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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7-03-01 09:23:34 来源:论文投稿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省及重点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报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取得建设工程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且任期顺延1年;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  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仍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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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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