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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共5篇)

时间:2017-01-17 14:30:41 来源:论文投稿

第一篇: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保护

一、树立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意识

从理论上来说,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3]45。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是传承人应尽的义务,也应当是其享有的权利,这是传承人制度的应有之义,更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顺利传承的需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特别强调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应当发挥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以规定传承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过分强调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尽的责任,殊不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互对应的、共生的,没有权利而只规定义务不仅不符合一般的法理,而且无法调动传承人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如果说义务性的规定强调的是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所对应的是国家对于传承人没有合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惩处权的话,那么对传承人权利的规定强调的则是国家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的责任,更加突出了国家为保障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并创设相应条件的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传承人应尽的义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权利规定的缺失,一方面弱化了国家和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加重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但会影响到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民间性与真实性,从而使民俗变成“官俗”[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传承人权利应当得到重视与保障,这是由传承活动的主体性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上某一社会群体遗留下来的民族传统、风俗习俗、民间技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俗、传统常常为该民族或地区所独有,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和地域性[5-6],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或特定的群体,其中涉及到很多人为因素,如传承主体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传承主体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改造与创新等[6],这是传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而这些都依靠于传承人的自主性和自我判断,依靠于他们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因而,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不只是被动履行义务的主体,更是主动行使权利的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二、明确界定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对于传承人的规定仅限于对传承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在传承人义务性规定的内容中,也掺杂有对传承人的权利性规定,如第31条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性质上而言,这一规定既是传承人的义务,同时更是传承人应当享有的传承权的重要内容,因此,现有立法对于传承人的规定又表现出权利与义务相混杂的特点。尽管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伴而生的,但是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对权利与义务应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以期实现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功能。为了实现传承人制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目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增加对传承人权利的规定,特别要明确提出传承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权。在现有立法之下,法律将在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时对传承人予以制裁,但是对于侵犯或阻挠传承人依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却没有任何规制措施。正如前文所述,传承人享有的传承权是一项集体性权利———传承人享有开展传承活动的权利、选择被传承人的权利、选择传承方式的权利,被传承人的行为不符合规范时传承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当然,传承人享有的传承权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为了切实保障传承人传承活动的开展、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权,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一定的保障职责。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除了“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必要的经费以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之外,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应当给予奖励;由于绝大部分传承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7],对于生活较为困难的传承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于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在法律责任方面,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9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结合传承人应当享有的传承权,这样的规定还很不全面,特别是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以外的行为时,或者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实施除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以外的有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行为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没有规定,而这些都应当是传承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因而,法律应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同时明确其义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够通过生产性保护顺利实施[8-10]。

三、建立保护传承人权利与义务的程序制度

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权利人实际享有权利的程度。传承人所享有的传承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取决于传承人是否实际享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一般而言,权利的存在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权利,一种是实在权利,前者是权利在立法上的确认,后者是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现实中,法定权利与实在权利一般无法等同,权利的运行是从法定权利到实在权利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权利体系的完善性。要将法定权利转变为实在权利,需要借助于制定合理、便于操作的程序,其中不仅包括对权利的程序性规定,也包括对义务的程序性规定。因此,为了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传承人制度中除了应当明确规定传承人应享有的权利外,还应当增加明确且富有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以保证传承人能够自由开展传承活动、合理选择传承人、自主选择传承方式、规范管理传承活动,最终保证法律所规定的传承人权利能够得以落实。例如,既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是传承人的义务之一,如果传承人具备传承条件但是没有开展传承活动,那么传承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除了对传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之外,还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11],即在此种情况下对传承人的惩戒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从而从程序的视角实现对传承人权利的保护。尽管对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但是如果权利体系欠缺程序性的规定,必然会造成对权利的戕害。此外,诉讼制度是纠纷发生后对于权利的事后救济,这种保护权利的方式是以权利的实际已有损害为代价的,救济效果有限。对于权利的救济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不仅应包括事后救济,而且应包括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点,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加强对传承人合法权益的事前和事中保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时,如何加强对传承人事前、事中的权利救济,而不是等到传承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后才实施救济,从而使传承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既是权利救济的本来涵义,也是传承人制度的需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在作出对传承人不利的决定(如撤销传承人称号、对传承人予以惩戒)时,应当及时向传承人本人送达并告知该项决定。其次,对于不利于传承人的决定,应当向传承人说明理由,以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并便于传承人接受。最后,应充分听取传承人的意见,在对传承人作出限制其权利的决定时,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和进行申辩的机会,使双方充分沟通,以保证决定的正确性和利于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并将听证作为作出影响传承人权利与义务的决定时的必经程序。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救济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在第28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但是对国家将采取何种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则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传播过程中如果发生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情况,国家是否予以救济、采取何种救济手段和何种救济措施等问题,更是鲜有涉及。既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传承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传承人权利救济的匮乏必然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正如我们所知,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救济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一项权利能否真正被享有,不仅取决于法律对该项权利从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且还决定于当该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即对该项权利是否有相对完善的救济措施。就目前立法而言,虽然传承人制度已经进入法治的范畴,但是对于传承人的规定还仅限于从实体法层面规定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一旦出现侵犯或阻碍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侵害传承人的传承权,则对于传承人的救济将面临缺少法律依据的现实困境。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必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规定并存、逻辑周延的统一整体,而程序制度特别是救济制度的欠缺,不仅无法真正实现对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障,而且有碍于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标的实现。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方面,除了增加实体法中有关传承人权利的规定外,还应当加强对传承人权利的救济,当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从法律上找到对其予以救济的依据和手段。为了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初衷,实现传承人制度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应当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现有立法,为传承人依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设定相应的诉权,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12]。在现实中,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代相传,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数量上非常有限,传承人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具有脆弱性,属于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此,实现对传承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就显得越发必要且紧迫。

