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论调解员的调解终结权

时间:2016-12-30 23:05:03 作者: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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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论文正文预览】:我国的《人民调解法》法第26条规定了调解员的调解终结权,即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上述规定乃我国人民调解中的调解终结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相比较于调解终止
【文章分类号】:D926
【稿件关键词】:调解终结权调解员自愿原则滥用调解程序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人民调解员|论调解员的调解终结权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02期
【期刊简介】:《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34-1247/Z,国际刊号:ISSN1671-510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社由安徽省司法厅主管、安徽警官......更多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942/)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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