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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是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莫基人亨利·梅因关于法律发展史的著名命题.他在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考察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过渡过程中,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民法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目的和任务”的判断、归纳、比较,总结出这一命题一身份”这个词可以有效地用来制造二个公式以表示进步的规律,不论其价值如何,这个规律是可以足够地确定的。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若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愈的直接或者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一命延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虽有学者将其斥为“这显然是对人类发展史的曲解”,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认同了这一观点.推崇也好、贬斥也罢,我们若要全面探究这一命题,惟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在当今中国轰轰烈烈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下,这样做无疑对理解民法的本质具有更为现实的惫义.
一、“身份”:古代民法的特征
民法并非从来就有,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中,由于交易频繁,原先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的非普遍性的、相对随意的习惯已无法满足正常的交易,“市场越来越需要一套受到共同遵守的规则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即。于是使得国家的统治阶级“将形成于商品经济活动的习惯概括为法律规范”,便有了“以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早期民事法律.而作为“简单商品再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则是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的“罗马法”。罗马法,由于其主要内容是作为私法的民法,且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也是民事方面的规范,因此,罗马法又被看成是民法产生的标志。从罗马法到资产阶级民法产生这一时期的民法也就被归为古代民法了。
民法的产生始终离不开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古代民法特征的探究自然也不能忽视对经济因素的考察。在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主和封建主牢牢地掌握着生产资料并控制着国家政权,他们强调自身的绝对权威和利益要求,强迫被统治者无条件地服从.表现在社会关系上,便是森严的等级制。而同样是由严格等级制度构建起来的一个个“家族”(aan)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个成员均有其特定的身份,整个社会的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它典型表现在:家父—家子、夫—妻、奴隶主—奴隶、封建主—农奴……因此,我们可以说,“身份”—这种基于人格不平等而导致的人身依附关系—便成为古代民法的特征。换言之,古代民法的中心观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也即民法本位在古代民法阶段体现为“义务本位”。
二、“契约”:近代民法的核心
近代民法脱胎于古代民法中,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近代民法的产生便有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社会基础。
近代民法以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为社会基础。
自由资本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对“私人的联合”以及国家的干涉持反对态度;在哲学思想上,启蒙运动则肯定了人的平等、自由.反对专制统治.在此背景下孕育而生的近代民法遂确立了它的四项原则,即平等自由的人格、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更是被认为是近代民法的核心精神,“对于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文化之进步,贡献至巨。”“权利能力平等和所有权神圣是契约自由的前提,而过失责任是契约自由的保障手段.,契约,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它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双方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平等、身份独立.因此,契约自由的真谛就是平等与自由。它将个人从古代民法的“身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彰显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所以,民法本位在近代民法阶段凸显“权利本位”的特征,而“契约”这一权利的集中外化表现也就成为了近代民法不可磨灭的核心。
三、对“从身份到契约”命皿的评价
“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命题,揭示了到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为止人类法律发展史的一个侧面,阐明了人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是梅因对法律史学说的重大贡献.其实质在于把不平等的人际关系转向自由平等的认识过程,是对追求平等这一人类永恒理想的一次精辟的论证。
“从身份到契约”还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所在。众所周知,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又被称为“契约社会”,这表明契约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研读中外法制史古代法部分时所难以发觉的。
“从身份到契约”还从一个侧面预示着契约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石.“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要利用它、依靠它,由于有了明示或默示的、宣告或意会的契约,才产生了所有的权利、所有的义务、所有的责任和所有的法律”。契约自由的观念和由此构建起的各项制度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
四、“社会本位”:现代民法价值的新视野
“现代民法”是从近代民法发展而来的,为适应20世纪以来的社会经济条件而在规范基础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有现代变迁的民法.这里的“现代变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自由的人格”无法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跃升为“帝王条款”。尽管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极力渲染个人的权利至上,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它毕竟是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口号而提出且不可避免地受到资产阶级固有的阶级性的局限.即使在资本主义建立后,在民法中规定了自由平等的人格这一原则,充其t也仅仅是消除了法律上的不平等,它无法也不可能消除基于人们之间实际的差异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现代民法要求“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便权利并履行义务”,而且该原则已不再单纯的属于民法的荃本原则了,其适用范围几乎有涵盖大多数法律的趋势。日本、德国、英国、典国等皆为此例。
第二,“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受到规制,“禁止权利滋用”原则产生。随粉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wel此IrecountI’y)的建立,行政权因其机动、灵活的特点而日益膨胀,大有打破“三权分立制衡”理论的势头。政府在行使行政权维护社会公益诸如兴修水利、交通,进行行政规划等过程中必然与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发生冲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法不得不对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进行某些方面的·限制,规定“民事权利之行使违背社会经济之使命者,不受法律保护”。此后,各国民法典纷纷效仿,攀止权利渔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得以普泊确立。
第三,.过失资任,康则彼突破,“严格贵任,原MlJ勃兴。各版民法教科书在提及严格资任康则时,无一例外地会介绍19世纪下半叶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日益严盆的工伤事故问题,大批受害工人往往因不能证明业主有过错而得不到赔偿.为了缓和矛盾,各国立法逐渐改变立场。法、德、英、奖等国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法或劳工赔偿条例,规定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对工人所受伤害负赔偿责任,并辅之以强制责任保险。后来这一原则被逐步推广至民事责任的其他领域,与过错贵任原则并列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无论是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都反映了现代民法己由近代民法追求法的形式稳定性转向追求法的社会妥当性,即注重从现实社会中经济力量强弱对比的角度进行利益平衡,确立保护弱者的思想,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这种价值理念的过渡反映在民法本位上,便形成了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特点.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现代民法不论其形式如何,毕竟都是以“平权”为其立法基准的。它在维护社会公正、整合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究竟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影响,既取决于民法典本身的包容量,也取决于法的适用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概言之,“社会本位”能否最终被认可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
进入20世纪以来,私法理论也有了新的突破,其代表是被誉为“法在20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的经济法。经济法源于私法,又不囿于公私法的划分,它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众多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那如何看待现代民法与以经济法为代表的新兴部门法之间在“社会本位”问题上的关系呢?未来的民法是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各部门法中分离出来集于一身,形成“垄断”,还是与各部门法同时规定,分庭抗礼?抑或将此价值追求完全置于经济法、商法等部门法中?……这一切都有赖于对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考察与研究。不过依现在看来,在民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中共同规定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联合协调因社会经济地位差异而导致的强弱对比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有鉴于此,笔者不赞同将“社会本位”简单地定义为现代民法本位的发展趋势,而是将其界定为“现代民法价值的新视野”,并认为在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差异日益多元化的将来,“社会本位”必将打破传统民法理论的范畴,融入整个法律调整机制,成为21世纪法学领域中的新的亮点。
五、结语: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思考
民法典的制定己列入立法规划。当前的问题己不在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而是应当如何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一部怎样的民法典。就此,学界产生了重大分歧,形成了所谓“松散邦联式”、“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等数个关于民法典起草的方案。限于自身的法学修养,笔者总也弄不明白诸如“人法”、“物法”何者优先,应当具体采几编制这类的论战究竟对发挥民法在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多大的实际益处。这就仿佛一大群学贯中西的民法学家们在争论着做一道选择题,一些人主张选A,另一些人主张选B,还有一些人主张选0··…并由此被划分为不同的派别。但笔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决不应当是“选择题”,而应当是“论述题,’1“答题要点”必须牢牢把握民法本位的历史演进历程,围绕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而展开。勇于破除“门户之见”,吸纳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精她,结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为人类奉献一部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进步、完善、科学的新世纪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