作者:崔璨 单位: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

第二篇: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1、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了旅游产业的旅游资源数量和质量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与管理二0一四·四热点透视服务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其中旅游资源包括自然风光、历史古迹、革命遗址、建设成就、民族习俗等,这些旅游资源是游客观光游览过程中最想欣赏以及了解的。也就是说旅游资源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而这些旅游资源就是文化遗产。非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经济提供强劲支撑,旅游经济使非文化遗产资源得以保护和利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杜越提出,遗产地最主要的特征应该是开放。“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参观、学习和传承,因此旅游是必要的。它已成为游客提高文化品位、增长知识阅历的重要一环。”同时,保护好遗产需要经费支持,旅游的“适度”收入可以为遗产管理提供经济保障。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增强了旅游者的文化体验中国的文明、文化、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从未间断的,中国不仅是遗址、遗迹、古建、文物等物质遗产的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齐全、内容丰富,进入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诸类别。多彩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娱乐休闲等多方面的需求,一旦经大众传播途径为人所知,即迸发出巨大的旅游吸引力,为日益升温的旅游找到新的出口。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者也不再满足于观赏静态的旅游产品,转而追求活生生的旅游体验,这一转换势必引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强烈需求。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保护与传承还是从旅游市场的需求来说,旅游开发都是不可回避的,以昆曲、新疆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走进大众旅游市场就是最好的证明。3、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目的地的宣传媒介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中有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两者之间的是价格。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媒体宣传对供需双方的影响变得与日俱增。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加之媒体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特征,随着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的提高,其所在地域和旅游景区已逐步为旅游者所熟知。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宣传旅游目的地很好的媒介。众所周知,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景区,需要良好的口碑,这就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媒介进行宣传。例如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网络等都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宣传载体。作为省级文化遗产的《沂蒙山小调》是流传于抗战时期的一首民谣,就是这样一首简单,质朴,真实反映抗战情景的民谣唱红了沂蒙山区,风靡了齐鲁大地,将红色革命宣传到祖国的大江南北。这首民谣很好的宣传了临沂地区的红色主题旅游,为其发展开拓了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外地游客前来参观游览。(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消极影响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与旅游产业发展目标相背离从历史发展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生产生活之中,是一种活态的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想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修复甚至复原当时的生产生活方式,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尽可能少的接触到外来文化,免受外来文化的侵蚀。而发展旅游产业其目的就是搞好市场经济,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这就要求引进外资,搞好基础建设,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不仅为当地带来了形成当地收入的金钱,同时也带来旅游者所在地域的文化。想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需要一种封闭、传承、连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旅游的发展就需要将非物质文化走出去、旅游者引进来,这就必然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形成一定的挑战。要想加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需要有更多的受众,需要更多人参与进来,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让它走向外面的世界,经受外界的考验,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扬。但是,如前面所提到的问题,西部旅游资源主打自然人文风光。若当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过大,吸引游客的将会由原来的旅游资源逐渐转变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产业。那原有的自然人文风光是否会陷入停滞,经济收入是否又会变得单一,旅游开发是否又会陷入新的死循环。另外,主打非物质文化产业,是否会增添当地非遗项目的压力,在游客爆棚的情况下是否有处理问题的能力,非物质文化产业是否有强大的旅游承载力,这都有待考验。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在人力、财力等资源上的争夺目前,根据相关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势微,其保护刻不容缓,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今天这种状况,具有复杂的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一方面,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的转变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想要扭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状况,就需要政府起到主导作用,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对资金需要量较大,而作为第三产业,必然需要大量的人力。政府主导下旅游产业想要更好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在当地有限的政府预算之下,就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

