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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节选自《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社科论文,主要是关于治理理论视野下政府生态治理的善治转型,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传统依赖行政手段的环境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够解决问题,中国的环境问题需要有新的思路,迫切要求传统治理模式实现向生态善治的转型。这一转型不仅意味着政府自身向生态型政府转变,即构建一个“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政府”,而且意味着政府生态治理理念和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机制。会公众对生态事务的合作管理,体现民主性、合作性、责任性和透明性的基本诉求,以实现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此,政府生态善治的转型,必须以实现生态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按照民主性、合作性、责任性和透明性的基本要求,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良陛互动,构建一个包括政府、市场、企业、社会公众在内的生态共治网络。
首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由于生态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生态治理又多涉及到公共责任与公共利益,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是生态治理的唯一主体,负有生态公共产品提供与生产的职责。但政府在生态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不足及其低效率状态,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寻求市场的力量。实际上,生态产品的政府提供与政府生产并不是一回事,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责任者,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去从事生产活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公民个人都可以进行生态公共物品的生产。这就要求政府在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制定宏观政策,市场则在政策框架内充分发挥其生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实现政府与市场在生态治理中的良性互动。
其次,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企业既是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体和生态责任的主体。政府的职责在于,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手段,让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成为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费、生态补偿机制、绿色采购、环保审计和认证等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引导、激励和规范企业行为,也可以通过发动公民参与生态消费或绿色消费活动来“倒逼”市场,使企业出于利润的动机而积极地投人生态管理过程。实际上,随着社会生态意识的觉醒,企业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只有维护良好的生态形象,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近年来,谈判协商等“自愿性协议”和获得认证等“自愿性政策”正逐渐兴起,并成为未来企业生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应该说,政府与企业在生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政府应不断激发企业的生态管理和生态参与,使之担负起生态治理责任,从而实现生态善治。
再次,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传统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单一“治理主体”地位,不仅使政府必须具备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充分的信息资源,而且使政府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的弱化与生态治理责任之间的矛盾也H益突出。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意味着巨大的人力、物力和信息流的介入,既有效弥补了政府公共资源不足的窘境,提升了政府生态治理能力,又有利于分担政府治理责任,提升政府治理意愿 。但公众的广泛参与还有赖于社会组织的成长。社会组织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载体和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正如亨廷顿所言:“如果人们加入某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活动,那么他们参与政治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公众参与不仅是政府生态治理的助力,而且通过对追求经济增长的政府与追求利润的企业的监督,形成政府生态治理的强大压力,有效维护生态公共利益。因此,作为追求实现生态善治的政府,应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生态责任意识,并为其积极参与和合作提供有效途径。
实现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生态共治网络,实现生态善治,不仅需要树立全新的生态治理理念、培育成熟的生态治理主体,而且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其一,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干部人事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以纳入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成本的绿色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生态责任与官员利益挂钩,并实行严厉的生态问责,彻底断绝地方政府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冲动。其二,建立良好的对话协商机制。一是要构建各治理主体间对话协商的平台,如公众论坛、网络社区等,尤其要大力促成公共媒体的形成;二是要建构政府、企业对公众的解释与回应机制,对公众关心的生态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种环保事件应及时回应,实行开诚布公的会话。其三,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要通过制度程序建设,扩大公众生态参与的范围,让所有受环境政策影响的环境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大力促进生态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参号陛公民社会,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机会和平台;加快政治制度建设,拓宽公众生态参与的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生态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如参政议政制度、听证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增强公众生态参与的有效性。其四,建立和完善生态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这是实现生态善治的前提条件。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程序、内容、范围、时效以及救济途径等要有制度特别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从主体上看,除了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外,企业也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当然,生态善治的实现除了以上保障机制外,还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各治理主体的责任体系、区域间的合作机制以及现有环境政策、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作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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