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明确产权主体为前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

时间:2016-11-28 15:09:23 作者:刘晴;王冬艳;叶鑫;

本文作者:刘晴;王冬艳;叶鑫;李茗薇;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农村经济》2013年04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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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对吉林省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调查,系统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状,阐述了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措施。以期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管理提供依据。
【论文正文预览】:一、引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是权能实现的关键。我国有关立法条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时用“农民集体”,时用“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具体没有明确。2011年
【文章分类号】:F301.24
【稿件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产权主体确权发证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吉林省农安县|明确产权主体为前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研究——以吉林省农安县为例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发表期刊期数】:《农村经济》2013年04期
【期刊简介】: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注重理论创新,突出现实研究,注重以专业和专家的眼光评析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讨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和方法,从全新和全面的角度展示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村的崭新面貌。《农村经济》2004年全新扩版,通过调整内容......更多农村经济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272/)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刘晴;王冬艳;叶鑫;李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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