二、旅游产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影响

(一)旅游产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积极影响1、旅游业的发展能够恢复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整合,转变为旅游者可接纳的旅游资源,这就为非物质文化管理二0一四·四热点透视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新的选择,从而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譬如一些濒临灭绝的民间手工艺品、传统食品、戏剧曲艺、民风民俗等,在旅游产业的刺激带动下,旅游市场需求扩大,就会有很多的人去消费去购买,给当地居民带来收入,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资金支持,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以至于有更多的人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想要去学习它传承它,使得其重新得到重视和发展,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2、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旅游业的发展可以提高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提高旅游者对我国传统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在发展旅游产业中,旅游作为纽带加强了旅游者和传承者之间的交流,使其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共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能够很好的体现出来。传承者们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独特性所在,再加上政府相关政策的积极实施,增加传承者们的积极性,更加珍惜保护现在所拥有的资源,能够更好的利用资源;旅游者认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价值,对我国的传统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同时能够更好的去宣传带动更多的旅游者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3、旅游产业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间的文化和传统,是多年以来人类智慧的结晶。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提到了新的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在很早之前并没有那么的让人熟悉,但是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人们可以从很多的方面和途径去认识了解它,比如通过大型的歌舞表演、纪念活动等等多种载体延续传播,以活灵活现很生动的方式让人们去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这就是旅游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效果。(二)旅游产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消极影响1、旅游产业发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指向经济性旅游产业发展现今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比较理性和成熟的阶段,其发展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这种主流模式仍然具有着压倒性的优势。我们再看非遗保护,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我们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传承并散发生命力。所以,由于旅游业发展和非遗保护开发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保护非遗需要的经济支撑需要从旅游业中汲取。然而现今在市场经济的调解下,旅游业强盛的发展需求,必然会尽可能的利用非遗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个利用过程缺乏合理有效的科学指导,就很有可能导致非遗失去原来的意义逐渐商品化,舞台化和庸俗化。2、旅游产业发展将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两极分化并非所有的非遗都能为旅游业所利用并产生经济效益,那么市场必然会在众多的非遗中择取一部分具有利用价值的。在没有专利垄断的旅游行业,这一部分一旦发展好,很快会被模仿失去其独特性,而剩下那些难以产生效益的部分非遗大多数靠民间艺人的传承,光靠他们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加以保护,必然会在历史中遭到淘汰,所以说旅游业的发展对非遗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有着很大的冲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其影响也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开发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有: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增加了旅游产业的旅游资源数量和质量、增强了旅游者的文化体验和成为旅游目的地的宣传媒介。其消极影响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与旅游产业发展目标相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在人力、财力等资源上的争夺。旅游产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积极影响有:能够恢复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和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其消极影响有:旅游产业发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指向经济性和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两极分化。因此,在理解两者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要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就要科学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目标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避免两者的消极影响,力求使两者的发展并行不悖,并极大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对旅游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积极引导旅游产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导向性,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础。

作者:赵小娟 谭杏时 吉光 单位: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第三篇: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起

按照FAO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加快推进和现代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一些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被抛弃的危险。因此,FAO于2002年富有远见地启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AgriculturalHeritageSystems,GIAHS)”保护工作,在世界范围内开启了对传统农业文化的保护与传承。10多年来,在FAO的推动下,成立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指导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制定了遴选议程和指标体系;召开了系列国际讨论会,国际社会对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已有13个国家的31个传统农业系统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在中国等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先后被写入FAO计划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报告,成为FAO的工作重点。此外,在联合国大会及“里约+20”大会等多个重要国际会议上,农业文化遗产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有理由相信,这项重要工作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二、亚洲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进展

亚洲悠久的游牧和农耕历史,复杂的自然条件,丰富的劳动经验,深厚的文化底蕴衍生出悠久灿烂的农业文明。亚洲各国积极响应FAO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第一批GIAHS保护试点包括6个国家的5个传统农业系统,其中有2个都在亚洲,即中国的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和菲律宾的伊富高稻作梯田系统;此后,FAO批准的每一批GIAHS保护试点,都有亚洲的农业系统。迄今为止,已有中国、日本、韩国、印度、菲律宾和伊朗6个国家的23个传统农业系统入选GIAHS保护试点,占世界总数的70%以上。中国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位居世界领先的位置。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农业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农业部高度重视,各地政府和民众积极参与,有关领域科学家通力合作。迄今为止中国成功申报了11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居各国之首;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引领下,农业部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工作,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认定了2批共39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为代表,一大批来自农业生态、农业历史、农业考古、农业经济、农业管理、农业民俗、休闲农业等领域的科学家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召开了农业文化遗产系列学术论坛,出版了《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丛书》,中国工程院还专门启动了“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院士咨询项目;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级管理”的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体系,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及传统文化等得到有效保护,传统农业方式重现活力,农业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在推动全球GIAHS工作中增加中国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扩大了国际影响,FAO也在不同场合下多次对中国GIAHS工作以及中国科学家提出表彰。

