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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订阅了一年的杂志,服务还没到期就收不到货了,人也联系不上……”
近日,多位用户反映,他们在“包年优品”网站包年订购杂志,支付一年或两年的费用,而自今年8月以来,就收不到该网站邮寄来的杂志,多次联系该网站客服,电话无人接听、微信已经停用、QQ只有自动回复。
是不是遇到“骗子”公司了?剩余的钱该怎么办……种种问号,已成为用户心中最大的未解难题。
“全国最大杂志中心”不发货了
公开资料显示,“包年优品”是一家杂志订阅网站,号称是“国内外首家以包年包月O2O订购服务为核心的购物平台”“全国最大的杂志发行中心”,于2012年初正式上线,网站主打包年消费,所有产品均为包年形式购买。
爱好阅读的杨淼(化名)便是“包年优品”的老用户。2015年5月,她在“包年优品”上挑选了《三联生活周刊》《新周刊》《第一财经周刊》等5本杂志,该网站规定选择两年或三年的套餐可享受包邮的服务,考虑到一直都会看、两年又可以免每期邮寄的邮费,杨淼选择了两年的套餐,共花费3040元。
“之前有时候杂志发货会有拖延,但工作太忙,我也没有计较;直到今年7月,却只收到两本杂志,再等到8月,一本杂志也不来了……”感到不解的杨淼,遂在微信上联系“包年优品”官方客服,而该客服一直没有回复,其朋友圈最近一条内容显示为8月23日,称“微信已不用,需要咨询杂志方面的客户请咨询QQ或致电公司联系电话”。
杨淼拨打公司电话,却无人接听,彩铃自动回复称可以咨询QQ客服;而QQ“包年优品-誉能”客服只是自动回复,“目前客服咨询量太大,当前有超过100人正在排队……”
“一句话也没有就消失了!这也太不负责任了!”杨淼遂在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对其进行投诉。
无独有偶,新浪微博用户“xiushi”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今年6月,其为公司订购两本杂志,只收到过两期后,便再无“下文”。
搜索发现,在微博和知乎上,对“包年优品”不发货且没有说明的行为进行控诉的用户不在少数。
业内人的说法
法治周末记者对其官网在线QQ进行咨询,其自动回复称“由于公司内部原因杂志业务暂停发刊,发货时间另行通知,未发期数自动往后顺延”。记者体验发现,该网站看似仍在经营,但其支付渠道已关闭,无法下单订购。
带着用户的疑问,9月8日,法治周末记者拨打“包年优品”公司电话,也得到和用户一样的“答复”;对公司服务邮箱和网站合作负责人邮箱发送采访邮件,9月12日,网站合作部门负责人回复称,其已于7月份离职,现听说该公司已倒闭。
官网显示,“包年优品”网站经营公司为广州市誉能贸易有限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谭先发,原先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为汤镇城,今年7月变更为谭先发。8月29日,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该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汤志能。搜索发现,汤志能为包年优品创始人,而让用户生疑的是,该创始人同样又是杂志订阅网站“杂志云”的创始人,且该网站目前还在运营并已在深圳上市。由于其他联系渠道都已“关闭”,于是,不少用户纷纷与“杂志云”的客服QQ对话,希望能得到一些交代。
9月11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上述负责人汤志能,他介绍,早在2015年11月,其就已离开“包年优品”。
“由于创业初期缺乏资金,我找了另一股东汤镇城进行投资;但在业务上轨道后,他完全控制财务,我无法了解资金去向。”汤志能透露,“出于压力及自主改革的想法,我便在2015年11月将所有的股份转让给汤镇城,退出了‘包年优品’的全部经营,之所以会在备案系统上看到自己名字,是因为创立初期的联系人信息未做变更。”
记者在“包年优品”的服务政策中看到其声明:由于是包年订阅形式,所以中途不得退订。
汤志能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了杂志订阅网站存在“退款难”的原因。“用户订阅杂志一般选择包年交费订阅,而网站与杂志社的代理费是按季度或每月进行结算,时间差导致的资金沉淀,商家可用来再做其他增值投资。”汤志能解释,因此,很多商家宁愿“流血”打折销售杂志,也要换取这样的流水,现金流的重要性,导致商家不会轻易进行退款。
“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例如,用户在购买时需要开具发票,网站会在邮寄第一期杂志时一并将全年费用的发票寄给用户,若用户后期申请退款,发票修改程序会比较复杂;另外,如果已经通知杂志社进行印刷,也会造成无法退订。”汤志能补充。
而据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分析,“包年优品”创立之初的定位,其实并非为杂志订阅网站,而是提供一个包年销售的综合购物平台,杂志只是其中一个板块,还包括包年预售水果、电影票、洗车等日常服务;如今,杂志折扣价格压得过低、广告宣传费成本的上涨以及另外一些营收渠道未搭建成功,或是导致当下局面的原因。
涉嫌违约应予以赔偿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站订阅全年期刊杂志,并支付费用,双方建立了订阅合同关系,网站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擅自中止邮寄杂志或延期邮寄,在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该项损失。
“网站预收全年费用,相对于消费者而言为预付费,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梁宏刚建议,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或工商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认同上述观点。同时,他指出,网站擅自停止对用户服务,需向用户作出相关解释说明,否则,涉嫌侵犯用户的知情权。
“但因涉案金额数目较小,消费者后期维权成本较高,可能导致部分消费者就此放弃维权。”麻策补充,生活中常见的月卡、季度卡、年卡等都属于预付款模式,除了该案例中的网络服务,在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也较为常见,对此,消费者应保存好自己的消费证据,以便发生纠纷进行维权时,无据可依。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永江认为,公司经营成功或失败属市场问题,若经营不善导致倒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用剩余财产依法对消费者等债权人进行赔付,而非没有说明便进行关闭甚至跑路。
鉴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谢永江建议,工商部门应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使其面对信用不良的后果;通过改善大的交易环境,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