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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物流责任保险发展论述

时间:2017-01-19 13:24:46 来源:论文投稿

一、承运人在大型拖驳运输方式下的责任

当冶炼设备等港口机械经由海路用大马力的拖船进行拖驳时,大型驳船持有船舶登记证,并投保船壳险与参加船东互保协会。在法律上驳船是否船舶范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事情,对驳船是否属于船舶的判断关系到承运人的责任风险。发生货物损坏要面对索赔的时候,能否引用《海商法》中规定的“还是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是十分关键的。

二、保险条款中的问题

(一)过窄的承保范围

人身伤亡产生的赔偿责任、因物流经营人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第三人财产损失都属于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在中国保险市场中,三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在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承保的是“物理责任保险”,即指在物流服务中,因为意外造成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按照保险合同来确定赔偿。

(二)保费计算和风险评估关系脱节

目前,收取保费方法并不科学,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确定保费。从保险学方面来看,纯保险费要考虑损失的费率。从合同权利和义务平衡方面看,收取保费要考虑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多少。

(三)责任基础单一

海运、包装、仓储、铁路运输、空运、水运等多种环节都是现代航运物流责任的包含项目,每个环节都有每个环节的运输风险,每段运输都有各自的适用法律,承运人的责任自然存在差异,责任基础也是多样化的。需要严格区分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承保的责任限额、保险双方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设定等问题。中国的保险在法律上应该追求综合的物流责任保险,过去单一的“物流责任险”条款应该被时代所淘汰。

三、完善相关立法

当航运物流中包含有海运等多种联运形式时,其保险责任就涉及海上保险和非海上保险,两种保险单同时存在一起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相应的海商法中海上事故被定义“为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相关事故。”也就是只有在非海运区发生的事故才能用《海商法》,航运物流的运输有多种方式,其相关的适用法律也要按照运输方式进行清楚划分,目前的相关立法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在保险单中要明确约定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适用范围。航运物流责任在法律上的完善是符合现代物流行业发展需要,对物流业、保险业、法律方面都要划时代的意义。航运物流的责任保险符合我国发展需要,其中,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状况,推出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为了增强航运物流的整体实力,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利用一定的法律强制手段,保证了行业的正规性,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业界过高的期待了统一保险法规、条款。互助保险的作用被长期忽视,《海商法》和《保险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还没有被解决。

四、结语

在当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下,物流越来越凸显出它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航运物流是集多式联运、无船承运、海运和国际货运代理于一体的物流形式。所以,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是有多样性且复杂的,它的核心问题仍是海上责任保险。阻碍中国物流的责任保险发展问题在于陈旧的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和现代物流事业的发展状况不能相配,法律法规上仍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航运物流责任保险发展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个行业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从物流责任保险的角度为出发点,对服务环节的风险进行规避,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的向上发展。

作者:李欣楠 单位:北京大成( 长春)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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