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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的具体内容(6)

时间:2017-02-28 15:34:21 来源:论文投稿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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