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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的应用分析(3篇)

时间:2017-02-17 11:42:32 来源:论文投稿

第一篇:怎样做好民法教学

摘要:民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民法的兴趣,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民法教学质量不高。因此,本文就如何做好民法教学展开论述。

关键词:民法;教学;教学方法

为了提高民法教学质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效果。对民法教学课程而言,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民法教学要让学生熟悉基本的民法理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他们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好教师要结合民法课程的特点,改进民法教学方法,实现民法教育目标。因此,本文就如何做好民法教学展开论述。

一、民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学与法律职业存在脱节的情况,导致很多法律毕业的学生很难达到实际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当前民法教学还存在不少问题,很难满足社会实际的需要。比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学方法单一,理论教学过多,教师只是重视知识的传授,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培养学生良好的洞察力。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不能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在民法教学方法上,要进行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做好民法教学的方法

教学方法能够提高民法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学习民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要做好教学方法改革,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公民的衣食住行,在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为了把理论知识落实到实际生活中,要把民法课程教学应用到实际案例,通过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教材中的法律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进行实际结合,对社会中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介绍,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2.重视实践教学在进行民法教学过程中,不仅重视学生的知识传授,还要做好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教育。民法与人们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在进行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充分利用学到的知识解决民事案件。比如,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法院进行旁听,进行模拟审判,做好法律咨询工作。教师还要做好模拟法庭教学,针对实际案件,展开模拟法庭辩论大赛,让学生更加关注社会现实的法律问题,让民法教学贴近学生实践生活,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学习兴趣,为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打下良好的条件。3.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为了做好民法教学方法改革,增强学生的洞察能力,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坚持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要结合教学实际,通过实际案例让学生结合民法条文找到相应的答案。教师要丰富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启发和引导,发挥学生的主角作用。另外,教师要不断转化教学角色,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比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如何与司法机关、当事人打交道等。教师还要充分发挥传统教学法的优势,结合实现诊所式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4.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采用讨论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参与性,让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支持学生独立的见解。教师要做好民法教学组织和设计,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学生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教师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民法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5.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就目前而言,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较差,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教学评价标准不完善。根据现代法律教学评级理论,教师对学生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做好教学评价的记录,为改进教学方法提供借鉴和帮助。教师要改变传统的评价方式,由终结性评价开始向过程形成性评价开始转变,由单一的评价方式转为多种评价方式,增强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以及动态性。综上所述,在实际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教学方法改革,培养学生的学习民法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明确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学好、学透、学活民法,从而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宁清同.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

[2]艾岩卿.关于民法教学的理念与民法精神的培养方法[J].南方论刊,2015(1).

[3]朱继胜.论民法教学中的知识建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5).

作者:邓爱霞 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第二篇:研讨课教学方法对民法学教学的运用

摘要:民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传统的讲授法对于民法理论知识体系的形成很有必要,但也凸显出一些弊端,适当引入研讨课教学方法对于民法精神的理解和掌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近六年的研讨课教学方法在民法学中的教学实践,提出研讨课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以期研讨课在民法课堂上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研讨课;教学方法;民法学

一、研讨课教学方法概述

研讨课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学术分析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我国的民法教学大都仍然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这种讲授方法对于初入大学的大一新生来说确实比较适合,尤其是对于作为专业课的民法来说,系统的学习理论知识体系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单纯的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比如单纯的讲授可能导致学生缺乏兴趣,提不起学习劲头,难以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博大精深的民法精神。而研讨课教学的价值在于,通过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对话,可以开阔思路,激发想象力,尤其是参加研讨课的学生有机会接触到自己感兴趣领域里的前沿理论,为学生提供了必要的学术学习环境,加强对学生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同时,研讨课建构了一种教与学互动的教学模式,教师指出研究方向,学生主动搜集资料,在课堂上进行展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讨论,形成师生互动,因此,在我们的民法学教学中,有必要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引入研讨课的教学模式。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将结合近几年的民法学教学经历,围绕研讨课教学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拙见。

