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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建立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为了避免女性由于承担生育责任导致其生活水平降低而建立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对生育保险做出了明文规定。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有十年的中断。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提高民族素质,保护妇女及婴幼儿健康,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有效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生育保险制度执行不到位。由于受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很多人仍认为生育是女性的天职,甚至是家庭私事,未能对生育保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导致企业实际参保率较低。同时,由于生育保险缴纳不是强制性,不少企业为了逃避社会责任,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者是承诺缴纳,但是却经常借故拖延。
2.保险基金渠道单一,无法实现社会统筹。当前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或单位负责,政府不补贴、个人不缴费,尚未形成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负责的机制。目前的这种缴费机制很脆弱,难以形成统一的生育保证基金与保障制度,女性生育保险对企业或单位的依赖性强,导致女性在择业时处于被动局面。
3.保险保障水平偏低。企业职工的工资、生活水平均大幅提高,且随着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各种保险占工资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女性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并未水涨船高,依旧处于较低的水平,未能真正体现出生育保险的优越性,对女性生育权利保障力度不够。
4.覆盖范围窄,发展不平衡。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异、所有制的差异,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窄,而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观念两个方面的因素。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范围覆盖城镇企业职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私营企业、少数股份制企业等均未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且农村女性也未享有生育保险,以致于女性生育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5.生育保险立法落后,制度可操作性差。我国女性生育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立法步伐滞后,层次偏低,未能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女性权利上的作用。同时,各种法律规定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假工资为100%,但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却规定,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导致在执行中,企业不知其可,从而借故不执行,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三、健全我国“生育保险”的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生育保险意识。女职工基本权益之一是生育保险,提高人们的生育保险意识,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女性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也相当可观。实行和落实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取一定的补偿,确保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防止女性职工由于承担生育费用而在找工作或工作中受到歧视,或在生育期间工资降低等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这就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女性的生育保险意识,并推行和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推行的一种保险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行和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应加快生育立法步伐,完善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截至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和管理方法,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仍旧未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未来,应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加快生育保险立法建设,为生育保险实施提供法律基础。当前,有一些企业拖欠、逃避生育保险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加快生育立法,约束企业行为,对于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目前生育保险覆盖面相对较窄,为了扩大女性生育保险覆盖面,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女职工生育保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生育保险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拓展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并对不参保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助于改善生育保险基金与现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偏低的现状。另外,还应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实行社会管理,逐步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结语
生育保险是女性职工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女性生育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我国职称论文期刊政府要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加快立法进程等措施,扩大生育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作者:王杰钊 单位: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