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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制度、诚信制度、利益共享
摘要:执政为民理念,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关键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对人民负责制度,落实为民理念;建立党和政府的诚信制度,落实信民理念;构建利益共享机制,落实富民理念。
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始终不渝的执政理念。毛泽东曾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应当“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1](P1094)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姓‘资’还是姓‘社’,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P372)江泽民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新世纪,胡锦涛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3]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清楚的表明,我们党的宗旨和价值取向从为谁执政、靠谁执政的角度来讲,就是一条:执政为民。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途径。
一、完善对人民负责制度,落实为民理念
为民理念解决的是为谁执政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4]这就是说,要做到执政为民,首先要做到心中有人民,要对人民负责,构建对人民负责制度。
1.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决策为民
胡锦涛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3]我们要实现决策为民,就必须从制度入手,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一,反映民意,确定决策目标。决策目标是指决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及解决的问题。决策目标既是决策活动的起点,也是决策活动的终点,同时也是评价决策活动质量如何的标准之一。可见,决策目标的确定关系到整个决策过程,怎样确定决策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我们要正确确立决策目标,就必须考虑民意。而要充分反映民意,就必须深入群众,通过多样化的渠道了解民意。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二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有什么困难,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毛泽东曾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作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1](P899)三是要推进社会民意调查经常化规范化,落实《信访条例》,完善群众信访制度。总之,决策者要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目标,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决策过程顺利实现。
第二,集中民智,拟定方案。所谓民智是指人民群众的正确建议和意见。领导干部、专家、群众都是人民中的一员。因此,我们所讲的集中民智就是要集中领导干部、专家、群众三个方面的智慧。在这里,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向专家“借脑”决策。现代社会的决策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策,涉及到众多学科的知识;而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不可能通晓社会所有领域的事物。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由不同知识结构的专家组成智囊团思想库,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调动积极性,让专家根据客观事实拟定多种决策方案,最后由领导干部选择最优方案。二是建立决策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向社会敞开决策大门。凡是与人民群众密切有关的重大决策在确立决策目标后要及时向人民群众公示,让民众广泛参与讨论。2003年,党和国家在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时,将规划的前期研究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最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大学和科研机构中标。这表明中国公共决策向市场化、社会化走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第三,珍惜民力,确定方案。在拟定多个方案后,就要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也就是方案选优。方案选优要将各种拟定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利弊、优劣比较,选择理想方案,最后确定方案。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虑民力,也就是要评估人民群众对决策方案的承受能力。如果最终确定的方案,超出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这可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与不满。因此,确定方案,必须要切实怜惜民力,切不可浪费民力。
2.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做到用权为民
落实为民理念不仅仅是决策为民,还应做到用权为民。政治权力有一个基本的特性,这就是“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因此,要真正做到用权为民,就必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第一,要强化群众监督。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P520)可见,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也是整个权力监督体系的动力来源。强化群众监督,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力完善民众监督机制。一是要提供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形式和程序,赋予群众应有的监督权。二是要加大信访举报部门工作力度。信访举报是民众监督的重要渠道,通过纪检监察等各种监督部门的信访举报窗口,接待民众来信来访,处理民众的举报、申诉和控告等。各级党委、纪委要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加强和改善人大对同级党政部门的监督,避免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人大的监督工作,从宪法和法律上真正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政部门的权力。其次应建立健全行使人大监督权的专门的组织机构。如效仿西方国家的弹劾制度,在中国建立人大弹劾制度,使人大监督常规化,以保证人大基本监督权的实现。[7]再次要改进人大的监督方式,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实现人大监督的具体化,努力做到标本兼冶。
第三,强化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在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当前,大力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主要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抓紧制定新闻法,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权限,确保其监督的独立性,特别是新闻媒体对重大腐败案件独立采访、调查、报道、评论的权利。二是加强新闻媒体与人大、纪检监督部门的协作,把舆论监督揭发腐败案件的能力和人大、纪检部门查办腐败案件的能力结合起来,从而真正把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二、建立党和政府的诚信制度,落实信民理念
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要走信民途径。信民理念所要解决的是靠谁执政的问题。执政党的政治权力要获得广大社会成员的支持,就要增加执政党“合法性”资源。落实信民理念,就是要扩大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信民不仅要相信人民群众,还要让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也就是取信于民。
1.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树立信用政府形象
落实信民理念,首先应树立信用政府形象。树立信用政府形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要求。信用高的政府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更有利于实施,信用低的政府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将得不到有效实施。树立信用政府形象,关键是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保持政策目标的稳定性。政策目标包括政策活动的目的、政策组织的边界、计划的时间和经济的标准等内容,它可分为带有战略性的长期政策目标、带有战役性的中期政策目标和带有战术性的短期政策目标等层次。保持政策目标的连续性,主要是带有战略性的长期政策目标要有连续性,使之不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其二,要保证政策措施的公平性。这就是说,政府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政策措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愿望,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也就是取信于民,树立信用政府形象的要求。
2.公开政务信息,建立透明化政府
建立透明化政府是落实信民理念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有了解政府的施政行为和决策内容的知情权。政府只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有可能赢得公众的支持与信任。而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杜绝权力的“暗箱”操作,建立透明化政府。即政府各重要机构都应该采用多样化的途径,把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的所有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意见》指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要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要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要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政府
建立责任政府是落实信民理论的有效途径。建立责任政府有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杜绝行政随意性,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责任政府的建立需要有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首先,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官员的行为触犯刑律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是官员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三是政治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四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其次,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这需要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行政职权职责的明晰为前提,并与行政职能的合理配置同步进行。第三,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问责制中的责任追究程序应该包括责任事故的调查取证、被追究责任者的申辩陈述、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决定的公布、责任追究的救济等环节。
三、构建利益共享机制,落实富民理念
为民、信民是落实执政为民的重要途径,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富民。富民必须牢牢把握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但是经济增长不会自动带来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亨廷顿指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不会自动带来更公平的收入分配,不会自动增加下层群体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也不会自动地产生一个平衡和健康的都市长远发展模式,或实现其他一些现代化目标。”[8](P2)因此,为了谋求一种公平的增长,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就应该重视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
1.切实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多元化趋势的出现,必然会产生不同方面群众的特殊利益。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尊重人们的特殊利益,在分配上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转变。一方面,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资本参与分配,有利于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用于发展生产;技术参与分配,有利于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改善知识份子的地位和状况。诸如利息、股份分红、雇工收入之类的报酬,只要是合法所得,就应当允许和鼓励,并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必须规范社会分配秩序,防止收入两极分化。加强对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对依靠垄断地位获取的不合理收入进行调节;强化税收对分配的调节功能,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努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原则和道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被排斥或遗漏在这张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而且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生活困难者无力靠自我的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遭受不利冲击的影响。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应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范围过窄,绝大部分的保障项目只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而把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原有的意义,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真正做到五个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经济期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我国解决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就业压力增加、人口增长与资源枯竭矛盾等众多问题的基本指导方针。只有真正做到五个统筹,才能保证我国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携手迈进全面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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