三、亚洲农业文化遗产的类型

众所周知,全球的6大农业文明起源———中东中心的古巴比伦文明,华夏中心的华夏文明,中美洲中心的玛雅文明,非洲副中心的古埃及文化,南亚副中心的拉哈帕文化,南美副中心的印加文化中,大多数农业文明都因为过度开垦、气候变化和外族入侵而相继衰亡。例如,哈拉帕文化在公元前2000年中断;玛雅文化在公元9~10世纪被毁灭;埃及的金字塔所含的文化成为了今天待考古发掘的谜;古巴比伦文明早遭毁灭,伊拉克古代近代历史并不是过去文明的延续。只有东亚农业文明在近万年的历史发展过程得到了延续。亚洲在这悠久灿烂的农耕文化历史里,加上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的巨大差异,创造了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物种资源遗产比如根据对《梨俱吠陀》(RigVeda)、《罗摩衍那》(Rāmāyana)、《摩诃婆罗多》(Mahabharata)等古文献的研究,自青铜器时期起,印度种植的作物已有80余种。至今喜马拉雅山区的梯田里还保留了这些作物,如黍、苋菜、木豆、黑绿豆等。2.耕作制度遗产不同作物及品种的组合种植,导致多种形式的混作、轮作、间作和套种的出现,并形成良好的相互为用的生态群落。如中国宋代江南桑下栽苎,清代河北无极一带农民的粮棉菜豆的组合等。3.复合系统遗产比如起源于中国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桑基鱼塘,将低洼地挖深变成水塘,挖出的泥堆放在水塘的四周为地基,基上种桑,塘中养鱼,桑叶用来喂蚕,蚕屎用以饲鱼,而鱼塘中的塘泥又取上来做桑树的肥料。通过这样的循环利用,取得了“两利俱全,十倍禾稼”的经济效益。4.农业工程遗产在耕地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扩大耕地面积就成为发展农业的首要途径。亚洲历史上出现了淤田、围田(圩田)、梯田、架田、砂田等多种土地利用方式。另外,解决灌溉问题有赖于水利的兴修。亚洲各国在水利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中国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和广泛分布于中国新疆、中亚和西亚等的坎儿井。5.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遗产比如利用物种多样性防治病虫害的管理思想和技术,芝麻被广泛地用作先锋作物,用于开荒,以控制杂草。也用于与大豆套种,用以避虫。至今云南高原的农民还保留着采用不同品系混种以减少病虫害的经验。

四、亚洲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重点

亚洲的农业文化遗产植根于亚洲的文化传统和长期的农业实践,传承了故有的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思想,因地制宜地发展了许多宝贵的模式,值得认真保护发扬和借鉴。那些存在了上千年的农业文化,其中必有其合理的内核,值得认真挖掘、保护、研究和提高。农业文化遗产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不仅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保留了杰出的农业景观,维持了可恢复的生态系统,传承了高价值的传统知识和文化活动,同时也保存了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多功能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例如,在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中,稻与鱼互利共生,促进了农业生态系统的养分循环,从而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持了农业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又如,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不仅展示了美丽的景观,更蕴含着丰富的资源管理与农业技术体系,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并发挥着具有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表明,水稻品种多样性混合间作与单作优质稻相比,对稻瘟病的防效达80%以上,减少农药使用量60%以上,每公顷增产近1000kg。发端于20世纪初,以农业考古、农业历史、传统农业哲学及农业民俗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遗产研究,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基础。当前,这一研究包括土壤耕作、作物培养、农业历史、农业生态、农业系统、农业水利、桑蚕养殖、畜牧业、兽医、园艺学、茶学等众多方面。尽管在一般意义上的农业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开展了不少工作,但真正从概念走向行动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在2005年之后。2005年以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被FAO列为首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为标志的新时期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实践探索,以“活态性、系统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为研究对象,其目的是在保护好农业生物多样性与农业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促进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体现出了多学科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保护与发展协调的特征。传统农业系统一般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农业生物多样性正不断遭到破坏或丧失,对其保护已成为全球可持续农业研究中的热点,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主要包括定量分析和生态效应的机制研究,如物种共生系统的病虫草害控制等。传统文化和本土知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意义已被世界各地广泛认可。农业文化遗产在传统耕作方式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生态博物馆模式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途径,建立多方参与机制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首先是一个产业部门,通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必然要求,也是能够真正实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所在。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地社区关注的重点,认为替代产业发展是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发展生态旅游和特色有机农业。当前亚洲农业文化遗产研究,还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课题:一是生产率的问题,包括生产的数量、生产的质量及其经济效率;二是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和发挥;三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包括种质资源等遗产多样性;四是传统农业生产系统的可持续性、承载能力及其应对干扰的弹性的评估;五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效益价值评估等。当前亚洲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不仅要注重传统农业技术的挖掘和改进,从传统农业知识中学习有价值的生态模式、技术和方法,同时还应注意对这些朴素的经验进行挖掘和提高,以生态农业为突破口,不断丰富、完善农村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使农业生产活动兼顾粮食生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农业文化遗产是人类长期历史的创造和智慧的结晶。可以欣喜地看到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展为实践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平台,不仅取得巨大的成绩,并展现了勃勃的生机。另一方面也应该指出,GIAHS作为一个长期计划还处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其规章制度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参加的国家有待扩展,示范区的数量和管理有待加强,不过本文深信亚洲在这方面一定能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