二、研讨课教学方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笔者在2010年-2016年的民法总论教学中,对于部分专科生和本科生在课堂讲授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选取部分典型专题采取了讨论课教学的形式,具体实施步骤为:1、在讲授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拟定所要讨论的典型专题,比如民法总论部分的普通合伙和无权代理等。在确定研讨主题后,在此专题下选出几个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的联系的专题,供学生选择。2、在自愿的前提下,每个学生选出自己感兴趣的专题。告知学生研讨课教学的方法和步骤,给学生一周的准备时间,由学生课下准备资料,特别向学生介绍书面论文的格式。3、一周后,由学生按照选题逐次进行讨论。教师主持课堂,由选定题目的学生做主题发言,介绍自己的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而其他学生可以随时提问,双方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讨论。4、讨论结束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针对学生讲述和讨论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进行重点评述,介绍民法最新理论或解释,提出自己的看法。5、全部讨论结束,做主题发言的学生针对自己的发言和其他同学的疑问以及老师的点评总结成文,教师对论文的学术规范和格式提出明确要求。最后,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讨论的整体情况评价打分,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这种研讨课教学模式能够比较好的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和参与度,通过发言以及讨论,师生共同将有关问题的研究推向一定的深度,这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生学习民法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课堂效果,而且也能让学生对某一专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学生论文写作不够规范,文献检索能力有待提高,比如对于撰写论文缺乏规划,不知道怎样撰写文献综述,对于摘要和导论等的写作也不够规范等;2、主讲人分不清什么是“讲”和“读”,不知如何取舍内容,分不清楚重点,存在单纯念讲稿或PPT的情况,没有学会用自己的语言描述问题。3、讨论的参与度不够,在课堂讨论中,有的学生显得特别积极,思维敏捷,善于讨论,主动发言和提问,把讨论推向高潮,而有的学生或许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许因为性格胆小内向,担心说错话,在课堂上很少发言,甚至基本不参与讨论。这些问题可以在研讨教学过程中,从专题报告和研讨互动两方面入手,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和训练,以便更好的实施研讨课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效率。

三、运用研讨课教学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针对研讨课教学实践中凸现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法学研讨课教学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专题报告需注意的问题

研讨课教学需要学生预先准备专题报告,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专题报告的选题,通常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确定要讨论的专题或者选取有社会影响力的热点话题,引导学生根据自身兴趣拟定选题。然后鼓励学生有目的的去浏览相关文献网站获取充足的资料;二是做好文献检索工作,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搜集相关论文,锻炼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三是比较分析工作,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整合,选择研究重点,结合教材,形成自己的观点;四是完成主题报告,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PPT,鼓励学生适时与教师进行沟通,结合专题内容进行修改。教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格式进行必要的指导。在研讨课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对学生的论文结构进行规范指导,对论文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要求,同时强调学术规范,比如规范使用注释等,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习惯。

(二)研讨互动应注意的问题

在研讨课堂,可能会存在学生在做主题发言时单纯念讲稿,或者对着PPT念的情况,或者也可能会存在学生发言时分不清楚重点,主次不分,导致发言平淡无味,课堂气氛沉闷,令人昏昏欲睡。面对这种情况,引导学生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让做主题发言的学生明确发言重点,重在通过对教材知识的理解,结合所搜集到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提出观点,通过论据加以证明;其次,发言要做到有理有据,详略得当,这就要求讲稿或PPT制作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严禁对教材进行简单罗列或原文照搬;再次,适当引用案例,提出问题,提起听众的兴趣;最后教师应提前对主讲人提出发言时间的要求,以便主讲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理顺思路,语速保持适中。研讨课教学重在研究讨论。在民法研讨课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不仅重视研讨的广度,还要重视研讨的深度,鼓励学生从多角度对同一个民法问题进行讨论,比如在研讨合伙企业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时,就有学生提出既然特殊普通合伙的企业为什么不索性采取公司的形式呢?针对这个问题,学生就可以采取发散性思维,思考制度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教师在主持研讨课时,要给予学生平等的参与机会,尽量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在研讨过程中,有的学生能够积极提问,主动发言,有时还会出现激烈的争论,将研讨推向一定的深度。但也有一部分学生或者因为准备不足,或者担心说错话,而不敢发言。针对这种情形,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引导措施:(1)树立正确的学术态度,辨析才能明理,学有所长;(2)创造气氛活跃的课堂教学环境,教师积极引导,主动发问,鼓励学生发言和讨论,适时明确讨论重点;(3)将讨论过程和结果纳入期末考试评价体系,对于发言积极、讨论充分的学生,可以提高平时成绩。最后,教师可以对学生的代表性的观点进行点评和总结,介绍民法学界相关的前沿理论,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四、结语

