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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文学间寻求平衡

时间:2017-01-06 23:29:01 来源:论文投稿

来源: 山西日报
  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事,已经在媒体上热议了一个多月了,但于当事人,却都是平静和理性的,我们不仅没有看到激烈的言辞交锋,也未见有相互攻讦之迹象。这种温和包容和真诚应对的态度,实在值得提倡,比起文艺圈动不动就剑拔弩张、恶语相向的大战,无疑是纯净了许多,也高尚了许多。自然,也让我们这些旁观者有更多的理性坐下来冷静思考。
  本质上讲,在这件事上,金庸和江南都没错。为什么呢?比较集中的说法是,金老先生在维护自己正当的著作权益,合理合法;而江南撰写此作也并非是抄袭,顶多算是借用了几个属于金庸小说专利的人名而已,合情。情理之谓或情法之争,有一定道理,但未免简单化。我倒是以为其中还涉及文学自身发展的问题,即文学的再确认。
  从事过文学创作的人,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即你的作品尽管被定义为原创,但你不得不承认,你在创作前和创作的过程中一定受到过其他书籍或文本的影响,虽然有些是隐性的、久远的,已经融入了你的思维记忆库,但这个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任何创作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于其他文本而存在。这就是我接下来所说的文学理论中的“互文性”。对这一点,法国后结构主义批评家朱莉娅·克里斯蒂娃很明确地指出:“任何文本都是一种互文,在一个文本之中,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多少能辨认的形式存在着其他的文本;譬如,先时文化的文本和周围文化的文本,任何文本都是对过去的引文的重新组织。”在中国文学历史长河中,这一点表现得也很明显,比如后世文学作品对《诗经》《论语》《离骚》等文本的借鉴和吸收,比如《红楼梦》的各种续本对《红楼梦》后续情节的联想和演绎。以此推之,江南《此间的少年》和金庸的武侠小说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互文性。小处说,这是一种无意识的借用和转化,大处说,也证明了优秀文学作品与生俱来的强大吸引力和惯性影响力,是一种文学乃至文化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即便是金庸,虽开创了一代新的武侠风,但骨子里传统武侠小说对其创作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也应该是必不可少吧。何况江南借着武侠人物的名,讲述的完全是一个具有现代特征的故事。
  萨莫瓦约曾在其《互文性研究》一书的引言中指出:“借鉴已有的文本可能是偶然或默许的,是来自一段模糊的记忆,是表达一种敬意,或是屈从一种模式,推翻一个经典或心甘情愿地受其启发。”如此说来,《此间的少年》至少是对金庸和金庸武侠小说的致敬,也是对文学发展规律的某种再确认。
  那么,是不是说金庸告状是无理取闹?当然不能这样理解。金老爷子看重的是现代法制体系下著作权益的规范和维护问题,那点赔偿对他来讲简直是九牛一毛。就算他输了官司,客观上也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晰化和规范化,于他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也丝毫无损。而他若赢了官司,对于净化当今文学创作的空气也大有裨益,会让更多的写作者谨慎行事。
  其实到现在,这场官司谁输谁赢都已经是次要的,主要是我们期望在文学的继承和发扬中,能找到一种法律和文学自身发展的平衡。这种平衡越清晰化,越条理化,越有利于当代文学的健康发展。(王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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