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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需要全面提升公民守法用法意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为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不仅是产业化农业的践行者,而且还是我国城镇化的推动者。因受制于传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不仅不能完全融入都市生活,而且还经常受到人们的歧视,他们迷失在城市边缘,进而导致问题不断滋生,矛盾也愈演愈烈。因此,研究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关系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积极因素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其中既包含积极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因素。通过研究发现,法律意识除受系统内部诸多要素的影响外,同时还会受到促成法律意识形成的外部环境影响。作为一国传统历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识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国沿传至今的文化、政治与法律的影响。当代社会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些因素也必定会对法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变化的有利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些商品经济特有的规定性日益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这些市场经济内在法权意识作用下引发了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变化。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体现。当代法治型民主政治无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这不仅唤醒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意识,同时也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现代文化体系建设和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这为增强他们法律意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在显著提高,而城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引发了城市化进程,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也随之改变,这其中就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城市化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们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劳动、经济方面的纠纷,这样逐渐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个人法律实践也在改变着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消极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新生代农民工在择业、劳动和生活的其他领域中时常会遇到不公待遇,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体上来说,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权利救济上具有非主动性特点,在守法意识上呈现非自觉性特征。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虽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识却相对匮乏;维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法律情感依旧淡漠,维权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我国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儒家的人治主义思想是权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种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官本位权力观,官职成为评价个人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唯一尺度,这是以官为尊、以官为贵的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外化。纵观我国历史,因长期受到封建意识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广大民众的潜意识中始终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职大小已经成为个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时,在权钱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随形,官员不仅俸禄优厚,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利益。综上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权意识支配下,逐步演化为个人的利益观、地位观和权力观。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他们心中始终存在以权为本的观念,这种思想和认知渐渐地消融了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在法律与权力的较量中,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认为权力最终会战胜法律,甚至认为部分官员能够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当他们遇到纠纷以及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总是首先寻求有关系、有地位的亲戚或同乡的帮助,而往往忽视,甚至藐视法律的作用。
(二)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户籍、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社会制度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产生较大的影响。户籍制度因具有社会调控功能,逐渐成为政府和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人为将我国居民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确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情况下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包括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也都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户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凭借户籍会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城乡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户籍制度而逐渐固定下来,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动,同时也是造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制根源,进而使他们丧失了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权利,破坏了制定社会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杀了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担心自己的子女将来面临与他们同样的身份困境。综上所述,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众多权利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显性户籍制度的衍生品,这也是影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尝试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比例仍然较低。即使少数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也主要是针对养老、工伤、医疗这些缴费性的保险,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非缴费性的保障项目,目前还是只针对城市居民。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还未针对农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计划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系统,但又制定了过多过严的限制条件。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传统户籍制度因素的影响,其处境与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中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其内容基本涵盖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都得不到切实保障。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也严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三)执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意识内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外部因素相互依赖,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中,适宜的条件有利于促进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反之,则会形成负向的阻碍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影响。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则是现代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司法不公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这也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碍。法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为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判效率,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尝试,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这不仅使司法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更严重的是在他们心里会产生轻视法律、蔑视司法的心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也荡然无存。
(四)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有待提高
较之于上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中很多人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的受教育时间显著增加,无论是文化水平,还是技能素养都有一定程度提高。但从整体上分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仍然较低,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择业中必要的人力资源和专业劳动技能,因而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受教育程度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这直接导致了他们的法制观念也比较薄弱。因受户籍制度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始终属于特殊的边缘群体,无法彻底融入城市生活,并且时常遭受不公对待,这些原因的叠加造成他们缺乏良好的心理质素和适应能力。他们满怀信心来到城市以寻求自身发展,但就业和工作中的挫折又加重了他们的自卑感,甚至产生了绝望的心理。长此以往,这种心理会导致他们心理失衡和扭曲,逐渐产生仇恨社会的心态,进而加剧了社会问题的产生。道德和法律虽属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但二者密切相连,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加以调整。新生代农民工受传统小农意识影响较少,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竞争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他们自身所具有的勤劳和淳朴却逐渐消失殆尽。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出生在九十年代,由于年龄普遍偏小,对社会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处理一下复杂问题时,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明显不足。
作者:薛维然 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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