研讨课教学方法在民法课堂的运用,可以有效的改变传统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提高学生的课堂效率,锻炼学生的科研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加强学生对某一典型专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丰富我国民法学的教学方法。笔者通过自身的教学实践,总结了该方法在民法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和应注意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期望该教学方法能够更加成熟,为我国民法学教学注入更大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王葆莳,刘卫峰.“研讨课”教学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J].长沙师范学院学报,2012,2,28(2).

[2]罗文正.法学专业民法教学中研讨课教学方法的运用[J].新校园,2015(8).

作者:靳英桃 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三篇: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分析

摘要: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通常理解上的认识论和技艺性问题上升到民法学的本体论问题颇值得探讨。本文从明确树立解决问题意识,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如何对待法律概念和法律判例素材等方面,尝试提出一个形成民法教义学操作共识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民法教义学;请求权基础;案例类型;应用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民法教义学的应用是关涉到民法正义实现的本体论问题。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理论抽象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共识的技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理论界,民法教义学的研究最近十年才引起中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原因如下:民法教义学方法论貌似一种“高深”的学问,非一般学者能力可及,以致大家避而不谈,恐贻笑大方;民法教义学的应用自觉需要民事实体法学者,特别是有德国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学术积累,否则,可能造成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实务运用的脱节和隔阂,沦为空对空的虚妄说教。在实务界,司法实务工作者貌似对法律运用的技艺方法掌握的如火纯青,但事实上是应该归功于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是法律理解的“前结构问题”,缺失的是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方法论训练,而最适宜的训练方法是民法教义学,也即是说,民法教义学应当达成最基本的应用共识,易于操作,而不是完全依赖实务的经验积累。因此,十分有必要梳理民法教义学的技术内核,将民法教义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总结、提炼为便于操作的技术或者流程并以此来推动民法的应用转型。

二、民法教义学的生命——解决纠纷

无生活不纠纷,法学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正是因为法律能够独立地解决特定生活纠纷。法律规范虽然由语言文字构成,但法律的实际效力却是由纠纷的具体解决效果为评价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而实现的过程不能在完全依靠“自然经济”的口口相传或者经验累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学教育生产模式应该能够“流程化”、“批量化”地生产法律适用人产品。因此,民法教义学的教育目标应该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应该无限贴近纠纷的解决。面对民事纠纷,纠纷主体首要考虑的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正义、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看起来高大上的东西。基于纠纷解决的“迫切”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但这种游刃有余的转换能力需要民法教义学的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长期训练。民法教义学对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杂症没有解决力,法律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民法教义学也就失去了研究价值。因此,解决纠纷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争议如何解决,这构成法律人的核心任务。相应地,我们的能力培养就应当以此为指向。法教义学的研究与解决争议是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一种面向纠纷的条文解释学,起点是法律规范,终点是解决纠纷,法律条文通过法律适用方法达致纠纷解决。教学方法上,应该重视实例训练,将基本概念和法律的解释适用纳入案例之中,重点是解题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法教义学思路。

三、民法教义学与“请求”

