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单位因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机构、质量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专题:中小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实物金
【党员干部廉洁承诺书范文】把握“三个坚持、三
[广东省民办本科院校论文]广东省民办高等院校学
【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清单】我国企业的风险识别
【如何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以培养高端会计人才为
【平等议论文高中】基于林农视角的林权改革探究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中国沿海航行里程表】中国沿海冬春季航行安全
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结合机制探索
【水稻田】稻田养鸭密度对水稻病虫草害及经济效
【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入境
蒋风:20年坚持义务招收非学历儿童文学研究生
【替代规模效应理论】专业市场渐显规模效应
无偿献血补助标准|噻菌铜获得浙江省科技厅46万元
北京水务编辑部
【橡胶产业遭遇寒冬】我在仙妮蕾德遭遇寒冬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