作者:李文华 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第四篇:文化遗产艺术的发展现状

1古琴艺术的传承性

第一是要保持古琴艺术原真性,原真性概念最初出现在《威尼斯宪章》,提出“蒋文华遗产真实地、完整的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强调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最初的状态”,而且应保护“所有时代留下的文化精华”,以及历史古迹周围的环境,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原则提醒人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等都是建立在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不可随意改动,随意添加。[4]古琴音乐是一种原生文化,是“在历史上创作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至今的,未经过任何刻意干预、修改过的传统文化,它保留了大量的历史信息与文化信息。”[5]古琴音乐的琴谱为减字谱,将指法名称与弦、徽位相结合,和现代音乐中常用的五线谱和简谱都不同,减字谱中没有表示音长时值的符号,现代琴人为了传承古琴艺术,把西方记谱的方法用于古琴,虽然方便,但是最后弹出的音乐都是一样的,然而古琴则是可以因人对琴理解的不同而弹出不同的风格,这使古琴丧失了音乐的原真性。第二是要保护古琴艺术的完整性。“完整性”表示尚未收到人干扰的原初状态。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1)从文化项目的整体性角度出发对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进行保护:(2)从文化与环境的和谐关系入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项目所处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相关历史传统等内容,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保护。[4]所以在对古琴艺术的整体性保护,不仅要保护古琴技法、古代琴谱、琴派的传承人、斫琴法式,而且还要保护古琴艺术背后的传统的文化精神。

2古琴艺术的大众化

说到古琴,人们总会情不自禁地想到俞伯牙和钟子期的故事。战国时期的一位音乐家俞伯牙特别善于鼓琴,很多人赞美他的琴艺,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真正听懂他的琴声。在一次八月十五出使楚国时,他乘船来到汉阳江口,在一座下山下鼓琴,遇到了砍柴的钟子期,子期辨识出了伯牙的曲中之意,认出了伯牙手中的瑶琴,两人很快便结为知音,相约明年的八月十五再聚。不料子期染病去世,伯牙便在子期的坟前弹了古曲《高山流水》,弹完就挑断了琴弦,把琴摔得粉碎,长叹知音不在,弹琴谁听。《高山流水》中以琴会知音的故事一直广为大众传颂,后世还在他们相遇的地方建立了一座古琴台。与此同时,这种历史故事的传颂也影响了当今的文学创作,在武侠剧《笑傲江湖》中也有这样相似的情节,魔教长老曲洋与衡山派高手刘正风在临死前,还要最后合奏一曲琴箫合奏《笑傲江湖》。影视艺术文化也对古琴文化的大众传播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诸如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与北京元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机构联合出品的纪录片《世界遗产在中国—古琴》,以古琴为背景音乐讲述了琴文化。中央电视台动漫频道出品的中国文化系列电视短片《文化中国》中的古琴专题,运用中国水墨画,以古琴音乐为配乐加上旁白讲解来普及琴文化。当然除普及文化知识的专题电视节目之外,在电影艺术当中也能找到古琴艺术的影子。例如,《英雄》《孔子》《赤壁》《卧虎藏龙》等电影中把古琴作为道具或是把古琴的音乐作为配乐,在表现环境和烘托人们的心境上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影视艺术、文学艺术这些大众通俗的文化艺术促进了古琴艺术的大众性,从学古琴专业人数的增多,制作古琴的行业的兴起就可以看出。扬州是国内古琴生产的重镇,据扬州金鼎乐器厂的厂长朱崇介绍,古琴“申遗”后,需求量增大,每年可生产200张古琴。[2]很多以前制作古筝的厂家,也纷纷开始制作古琴。自2001年文化部授权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进行民乐考级,古琴被列入民族乐器考级项目之一,人们对学习古琴也开始产生兴趣。除了各大艺术院校相继开设了古琴专业外,民间古琴协会在各地不断拓展,社会上进行古琴专业培训的教育机构也不断增加。可见,古琴艺术正不断地大众化。尽管古琴艺术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学习的人增加了,运用的范围扩大了,但是相比于其他乐器的推广还存在着一定距离。从古琴艺术自身方面来讲,古琴艺术的风格属于淡静、虚静、深静、幽静、恬静等静态的美并蕴涵深刻的哲学思想,需要深刻的感悟,古人亦说古琴“难学、易忘、不中听”。[1]古琴自古被赋予的“孤高自赏”性、“曲高和寡”性,使他的接受范围小,以致3000年后的今天了解古琴艺术的继承人员更是寥寥无几。同时,古琴作曲制谱的难度大,限制了古琴艺术的普及。古琴与其他乐器不同,其他乐器只要有曲调就可以演奏,并且不同的人演奏的大体相同,但是古琴则由于按照音节定弦,弦数多,同声的徽位多,若不注明指法,演奏的人将无从下指。从传播古琴艺术的客观方面来讲,一方面是社会变革和战乱阻碍了古琴艺术的发展,民国时期新文化运动和西方映月的冲击,使古琴艺术备受冷落,十年文革时期,古琴也被当作四旧二破除,导致不少的传世名琴和琴谱被毁。另一方面是现代音乐的多元化对古琴艺术的冲击,文化的日益开化使得西方的多种乐器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强烈的好奇心使得人们去学习钢琴、小提琴、大提琴等西方乐器,而忽视了存在与我们身边的传统文化乐器,本来普及性就小的古琴艺术在这股文化交融的大流中更是很难占主流地位。当然也有人认为古琴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比较高雅的精英文化,不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且盲目的追求它的大众性,而要保持它自身的独立性,才是真正的保存他的艺术内涵,不是要使古琴艺术大众化,而是要大众化古琴。我觉得这个观点也是可取的,对古琴艺术的传承和保护,并不是为了在大众化的过程中改变它自身存在的价值,而是要保存它最原始的属性。

