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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研究式学习带动法律课程的教学改良
不可否认,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仍然是课程教学,没有基本原理的掌握,一切教育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科阶段开设的《法律基础》是大学法律教育的主渠道,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课程教学不能再简单重复泛泛的法条和案例讲授,要突出科研特征,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利用开展跨学科选修专业部门法课程、与法学专业学生联合学习等方式对传统的教学加以改良。
1.鼓励教学改革立项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是期望学生的学习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延伸到他们的生活世界,回归到研究生教育的现实中来,应当将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与法律素质教学紧密结合。鼓励课程负责的教师之间进行更多的合作,这种交叉不是两个或几个课程的松散组合,必须进行系统化的“整合”,通过学校对这类课程的全局化支撑,使得教师和学生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对象之间建立起清晰而密切的联系,从而实现从态度本质到思维模式的全方位训练。
2.法学课程与非法学课程的交叉从目前研究生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状况来看,基本上能够区别于本科阶段以《法律基础》一类思想政治必修课的设课模式,部分专业能够通过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来满足学生知识体系搭建的需要。例如,建筑类专业的《建筑法规》,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等,但并非每个专业都开设有相关的法律课程!即使有这类课程,由于课程数量少,且有较强的专业局限性,也无法完全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
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设计一系列法律素质公共选修课,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开发一些对他们的学习、就业以及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专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同时,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吸收,提高研究生的法律修养。
3.开展课堂外的法律援助案例教学研究生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用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是非,用传统的社会调整方式和手段来处理纠纷。因此,研究生法制教育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还不够,还应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是非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针对研究生群体实施法律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实践形式的选择,既要保证教学成效,又不能过多地占用研究生的专业教学时间。可以考虑将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纳入到法学专业的法律援助案例教学中,采取由外部机构代理案件,指导教师带领学生组成团队进行任务分解,再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最终对学生的办案质量负责的流程模式进行操作。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能在法律教师的指导监督之下直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具体法律服务,可以较好地解决人才培养的高目标和社会教学资源的不充足之间的矛盾。在援助过程中,研究生处于主导地位,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工作,研究生能够更直观地接触到真实案件和当事人,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以法治化管理塑造理性的自律精神
法治秩序是靠法律规则来支撑的,但是,法律知识一个行为的“底线”和生活的“边界”,它只有在大多数人都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因此,法制教育要将理性的法律自律精神渗透到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中去。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基于国家的法律和人们的道德认识而建立的,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一般而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既体现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又符合学校的实际,学校应当将遵守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熟悉和掌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为今后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要依法制定学校管理章程。要理顺高校内部治理的各种关系,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以理性和法制为基础的组织管理制度,以此来明确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等。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大学教育中的延伸和具体化。
其次,规范管理行为。法律的运行本身具有教育意义,同样的原理,高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人们往往对于被管理者的学生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鲜有对高等学校的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在校的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已经开始挑战学校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这就要求大学的管理者改变“单向管理”的惯常思维,通过规范管理为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服务,为培养优秀的创新人才服务,而不是通过规定来方便学校管理,不能只强调惩戒,而应该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让全体师生都融入到法治校园的建设中来。
再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研究生的权利意识觉醒程度高,学校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学生的权利发生矛盾与冲突,这就有必要开辟一种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校内申诉制度。申诉制度除了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的优势,还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精神教育的有力手段。通过建立起科学、完善、合法的申诉体系,并让广大师生参与到申诉受理、申诉委员会的成立、评审案件、听证等申诉环节,让学生深刻体会程序性权利往往是能够决定实体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养成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以校园文化建设促进秩序观念的形成
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除了接受日常的课堂教学,研究生还时时刻刻以法律公民的角色置身于学校的“法律生态”之中,受到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如何构建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校园法治氛围是以法治为取向建构校园文化的结果,又是法治文化在校园这一特定区域独特的表达形式。校园文化的核心价值在于育人,这种教化和培养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而是通过学生主体文化意识的觉醒而产生的文化追求来实现。因而,校园文化所体现的理念和精神直接影响着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研究生自觉秩序观念的形成。
营造开放的自由氛围。自由氛围则是高校发展的先决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失去自由,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法治社会也不是一味的提倡惩戒和服从,民主自由的社会只有在批评的声音中才能得以成长。理想的自由氛围应当是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结合,它能够保障学生和教师拥有完整的思考、判断、选择、批驳的空间,也能够鼓励学生建立开放的立场、树立真挚、正直、诚实的道德观念,而这些恰恰与理性的法律精神不谋而合。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重点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所谓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所以,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它引导、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永葆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这其中也包括对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融合,但又决不能盲目移植和照搬西方国家法治理念和民主政治模式。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它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在推进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研究生自我学习、自我研究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活动的无组织性;再加上研究生结构的复杂性,管理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应鼓励研究生自己建立相应的社团或其他活动形式。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是研究生自己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组织,最能体现研究生自我的主体性。这些组织中,都应该由研究生自己进行管理。研究生社团组织相对来说比较灵活、独立,更能直接体现研究生的特点或兴趣,应该在制度、条件与经费上支持研究生社团组织发展,使研究生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
作者:陆辉 单位:辽宁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