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国农业信息化中的伦理问题分析
1.1信息资源垄断与共享的问题:一是由于信息资源的开发、收集需要成本,信息的开发收集成本的高低决定了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当信息的开发收集成本大于从中获取的收益时,信息获取困难,反之,则容易获取信息,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由此产生。二是由于信息传递需要时空的原因,信息具有时滞性的特点,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时间也许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先得到信息的一方会比后获取信息的一个更有优势,这也是不对称的一种形式。政府相关部门通常容易获取宏观层面的信息,而农业从业者尤其是普通农民只能获得局部信息。相关部门要从农业者处获得局部信息(如产品检测、财务等信息)往往容易,而且为了便于管理和监控,有时这种信息采集行为是带有强制性的,所以能及时获得最新的信息。但是农业从业者要从相关部门或得其需要的信息往往是困难的,有些信息不被允许获得,有些信息不能被免费提供,有些信息公布时已经没有参考价值了。所以在对农业信息资源的控制中,政府相关部门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如果农业信息化的目标是造福农业从业者,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就应该是促进信息的共享。而现状更多的是重采集(农业从业者采集新数据)、轻利用(共享已有的部门数据)。1.2政策扶持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有如下关于加强农经信息化基础条件建设的指示“按照‘因地制宜、需求导向、填平补齐’的原则,推进农经信息网络建设。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农经机构要满足基本的上网条件,东部基础较好的地区,要以宽带网络提升为重点,满足农经业务的升级需求。加强农经信息服务终端建设,推进农经信息进村入户,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触摸屏等电子公示设备。农经信息网络与服务终端建设项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上只是众多农业信息化政策中的一个缩影,里面对基础不同的地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东、中、西地区本来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已经有了较大差距,如果为了效率在信息化上继续重点支持基础好的地区(集体)同时牺牲基础不好的地区(集体),岂不是会将其间的差距拉得更大,公平问题也会更加突出。1.3“模式复制”对多样性的损害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农业信息化很难做到“因地制宜”。推进者和执行者往往直接照搬外国农业信息化或者我国工业信息化的成功模式。这种模式复制表面上看是信息层面的,而深层里,模式包含着前使用者的生产管理方式乃至文化和价值观。对先进生产方式的使用,意味着对旧有生产方式的更替,也意味着对旧有农业文化的放弃。在谈到浙江青田传统稻鱼共生系统被选为联合国粮农组织首批全球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试点之一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说:“在我看来,一种生产方式的消失就好像一个物种的灭亡,对于人类来讲都是难以估量的损失。然而,我们要保护的不仅仅是‘稻鱼共生’的生产方式,更重要的是保护和发展人类与环境和谐相处的思想。”比起经济上的成效,文化多样性的损害往往不被重视,因为可能短期之内,看不到这种后果的严重性。1.4“信息依赖”对人能动性的限制理想的农业信息化试图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农村和农业经济各个领域中,包括:农业生产管理信息化、农村科技活动信息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化、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化、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农产品交易信息化等。全面的信息,使得精准农业成为可能,使得农业整体效率得以提高。在互联网框架下,物可以通过信息反射与人对话,人的主体和支配地位被弱化或者消亡。其后果是在生产中,人们只看到信息的力量,只看到技术和机器的作用,忽视了人的作用。没有技术物,没有机器,没有信息,人就不能生产,就不能利用自然资源,就不能满足生存需要。在全方位的农业信息化技术面前,人只是个旁观者,只是个被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信息决定人的工作,人要去适应信息化,人没有主动性,人没有自主性。1.5信息犯罪与农业安全在信息系统设计的过程中漏洞在所难免,再加上黑客的入侵,信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或多或少一定会出现安全失范。而现在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根本就是治标不治本,美国的相关专家认为:“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找不到”。并且信息犯罪的威胁很大,因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及其犯罪手段的智能性,造成其不仅成功率高还很难破案。农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既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根本的基础,也是其它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原料源泉。一旦整个农业领域都受到信息化的控制,而信息犯罪发生又难以防范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2我国农业信息化中伦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2.1重视伦理体系建设在农业信息化的作用在现代技术发展的很长一个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是技术中性论和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因此,技术设计和创新主体或者只关注技术的正面效应,或者仅将技术视为工具。当技术的负面效应迫使人们对其加以伦理制约时,结果常常近乎徒劳。为了使技术服务于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必须从技术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技术的内在维度之一。农业信息化的负面效应相对其他新技术来说是较容易预见的。因为在工业生产、医疗、商业、社交等信息化较为成熟的行业,负面效应已经有所体现。另外,农业在其他新技术如生物、化学技术的应用中,也已经产生了非常严峻的问题。相关技术、伦理专家可参考这些事实及其伦理成果,建设我国农业信息化的伦理体系。上文提到的问题1.3和1.4也可以在农业信息化的过程中提前预防了。2.2通过政策体现农业信息化的伦理价值目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是国家政策价值目标相互协调、相互平衡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政治利益,而且涉及到公民的经济利益和伦理道德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如何平衡、协调好政策的价值目标,确保公民“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上文提到的问题1.1和1.2就与政策的伦理价值目标遭到轻视有很大的关系。希望相关的政策制定者,可以正视农业信息化中的伦理问题,让政治和经济价值目标适当牺牲,主动引导社会各界对伦理问题进行思考并加以解决。2.3将伦理道德加入农业信息化的教育体系第一,需要对农业信息化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伦理教育。最好能从学校教育起就开设相应的技术伦理课程,工作中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使得这类人员在农业信息化技术的设计、创新、实施过程中,都能有伦理思维的指导。第二,需要对农业信息化的接受者(农业从业人员)进行伦理教育。使得农业从业人员可在农业信息化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就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觉得自己(及其环境、文化等)的利益受到技术威胁时,可以依据伦理价值进行反抗。而不是现在只能被动地接受农业信息化的实施。第三,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农业信息化的伦理教育。农业的变化发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农业信息化技术的伦理问题提出相关质疑和意见,也有责任制止任何形式的对农业有害的信息犯罪。2.4做好农业信息化的立法准备由于我国的农业信息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各种伦理问题尚不突出,故现在还不是出台相关法律的好时机。但是相关部门应该着手准备为农业信息化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上文提到的问题1.5。因此需要组织人员,实时收集并跟踪我国农业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和造成的危害。同时,需要收集和跟踪其他领域信息化的立法和执行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出台成为可能,并使得该法律能较为清晰的界定人们在农业信息化中的权力、义务以及违法的后果。从而使得农业信息化的伦理体系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作者:吕九 单位: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