3古琴的拍卖市场

古琴位列与“琴棋书画”四艺之首,是古代文人修身养性的必修乐器,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和人文品质。自古琴艺术被列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对于古琴的保护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保护古琴艺术,首先就要保护它的承载体古琴本身,然而在博物馆中我们却很少能够参观到古琴。据陶艺曾经做过的一项不完全统计,在考察了背景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馆藏机构和包括香港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私人收藏后,他得出一个结论:目前存世的包括民国在内的古琴,数量应该在2000把以内。[6]古琴的弥足珍贵,促使了市面上古琴的拍卖价格也不断高涨。2003年中国嘉德秋季拍卖会上,“大圣遗音”拍出了891万元人民币的天价,2010年,中国嘉德、北京永乐、北京保利和悲剧匡时共推出了16张古琴,最终15张全部卖出,中国嘉德推出的晋代古琴“猿啸青萝”拍出1904万元的高价,匡时推出的6张古琴全部成交,王世襄收藏的宋代“朱晦翁藏仲尼式古琴”以1120万元成交。2010年悲剧保利在秋季拍卖会上由北宋宋徽宗御制、清乾隆御铭的“松石间意”琴受到了到场藏家的热烈追捧,以1.3664亿元成交。[6]古琴价格的不断高涨,看出人们对古琴的不断珍视,对古琴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肯定。古人认为“琴者道也,非器也”,是中华整体雅乐的代表,与一般的俗乐相区别,那么现代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古琴的拍卖又是否就抹杀掉了古琴自身的这种高雅的气质呢?拍卖的意义又有那些呢?(1)有利于古琴精品佳作流入市场,国家吸纳保护。目前存世的包括民国在内的古琴数量应不会超过2000把,“其中,最为珍贵的‘唐琴’更是难觅其踪。据故宫博物院研究员郑珉中统计,全世界收藏的‘唐琴’仅18把,中国藏17把(台湾和香港各藏1把)、美国藏1把。而且,这些琴多藏于博物馆,私人手中仅有5把。”(2)有利于提高古琴的增值、保值和传承。比如,北京保利上拍的北宋“宋徽宗御制清乾隆御铭‘松石间意’琴”以1.3664亿元人民币的高价成交,刷新了古琴的世界拍卖纪录,成为目前最贵的中国乐器。“松石间意”琴先后经过北宋晚期内府宣和殿“万琴堂”、清乾隆六年(1741年)装匣,内府珍藏、清晚期至1953年北平“蕉叶山房”张莲舫秘藏及上海著名琴人樊伯炎收藏,“大圣遗音”伏義式琴为王世襄先生的旧藏。由此可见,古琴的传承出处等是有助于古琴增值、保值,而当代古琴拍卖市场的发展恰恰促进了这种形式的传承。(3)有利于古琴文化被更多人了解,从而推动古琴文化的发展。拍卖是一种最公开的交易形式,每一场拍卖都要进行最大限度的出版、展示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的宣传活动,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无形中在广大民众中宣传了古琴文化,推动了古琴文化的发展。(4)有利于古琴生命的延续。毕竟流传于世的古琴数量很少,精品佳作更是甚少,一般认为存世仅有几百具至上千具。最重要的是古琴每隔一些年要修复、黏合、修漆等,需要和操琴者的收藏修养结合在一起。因此,古琴的拍卖可以寻找拥有此实力的收藏家。这是推动古琴文化保护发展的重要因素。可见,拍卖市场也能促进对古琴文化的保护,促使更多的人了解古琴文化。古琴价格的不断高涨,也能够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去关注古琴艺术,关注中国自身的传统文化精神。但是,真正爱古琴的人则视琴如生命,不愿意拍卖,所以在拍卖的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杜绝盲目的以金钱价值去衡量琴文化的价值,这就需要在规范拍卖的法律;另一方面真正爱琴这人可以继续自己收藏和传承,也可以捐赠给国家博物馆,供人赏识都是可取的。

