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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70年哈佛法学院率先使用案例教学以来,案例教学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1]案例教学法受到了两大法系的重视。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子们不仅关注“纸上的法”,而且关注“现实的法”,培养了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在我国,主要的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的法律学院(系),在民法学的教学中,都普遍采用了形式与规则各异的案例教学。[2]但是,由于民法案例教学的形式和规则不同,导致民法案例教学在我国私法学教育中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深度检视现行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民法案例教学可能的改善路径,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笔者以自己在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民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为基础和素材,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并根据对民法案例教学的类型学分析和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的探讨,提出“叙事民法学”的概念和构想。
一、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跟同行的交流,目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三个致命的问题。
1.当前民法案例教学注重对“民法规范”的阐释、解读和学习,缺乏对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人文关怀的思索
现行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太多概念法学的痕迹,侧重从法条到事实的演绎归纳,却忽视了法律的价值与人性的关怀,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价值性。[3]民法案例教学成为规范与技巧的观摩学习场域,对人本身的关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民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是要为如下目的服务的:培养民法人缜密的思维、雄辩的口才,同时培养其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人道精神。
2.当前民法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方法,本身存在着规范性差的问题
具体体现为:一是案例教学材料选取的规范性弱。有的案例教学中,不使用严谨规范的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材料,而是仅使用媒体报道的新闻性资料,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且易受媒体报道的文字与价值倾向性所误导,无法有效培养学生的文本分析能力与诉讼策略建构能力。二是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不足。在课堂教学或讨论之前,对学生的课前指导不够深入充分,甚至根本没有课前指导。任课教师仅仅是在课堂上才展示某个或者一系列案例材料,学生无法对案例材料进行有效的阅读和分析,更谈不上对案例事实和判决理由的熟悉,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4]三是案例争点的归纳与建设缺乏开放性。通常案例争点的归纳是任课教师自己现行归纳的,学生在问题的思考与开发方面不是互动的积极的参与主体,而是被动地跟随教师的问题走。四是案例教学的角色建构不足。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角色建构不足,甚至往往没有案例讨论中的角色建构意识,仅仅是任课教师念念案例材料而已。[5]亟待指导学生进行案例的角色扮演,提高指导教师的案例讨论引导能力,建构平等、开放、活跃、参与的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机制。五是案例课堂教学后的总结与提升不足。在案例教学活动结束后,还面临着如何检验和提高学生们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建构系统化的案例分析式考试/考查机制,如何总结与提高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问题。
3.当前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特色性弱的问题
首先,缺乏精品意识。任课教师更多的是仅将案例中的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作为定论,向学生宣读了事,未能进而将案例本身作为问题产生和问题启发的本源,引导学生深入研讨,主动去发现和思考在案例事实中的问题,鼓励学生主动建构和发散性思考案件中被遮蔽、被隐藏的问题。其次,缺乏成果意识。任课教师对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将案例教学的成果(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进一步提升体现为教研教改的学术成果,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批判的对象,并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之中,从而推动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论和教学形式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再者,未能将案例教学与本校的办学特色相连结,凸显和强化案例教学法的本校特色。
二、民法案例教学中亟待反思的基本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和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民法学课程,既是重庆市精品课程,也是国家级精品课程,并且提出“民法人”的教学、育才理念,因而可以作为含金量很高的研究范本。西政的法学学子,博学笃行,厚德重法,营造了优良的论辩文化。笔者在所在的教学班开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进行了诸多尝试,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学生欢迎。
笔者认为,以下民法案例教学的基本问题值得关注:
1.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
在民法教学的过程中,民法的案例教学仅仅是辅助于民法教学的一种手段,还是说其本身就是独立的民法教学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前者将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服务于对民事立法的某个或者一系列规范的阐释与探讨,引导学生去发现或者去了解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后者意味着民法案例教学不仅仅是关注某个或者一系列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而是在该特定案例境遇中的各类主体对该不同事实的解读,对不同问题的建构,从而去发现立法规范对不同的实践主体产生何种影响,也可以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去发现不同的实践主体对同一立法规范的认知的文化差异,从而关注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命运与正义诉求。因此,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关注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法案例教学的功能与价值追求
