
(三)结合上海自贸区建设,在融资担保机构和业务创设中设定具有台资倾向性的特色服务。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以来,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和创新引人瞩目,未来可能实现的是金融服务和产品实现跨境化、离岸化,自由化和便利化。其中也包括融资担保持续的支持。自贸区成立一个月后,上海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政策性、综合型融资担保公司,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并设立自贸区分部。上海国盛集团是该公司的出资方之一,其是上海市市政府10亿元融资担保专项基金的投资平台,陆续投资多家融资担保机构。上海或可借助自贸区的依托和政策倾斜,进一步创设面向在沪台资企业的特色融资担保服务,给在沪台企带来利好。具体建议有:1、鼓励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台资和来自自贸区的资本参与融资担保和基金平台的建立。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多样化发展,并提高再担保的业务量,拓宽和完善担保市场;2、与自贸区台资银行或其他和台企有较多联系的银行合作,设立面向台资企业的专项授信,简化融资担保申请手续,降低审核成本,提高效率;3、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从政府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贸区内商业银行向台资企业发放的贷款分担部分的风险,增强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容忍能力,提高对台企的支持力度与积极性;4、促成担保机构与台资企业管理部门或组织的合作。商业银行与台资担保机构(如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合作能够降低征信成本,构建自有的征信系统;5、针对具有发展价值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科技创新产品)开设专项基金,并支持、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融资担保;6、在自贸区总体框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和融资担保的业务创新,扩大台资企业担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作者:陈颖洁 刘茜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