4总结

八音之中,惟弦为最,而琴为首。足见古人对琴的评价之高,2003年古琴艺术被纳入非遗名录,体现了现代人对琴文化,对古琴艺术的肯定。然而古琴的稀缺,古琴艺术精髓的鲜为人知,使古琴这种活态性传承的时间艺术在保护的问题上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所以当人们在自认为对古琴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循古琴文化自身的价值,在推崇他的传承性、大众化,甚至拍卖的同时,也要认知到这种行为的优点与不足,然后不断地完善改进,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传统文化的精髓,才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作者:刘萍娉 李兵磊 单位:广西艺术学院 人文学院

第五篇;文化遗产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对农村社区的主要影响

自从2005年,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青田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如成立了青田县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小组,鼓励发展农家乐等休闲旅游产业,建立了稻田养鱼标准化基地、农业博物馆等。经过多年的持续性管理,在一些方面,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给龙现村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地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农业以不同形式延续下来的精华部分,在思想理念、生产技术、耕作制度和文化内涵等不同方面依然具有重要借鉴和利用价值。当地政府充分发挥遗产地自身的优势,根据当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通过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和适应性管理,带动当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传承优秀的传统农业文化和改善农村的整体生态环境。1.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从2005年至今,为充分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的优势,当地政府主要从提高农业收入和旅游收入方面来增加农村经济收入,已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宣传下,稻田养鱼的品牌效应得到大幅提升,水稻和田鱼的价格也得到了显著提高。龙现村田鱼价格从2004年的每千克24元上升到2013年的每千克100元。水稻价格也从2004年的每千克2元上升到2013年的每千克4元,较普通水稻价格高出大约60%。通过对稻田养鱼技术的推广,稻田养鱼的产量也得到大幅提高。龙现村水稻亩(1亩=1/15hm2)产从2005年的400kg增加到2013年的500kg,田鱼亩产从2005年的30kg增加到2013年的80kg。另外,田鱼干加工也是当地农民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龙现村田鱼干的价格已从2005年的每千克160元增加到2013年的每千克360元,产品仍然供不应求。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尽管龙现村稻田养鱼面积有一定的减少,但在产量和价格方面都有着明显的提高,其农业收入增加明显(图1)。自从2005年以后,当地政府充分利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田鱼村、美丽乡村的称号,鼓励发展旅游休闲业,以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方式,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目前,龙现村农家乐、渔家乐已有4家,主要发展餐饮业。2013年,接待游客已达20多万人,旅游收入达200多万元,游客不仅包括丽水市本地人,还包括杭州、温州市居民,甚至更远地方慕名而来者。2.对农村社会文化的影响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成功及其之后的保护和发展,不仅给龙现村农民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对当地社区的社会文化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社会稳定,提升了农民的文化自豪感,有利于农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解放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自2005年以后,稻田养鱼边际效益的提高,田鱼干等农产品的畅销以及渔家乐的开展,越来越多的收入渠道使得当地农民可以更多地参加劳动,这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解放。在家农民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劳动获得收入,甚至有外出打工农民选择回乡经营农家乐。可见,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品牌给龙现村当地经济提供了发展平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解放了富余劳动力。二是提升了农民的自豪感。龙现村成为稻田养鱼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核心区之后,当地农民对于这种祖辈世代相传的稻田养鱼生产方式逐渐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自豪感,这一点在无形中对于稻田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地农民的走访调查,接近100%农民知道龙现村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同时都以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而自豪。三是传承了优秀民俗文化。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地区的民俗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政府的有力保护,处于不断消亡的过程中。自从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后,当地政府在龙现村建立了稻田养鱼文化博物馆,每年开展几次稻田养鱼技能培训,在方山小学建立了农耕文化园,组织了鱼灯舞团队,通过不同形式的保护,对传统稻田养鱼中的优秀非物质文化进行了有效保护和传承。3.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前提。自从2005年,龙现村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区以后,当地农村生态环境有了显著改善。龙现村位于山地丘陵地区,土地利用类型基本上是林地、农田以及建设用地,其中,森林面积占到80%以上,近些年,森林面积依然呈现缓慢增加的趋势。由于稻鱼共生系统所内涵的物质循环共生生态学原理,在稻田养鱼过程中,大量减少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有研究发现,稻鱼共生系统相对于单作水稻种植,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分别减少了24%和68%。根据对龙现村调查发现,从2004—2013年,龙现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基本呈现减少的趋势,氮肥从2004年的5320kg下降到2013年的3700kg,复合肥从2004年的2250kg下降到2013年的1910kg,农药从2004年的635kg下降到2013年的340kg,使用量的减少有效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图2)。自从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后,当地政府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和高度的重视,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生物多样性方面,加强了保护力度。在农田生物多样性方面,包括了水稻、谷物、小麦,油料作物、经济作物等。相关生物种类也极其丰富,包括了鸟类、水生动物、林中动物、各种乔灌木等。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森林郁闭度得到提高,生物多样性稳定提高。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龙现村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后,政府、企业、农民等不同主体根据遗产地的发展要求和自身的优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了遗产地的保护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生态的提高。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问题,通过调研发现,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1.产业化冲击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后,稻田养鱼愈加受到政府的重视,但在市场化、产业化的冲击下,稻田养鱼面积依然存在减少的趋势。这主要归于两个原因,一是农业与工业之间巨大的经济效益差距,龙现村作为著名的华侨村,村里年轻劳动力纷纷去往海外经商,而稻田养鱼市场化程度依然不够,稻米和田鱼的产品深加工依然缺乏,产品附加值需要提高。二是当地稻田养鱼的产业化很难发展。一方面龙现村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稻田养鱼的发展很难靠机械生产,而只能依靠人力劳作,这样生产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在当地也比较困难,由于农民对土地存有的依赖和天然的感情,再加上即使没有农业收入,依靠家人的外汇来源,农民依然能够生活,导致当地大部分农民宁愿让土地荒着,也不愿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进行生产。2.旅游业发展单一、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目前,龙现村的旅游发展主要是依靠稻田养鱼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吸引周边游客前来旅游,通过开展农家乐、渔家乐获得旅游收入。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仅仅依靠旅游餐饮业来获得旅游收入,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今后可尝试增加传统文化类节目演出,发展旅游观光等不同形式,丰富旅游形式多样性;另一方面,旅游本身就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餐饮业发展,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污水和垃圾废弃物容易被随意排放,调查发现,河流上游餐馆边的山泉水已经受到很大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到水环境。3.食物链不完善,稻田养鱼受到威胁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近些年龙现村总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特别是生物多样性方面,但生物多样性的增加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随着生态环境的好转,野猪的数量明显增加,对于靠近森林的水稻梯田,由于受到野猪的践踏和破坏,已经逐渐荒芜;白鹭原来不是本地的物种,由于龙现村生态环境极其适宜其生存,大量白鹭迁移定居于此,并主要以田鱼为食,使得农民养鱼受到严重损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养鱼的积极性。

