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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人文理念
人文理念作为一种人本文化,其宗旨在于“助人自助”,使人达到“充分的存在”。经济法始终以人文关怀为己任,表现在对整个社会负责,注重平衡协调、突出以人为本,追求经济民主、自由,关注人们渴望的公平和安全。人文理念的宗旨在于“助人自助”,使人达到“充分的存在”,而社会以“人文理念”去“关怀”,使生活的本身成为生活的目的。经济法正是以“助人自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力图达到将社会个体的财产使用当成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引导人们按照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促进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它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维护中小企业,以保证市场上有足够多的竞争者,使与大企业竞争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能处于有利的地位,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它主张消费者权利,通过增强消费者势力,使其能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者对抗;它扶持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使之能与老而成熟的企业相抗衡。经济法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发展和完善了累进税制,运用累进税调节社会分配,防止两极分化,进而预防因两极分化而造成社会的动荡;促进经济领域内的社会自治,维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扼制垄断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经济法正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立法本位,去协调各种利益,切实保证每一个体的利益,营造一种对整体负责的态势,增强人的自由创造精神和人的主体性,实现对人的尊重、理解、关心和爱护,体现亲切的人文关怀理念。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看经济法的人文理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该条文来看,消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考察历史,可以发现,每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孕育着自身所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及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带来了全新的文明观,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化生产导致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消费者仍是社会个体成员,经营者由于采用了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其实力日益强大,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需专门的法律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消法是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表明了经济法对于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所产生社会问题的人文关怀,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并不摒弃个体利益,强调“以人为本”,对于作为社会个体成员的消费者保护,则体现了经济法“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35条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这一条款中,该法在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保护的同时也为生产销售购买这一环节的中间人———即销售者提供了权益保护,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这就避免了产生消费纠纷时最终责任归属不清的问题,销售者如果出现了权益被损害的问题,就不会吃哑巴亏,通过该法还可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对一些相比之下比较“弱势”的销售者提供了法律保护,这也体现出经济法“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
(3)具体条款方面,着重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该法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是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文中重点分析了该法条所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在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上对欺诈行为所涉及的商品赔偿限额做了规定即“双倍赔偿”,既达到了惩罚性的目的,又起到了补偿性作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如果赔偿限额过大,对经营者来说,则显失公平,不但起不到惩罚的作用,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赔偿限额太小,则“杀一儆百”的功能不能发挥,起不到对消费者的补偿作用。“双倍赔偿”的确立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照顾了消费者个体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法“以人为本,协调平衡发展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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