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社会的政治与道德
毫无疑问,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但仅仅依靠外在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根本上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问题。其实,当代中国道德问题与这样的事实有关,即传统的道德体系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解体,而新的适合法治社会要求的道德体系却没有建立起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重新建立起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因此,在法治化进程中,重新审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即国家权力或政治精英的道德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应该说,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致力于“以恶抑恶”的法律制度化设计取向,在西方社会中既存的深厚的宗教传统、普遍的伦理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上,对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引导政治精英的行为和社会道德秩序供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近代西方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向人类提供的成功经验之一。面对这一历史文化遗产,应在积极吸取其成功经验的前提和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和理论探讨弥补其缺陷和不足,推进人类文明更深层次的发展。这里重提政治精英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便是建基于这一历史、知识和学理背景之上的。其实,在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世界,道德伦理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政治结构都是同时并存的。中国古代的社会并非因为强调德治便没有了法律制度的设计,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法律制度取向不断强化,但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取消了政治实践领域的道德基础。相反,正像西方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社会有着其道德基石一样(它是通过宗教提供的),中国古代政治领域也有着法律制度设计,只是二者法律制度设计的取向不同: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设计大致遵循着抑恶的取向,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设计大致遵循着扬善的取向。因而近代西方走上了“以恶抑恶”的精细化法律制度的设计,而中国古代则走上了强调政治精英德性修养的模糊化法律制度的设计。二者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当我们置身于肇始于西方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之中时,尤其是置身于一个缺少宗教文化和“自律精神”支撑的社会之中,面对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各种规范体系不断解体的状况时,面对道德价值多元有可能导向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之时,在强调法律制度的理性构建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走出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道德危机。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法治和德治具有内在的冲突。不论是法治的“治”还是德治的“治”,都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的政治行为。只有坚持法律至上而不是道德至上,才能避免政府官员以道德为借口不按法律的要求行使手中的权力。中国传统的德治理念则相反,它主张的是道德至上而非法律至上。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学者担心强调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会侵蚀法治价值理念及法律制度体系。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强调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并不意味着让其拥有凭借道德执法的权力,法治和德治的内在冲突更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是鱼和熊掌只能选其一的关系。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政治精英作为政治权力的执掌者,在“治”的过程,即行使手中权力的过程所遵循的只能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例如,对于儿童落水时围观者见死不救的行为,政府官员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见死不救者进行惩罚。而人们也不可能制定出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因为当事人的救还是不救的选择可能面临很多的复杂因素,比如施救者会不会游泳及游泳水平有多高这样的问题。因此救还是不救、怎样救的问题只能用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然而,政府官员不能用手中的权力对见死不救行为惩处,并不意味着该政府官员可以和那些围观者一样的无动于衷。即使在法治的社会,作为政府官员,如果他和那些围观群众一样站着无动于衷,就算这种行为是发生在下班之后的私人时间,也必定成为天大的丑闻从而能使他丧失掉权力和职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官员见死不救就要下台,但是他还是有可能被迫下台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社会也是有“道德至上”的可能性的。可以想象,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如果普遍发生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那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如何恶劣的影响;相反,如果这个政府官员奋不顾身对落水者施以援救,那么这种行为理所当然成为社会学习的对象,并因为其特殊的政治身份,会对社会道德产生更广泛的正面影响。因此,作为政治精英,其道德责任理应比一般的民众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发挥我国执政党的道德功能和优势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的政治精英需要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的要求,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没有宗教传统的中国更是如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领导核心,执政党本身具有深厚的道德资源和道德优势,因此,加强执政党的道德建设,发挥共产党的道德优势和强化执政党的道德功能,有利于解决法治化进程中因传统的道德体系的解体而导致的道德危机问题。近代西方的政党开始出现的时候,因为其特征与传统社会的宗派有很多相似,所以大多数的思想家都认为政党是不存在什么道德性的,甚至认为政党是反道德的。例如美国政治家麦迪逊把当时的政党描述为“煽动派别之间的仇恨情绪,处心积虑地触怒甚至压迫对方,而不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庇尔也认为,哪里有野心、阴谋、诡诈和马基雅维里主义,哪里就会有宗派的出现。俄国思想家奥斯特罗果尔斯基在其著作《民主与政党组织》中更是直截了当表明这样的观点:“现代的政党制度必然产生腐败的后果”。德国哲学家米歇尔斯在他的著作《寡头统治铁律》中对政党的非道德性作了更为深入的论证。然而在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党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共产党其执政一开始就具备了深厚的道德资源。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这种“大同”理想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一种大公无私的高尚道德情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的党员为了民族和党的事业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很难想象没有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的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许多党员为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兢兢业业忘我工作,这种道德资源也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同时,把为人民谋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落到实处。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有着深厚的道德资源和道德优势。只是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严重的侵蚀了党的道德优势。因此如何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道德优势发挥出来而不是否认它,是解决法治化进程中道德危机的关键。发挥执政党的道德优势,可以通过执政党道德与公民道德的良性互动来实现。在现代政党政治的框架之下,公民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有三种方式:①公民申请入党,作为党员身份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②公民不加入执政党,但是加入社会的某些社团组织,而这些社团组织与执政党有密切的联系。公民在参与社团组织活动时,也就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政党的政治生活;③公民在参与政治选举的活动,通过投票的方式影响政党的行为或和国家的公共政策。执政党道德有利于对公民道德的引导和塑造。在这方面,我们中国共产党具有很好的经验。党组织接收民众入党的过程是一种道德的引导过程,这一特点在党员入党前所要经过的种种考验的过程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第二种良性互动中,党组织在与各种公民社团的直接交往中对公民道德的形成可以起到促进和引导的作用。执政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发挥出执政党的道德优势,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和维系。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是由许多观念和利益不尽相同的多群体组成,这一社会特征在完成韦伯所说的“怯魅”后导致了道德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盛行。政党特别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需要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自身的道德功能,从而实现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和维系。
三、结束语
法治的道德之维西方社会有一句谚语:“凯撒的物归给凯撒,神的物归给神。”“凯撒的物”是指世俗统治者的政治权威,“神的物”则是宗教的道德权威。西方法治的理念不断否定国家政权和政治精英的道德责任,是因为这个责任已经有“神”来担当。而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客观现实却需要执政党和政治精英承担更多道德的责任,因为我们没有“神”的传统,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凭空造出一个“神”。这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这个难题根源于法治与德治的内在冲突,源自于法治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差异。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在法治与德治、政治与道德之间寻找平衡点和突破口,而不是只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其中的某一端。
作者:韦深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