三、农业文化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制订具体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农业文化遗产依然属于新的遗产,社会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还很不充分。地方政府,特别是村级政府,对于如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如何根据农业文化遗产的品牌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仍然缺乏一个系统的、可实践的规划来指导。因此,龙现村政府应积极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农业文化遗产地实际条件,明确制订适合当地使用的具体保护和发展规划,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如稻田养鱼如何保护和发展,当地民俗文化如何传承和发扬,如何依托遗产地知名度带动农村经济社会水平提高等措施。2.加大农业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力度农业文化遗产相对于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依然处于起步的阶段,因此,除了基础研究,宣传教育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除了需要国家在全社会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宣传以外,对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农民宣传教育尤为重要,农民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通过宣传教育,如建立科研示范基地、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使当地人民明白自己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耕作方式具有丰富的遗产价值,从而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和生产方式产生一种强烈的自豪感,并自觉承担起保护的责任。3.稻田养鱼保护和产业化发展的平衡农业文化遗产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活态性,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保护稻田养鱼这种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从而留住农业文化遗产的“根”。在农业文化遗产地,应建立一定规模的稻田养鱼保护区,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另外应由有实力的企业带动,农民参与以及科技支撑的方式,鼓励稻田养鱼的产业化发展,通过经济效益的诱惑,激励农民进行稻田养鱼生产,并主动进行土地流转,提高稻田养鱼产业化程度。4.适度发展乡村旅游业农业文化遗产地一般具有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生产方式、独特的景观以及丰富的民俗文化,具是发展乡村旅游业的良好基础。龙现村应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开发生态观光旅游和文化旅游,发展多种形式旅游产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极,为农民增收提供新的渠道。同时,应对龙现村旅游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严格管理,防止旅游发展超过当地生态环境承载力,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5.给予遗产地政策支持,建立资金多方投入机制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政府应依据当地实际条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提高遗产地的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多方共同参与,除了政府和农民以外,还需要企业家、科研人员的参与。在此基础上,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政府资金补偿力度,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充分利用当地华侨资源,吸纳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从而建立资金多方投入机制。

作者:刘伟玮 闵庆文 白艳莹 刘某承 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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