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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学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已经很多,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认识,原因大概在于我国的法学领域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政治性因素的干扰,不能完全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还存在许多的争论之处,接下来笔者就经济法的本质以及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经济法的本质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是讨论其他经济理论的前提和基石所在。在经济法的相关本质的讨论中,争论的焦点还是“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持前者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干预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行,要对市场运作的盲目性进行法律上的规范,通过国家相关机关及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在健康的车道上行进,同时避免市场上不规范竞争以及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便于更好地重新分配社会的财富,达到经济公平的目标。而持协调主义的理论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实施,确实能够把市场上的一些消极因素克服,避免市场上的盲目效应以及国家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但是在正确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同时,有必要从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来思考其本质的问题。但是理性分析后,政府虽然在调控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致命的弱点,比如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信息的滞后性、利益的普遍性等等,都会严重地干扰相关决策的正确性和可信性。就目前而言,政府都在强调政绩,因此在进行市场管理时往往不能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平衡,往往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市场的长期利益。因此,这对这些问题,经济法的制定就不能过分地强调国家之手或者市场之手,而是要两者兼顾,平衡协调,在市场存在盲目性的同时经济法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在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失去了一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时候,经济法能够协调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平衡,能够兼顾两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还是比较赞同这种协调主义理论,接下来重点谈谈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经济法的协调本质理论,对于其他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通过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我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独特意义。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公众的长期、持久利益的保护而着眼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是政府运用指导、监督、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运行在微观上予以直接规制。除了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之外,特别是对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过度运用权力倾向,能够起到适度的监督作用,因为法律规定一定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当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等政府经济行为出现时,经济法便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予以规制,以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和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总之,经济法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看来,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主要调整国家和政府、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对于那些只能通过市场有效调整的情况,则只能交给市场,而且一旦需要克服市场缺陷诸如成本过高的情况,则经济法的调整功能就没有必要了。
另外,我们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经济法的设置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如何能够避免垄断的发生以及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这是一个经济学界必须予以思考的问题。由于每个经济主体均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可避免的是由于资本和生产过分集中,便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但是当这种方法过于膨胀之时,必然会伤害公民的利益,实际上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行也是很不利的,由于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实际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也是不利的,侵害了市场也妨碍了公民和法人个人利益的实现。经济法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渴望,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发展,从而能够最终实现社会公正、效益与经济安全的具体目标。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中,如何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经济法不像其他法律一样维护绝对的公平,但是要求市场竞争者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使得市场主体能实现机会均等的外在环境,经济法要求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使他们能够以一种均等的机会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不管他是弱者还是强者,都能够根据自己所担负的经济代价和取得利益回报的条件是相同的,特别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领域中,能够给予适当的法律上的倾斜,能够干预和协助经济行为,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中弱者的地位,使得市场竞争的弱者能偶很好地参与到竞争活动中来,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了实质结果的平等,从而为良好的市场化运作提供空间和平台,实现社会主体以及机会均等的条件,使得大家能够在同样的环境中很好地发展。经济法必须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特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更多的社会产品,为全部社会成员个体谋求更多的社会福利,从而实现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经济法要重视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要依法调制、适度调制,防止以社会利益至上为借口,随意侵犯市场主体私人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由于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法律价值,对于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领域给予规制,从而成为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其他部门一道为繁荣市场经济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