民法案例教学,对教师而言,意味着案例选择、争点归纳、问题建构、课堂引导与辩论驾驭等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对学生而言,需要全面培养他们资料搜集、事实分析、问题建构、策略整合等诸种能力。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培养学生对规范与事实的分析与思考能力,还在于培养他们关注实践、面向本土,提出建设性的而非仅仅是批判性的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最后还要培养他们关注人、关爱人的人文情怀。
3.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建构
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规范性差、特色性弱、人文关怀少的问题,对以上缺陷的分析使得重构传统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更加凸显,如何有针对性地探究重构可能路径,需要在解决了民法学案例教学应重视何种价值、追求何种功能的问题之后,考虑民法案例教学参与主体的角色如何定位和建构,以及如何丰富案例教学方法,并在方法的多样化中追求特色化的问题。可以说,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法科人才培养手段,具有独立的本体论价值和意义。民法案例教学具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功能效用,能够实现民法学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的培养,提升法科学生对实践的关注与对人的关爱。
三、民法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创新:叙事民法学的宏观构想
目前的民法学教材和教学,都可以视为是“规范民法学”,强调以民法规范的解释作为民法学的教材和教学的中心,也可以被称为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民法学。规范民法学关注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而且规范民法学认为,只要实现了民法的规范,就实现了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在强大的规范民法学的影响下,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也以规范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过度关注民法规范的运作和实践,忽略了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特定的个人的利益和诉求,尤其是忽视了民事立法的概念和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性利益诉求与具体当事人的非规范性利益诉求的差异,往往导致难以发现现行立法规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在民法案例教学中建立叙事民法学。叙事民法学以具体事件中的当事人为出发点,关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参与各方对规范的不同理解,无论其为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从而去关注司法机关如何在相互冲突,往往是相互矛盾的规范解释中去选择或支持其所认为是适当的论点。特别是从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的角度,去发现规范与事实环境的洽适性,从而为建设性地提出立法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改进建议奠定基础,也引导学生关注具体事件特定环境中个人的命运。
针对前述的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缺陷,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建构叙事民法学:
第一,从程序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通过对提倡制定类似《民法学案例教学法指引》的开放性程序指引,既规范案例的选取,同时也为案例教学前的资料查阅、材料规范、学生指导和案例教学后的检验、考试等工作提供有序的指引,解决传统民法学案例教学法规范性差的问题。
第二,从实体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创造了一种场域,可以让各类主体,原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他参加者拥有参与、言说的场域,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言说者们的场域,而且让所有的参加主体走向事实本身,“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转变”。第三,从文化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主张建设特色教学文化,注重民法人的培养。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以规范论为中心,漠视和忽略叙事主体的个性因素,直接将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而通过逻辑运算得出所谓的依法结果。这种处理方式仅关注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所提示的事实因素,因而有可能忽视了案件的其他也许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因素,将不同的案型同质化,更可惜的是,其忽视了对人的培养。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
通过叙事民法学可以实现以下基本任务:
首先,叙事民法学通过建构开放、平等、对话、参与的案例论辩机制和平台,充分展现法学学子的思辨才华与论辩风采,不仅活跃课堂气氛,改变法学研习的古板印象,而且提振法学学子的精神。
其次,叙事民法学通过关注民法人的培养,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充分发挥演讲的才华与个性,在活泼的氛围中锻炼法学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关注规范的社会效果,养成人文关怀品格。
再次,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使法学学子不仅具备利用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纷扰的职业能力,而且使其关怀社会的变革和人性,换言之,使其成为既博学笃行,又厚德重法的综合性人才。
最后,叙事民法学在巩固教学成果方面指引教师保存完整的教学档案材料,促进案例教学的交流观摩;指引教师将案例教学的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形式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评析的对象,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场域。
四、结束语
在强烈的规范民法学影响下的民法案例教学,一方面,被仅仅作为解释民法规范的手段,忽略了民法案例教学独具的人文关怀等价值;另一方面,过度关注民法规范本身,过度关注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状况,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在特定情形下具体的个人的诉求,可能对学生产生背离人文关怀的误导。因此,应当建立以特定案核心医学期刊例环境中的具体参与者为出发点的独立的民事案例教学———叙事民法学,可以让包括原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他参加者在内的各类主体拥有参与、言说的机会,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言说者们的场域,推动民法案例教学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