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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教育论文

时间:2017-02-23 04:12:07 来源:论文投稿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重大意义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要得到受教育的权利人的全面发展不是生而具有的,也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要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受到全面发展的教育。因为教育是按照一定的社会目的和要求,通过对知识的传授,来促进和提高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实践活动。人的发展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的发展,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的思想品德的发展、人的智力能力的发展和人的体质的发展,即“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教育就是使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实现劳动权利的前提。劳动权利首先表现为劳动就业权,它是指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权利。就业是劳动权实现的根本,只有充分就业,才能获得一定的报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在任何社会,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是享有劳动就业权的前提,而培养人的劳动能力离不开教育。正是教育使人们不断获得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拥有新的认识能力、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对人们劳动能力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

(三)受教育权是培养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人权角度讲,也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因此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二是公民必须具备现代化民主政治必备的政治素质,以正确地、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教育是培养公民良好政治素养和政治民主意识的大课堂,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意识、法治精神、人权观念的教育为公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另外,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享有文化权利的基础。因此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否实现反映了一个国家对教育和公民素质的重视程度。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公民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缺损状况

(一)教育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指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活动中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它首先要求各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方面平等地占有份额,包括享有同等入学机会、同等受教育条件以及同等发展可能等等。例如,个别农村希望小学的建立不能掩盖城乡儿童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其中,城乡学校由于教师素质的极大差异,导致城乡儿童在基础教育上的不平等十分突出。同样,家庭条件的悬殊,也导致孩子所受教育的不平等。又比如个别地方个别学校所能提供的康复教育相对于绝大多数残疾儿童的大量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根本无法保障残疾儿童相对于正常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二)地区分配不平等问题。现阶段这种不平等主要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合理分配。八十年代,高等院校名额在省内地区之间的分配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一现象现在已基本消失。但一些拥有全国性高等院校较多的大城市还在公开地或暗地里给本市学生非常多的优惠条件,不公正地将其名额过多地分配给本地学生,或者降低本地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外地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而省与省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现象。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意味着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资格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地域、宗教信仰等,在法律上都应当被认为具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除非特殊专业需要的特殊的身体条件。否则,所有考生在高考中只有一种区别体现,就是分数,只有分数的区别才可以决定考生最终是否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哪所高校接受教育。

(三)“乱收费”问题。校园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净土”,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场所,神圣而不容亵渎。然而,近年来,腐败却大举侵蚀校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使教育屈从于权势和金钱的淫威,它在摧残着教育工作者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同时,也玷污了孩子们纯洁的心灵。据教育部统计,2003年头7个月,全国发现乱收费现象2566起,取消违规收费项目361个。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收费问题连续三年成为全国价格投诉的头号热点。据保守测算,近10年来,全国教育乱收费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在大中城市,教育乱收费最集中地表现在“名校腐败”上。由于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名校”成为学生和家长的向往之地。这些“名校”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迫于无奈,向本学区外或分数不够的学生收取高额择校费或赞助费。收费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教育收费必须规范,监督措施必须加强。

三、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之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主要是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贫因家庭实行义务教育全免费的制度。通过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覆盖率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族整体素质。

(二)要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教育应追求“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水平作为第一要务,不能再把教育仅当成“形象工程”,把发展教育当成包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吸引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和资金,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对西部教育支持的力度,促进地区间相对均衡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意义重大,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劳动力素质和人才问题是西部大开发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采取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东西部地区和学校对口支援制度,支持西部地区尽快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为该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四)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对受教育权主体规定明确的法律救济措施和救济途径。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受教育者可向相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和依法提起诉讼。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却未能将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件明确纳入其受案范围,对于侵害行为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司法实践已走在立法的前面,这在成文法国家是不太适宜的。此外,入世对依法行政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尽快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应制定新的法规,使市场准入和监管具有完善的法律依据,逐渐达到WTO谈判承诺及相关规则对教育服务的要求。

(五)加大教育投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目前我们的教育投入还很不够,有些地方办学确实很困难。按照中央的要求,省级教育经费应占到财政支出的20%以上,但目前全国实际上达到这个标准的仅有4个省。因此加大教育投资是重要前提之一。这就使教育资源配置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失衡,造成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城粮食经济论文市和农村基础教育状况差距甚远,因此在校舍、设施、师资、教师待遇等方面,国家必须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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