法律人的工作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具体言之,是请求权基础具体涵摄适用论证于具体个案。抽象的条文应以请求权基础予以重整,具体个案应以甲乙丙为角色的判例来具体化,涵摄适用的过程正是具体化的论证。在民法教育领域,法律适用的前提应当体现为“有病推理”,即必然推定民事生活纠纷中的平等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既然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我们不妨用一个特定“民法化”的概念——“请求”——来客观描绘这种场景。但是合同法中仍然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的表述,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误。即便是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官面对两造时,依然是依法裁判原告告被告的诉讼上“请求”,而且必须是仅限于“请求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亦可以用“请求”一词予以重述,如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损害赔偿等等。民事领域请求的内容可以很多,但有一种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几乎可以成为财产责任和绝大多数非财产责任的替代或者补充方案,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民法实在是一个内部相互勾连的体系,体系关联的抓手应是请求权基础。构造请求权基础是合目的性的民法思维技术。如果有比判例与文献更为重要的,那么这肯定就是法律条文本身。而请求权基础首先是民法条文体系的“神经中枢”。梅迪库斯在其《请求权基础》的导论部分首先探讨了“体系问题”,随后按顺序展开了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论证。如梅迪库斯认为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缔约上过错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及严格责任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而且,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辅助性规范、反对性规范亦有密切关系。法律规范的模式是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逻辑上讲,应该是纠纷事实要件符合了“寻法”的构成要件,就可以直接适用与该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效果。但是,请求权基础的实际检索顺序却是从法律效果出发,反向去推理证成构成要件。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上看,请求权基础是完全性法条,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则通常由辅助性规范去界定,辅助性规范通常是对请求权基础中的不确定性概念的定义或者具体化。而且,辅助性规范也分成若干个层级,如第一级辅助性规范、第二级辅助性规范等等。除此之外,请求权基础本身也应包含抗辩权规范。而法律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概念至为重要。“法律概念”与“具体例子”如影随形。分解法律概念,明确其构成要件,是精致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甚至可以说,分解得越精细,掌握得越到位。法律概念这种具体化也应该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框架中去理解。分解不仅仅是认识法律概念的方法,也是具体细化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鉴定的能力。在请求权基础技术的适用过程中,肯定法源论是一个前提。我国大陆教科书中通常也介绍民法的渊源或者民法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介绍是概括列举式的,问题是可能未兼顾到法律的具体适用逻辑。比如北大、高教出版社的《民法》中,民法的渊源有四种: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尽管制定法中提及民事法律,但是并未按照法律适用技术排列民事单行法。债的发生原因有七种,分别是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根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侵权行为应当位于无因管理之后,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前。而且全书未提及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的原因亦不明了。这是一个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民法教义学与解释适用技术

法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该规整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民法教义学通常并不描述单个规范,而是揭示概念或者体系种类之间重要的勾连。易言之,对规范之间联系的综合性阐释超越了个别规范的规定。法律适用于案例是一个由不确定性概念和价值衡量等要素构成的“灯罩”理论(解释、填补、具体化)。质言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律有漏洞的,填补漏洞,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与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主要不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理论或者假说,而是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即法律概念的厘清和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构建统一于纠纷的解决。民法教义学就是从规范条文出发(矢),通往解决纠纷这个规范目的(靶)。民法教义学以现行民事法律(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的内容和适用为对象建立的法律知识体系,该知识体系必定是在现行法所确立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框架下通过解释方法来实现的,其中法律条文的意义射程就是民法教义学的边界。民法教义学的整合与体系化的基本素材应该是也必须是中国本土民事判例。在德国,民法实例题多取材于法院判决。学者学说是为了司法者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南。反过来,司法者的司法判例也为学者学说提供素材并对法律规范的实效、学者学说的解释力提供可以实证的检验标准。现行立法法条、既有司法判例、主流学者学说实是一种相互证实的关系,这样民法教义学才可能是一种实证的科学。在立法主义向司法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民法教义学对中国本土司法判例的关注会是一个自然生发的内源性的趋势,而不再单纯的比较,如甲国乙国丙国,甲说乙说大家说。这样司法者也才更有动力去参照学术研究成果。(比如刑事司法者人手一本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正是因为学者张明楷的刑法教义学说面向刑事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实际上是基于实证法的演绎式案例教学,其法律思维训练必须有一个民法教义的前提,明显区别于判例法系美国的归纳式判例教学。民法教义学的解释适用客观上也要求抛弃抽象的宏观比较,抛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某一具体条文比较,而应以制度的整体功能为划分标准进行专题制度的判例比较研究。

作者:徐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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