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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关系的理性构建

时间:2013-08-05 19:14:36 来源:论文投稿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网络构成人类全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社会。本文结合网络社会伦理失范的实际案例,提出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并以西方伦理理论为分析基础,从道德认知的角度寻找网络社会统一认知的可能性,最后将归结点定位于探寻理性构建网络伦理关系的对策思路上。
  【关 键 词】道德困境 统一认知 理性构建
  世界在网络这种新型的社会交往方式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现实人际关系的发展、延伸和补充,是社会实践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能够消除现实的种种限制,扩大主体交往的深度与广度,但是网络交往的数字化、虚拟化、匿名性等特点使得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迅速转变并日趋复杂。同时,网络与现实的存在相互折射,一方面网络伦理关系的经验会在人的观念中积淀下来,对现实的伦理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人们还无法协调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的关系,从而存在虚拟与现实的种种困惑且冲突日趋显现,因而迫切需要理性认知和构建网络伦理关系,以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并与现实人际关系良性互动。
  一、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困境
  案例一:2007年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在自杀之前写下自己的“死亡博客”,将自杀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婚外情。之后,大量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迅速搜查出该丈夫和“第三者”工作单位、电话等资料进而引发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信息像洪水一样将丈夫王某吞没,工作单位因不堪网民施加的压力而将其辞退,且其他单位也因此不敢聘用,父母住宅亦多次被人骚扰。
  案例二:2011年日本发生里氏9.0级强烈地震,引发巨大海啸,致使沿海核设施严重受损,导致核泄漏。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上有言论称,由于核泄漏会导致海洋污染,使我国的海盐生产也受到污染,宣扬服碘盐可防止辐射。此言一出,大量网民通过微博、QQ等手段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我国公民大肆哄抢食盐,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案例三: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为在事故现场露出不合时宜的“微笑”激怒网民,继而被网民查出杨佩戴多款价值不菲的名表,戏称其为“表哥”,杨虽主动回应但仍因回应言辞牵强陷入诚信危机。之后网友发现杨达才不仅爱换着戴各种名表,还爱戴各种“眼镜”、“腰带”,均价值不菲,陕西省纪委介入调查,最终杨达才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撤职。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凸显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一是无政府主义泛滥和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在当前网络这个开放自由的虚拟空间内,没有谁具有发言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人人都具有发言的自由权。网络主体完全从自身的兴趣、利益出发,发表自己的言论,从事自我的行为。由此,网络成了一个容许真正言论自由的地方,无政府主义得以在网络滋生。开放的社会是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多元化从逻辑上讲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道德相对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不存在一个对行为是非进行评判的客观标准,所以,强求道德上的一致性反而不道德。道德相对主义与网络的开放自由性一结合,迅速找到了它最适宜生长繁衍的领域。二是个人隐私受到威胁。在案例一中,网民们出于正义的理由而利用网络特性进行“人肉搜索”,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网络客观上成为泄露隐私、窥探隐私、侵犯隐私的便利“场所”,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会破坏安宁的生活,给个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同时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尊严受到践踏,甚至会导致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三是信用危机加深。网络中隐匿了真实身份的信息使用者已经不受传统社会伦理的约束,网络主体之间的交流变成数字符号的互相传递,无法判断其信用关系,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的信息,于是人性中的阴暗欲求、庸俗需求也渐渐显露出来,网络成为制造和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的主要渠道,网络主体之间也逐渐缺乏信任,导致普遍的社会信用危机,这也是严重的伦理危机。
  二、从道德认知的角度寻找统一认知的可能性
  美国学者罗伯特.N.巴格认为,某种特殊的行为是对的或是错,与他们对基本实在是什么的理解有关, 即这种特殊的行为是否适应他对基本实在的理解。网络伦理由于其开放性、自由性的特质,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规范靠不完善的规范制度来约束是不现实的,网络伦理更突显一种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就需要透过网络道德问题所引发的深层次哲学问题来找到个人自律的基础。当前的网络主体在哲学世界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对网络道德问题的判断上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寻找一种简单的、 包括每一个人都赞同的道德标准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做这样努力是无用的,对具有不同哲学世界观的人来讲, 同意相同的标准——尽管出于不同的理由——还是有可能的,通过道德理论的分析就能帮助人们探索这种可能性。在理论基础方面,西方伦理学通常有三种主流经典道德理论,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作为理论视域。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对错评判的标准是“最大幸福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来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以案例二分析,制造谣言、不去求证而转发信息的最终后果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功利主义能够较快地评判出该行为的对错。在案例一中,如果人肉搜索的后果是能够维护婚姻家庭在社会存在中的正当性,保持了社会组织的稳定性,那么即便是侵犯了某个人的隐私,该行为也是允许的。这一点在案例三中得到了佐证,网络的即时性降低了反腐的成本,有效地打击贪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效益最大化,目的的正当性淡化了手段的不正当性,即在人肉搜索过程中触及到了个人隐私的侵犯,这样的行为仍是正当的。穆勒认为义务、责任、权利的概念都是次要或者决定于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伤害的最小化,即便是个人自由的权利。但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比较一种包含现在和未来的总体效果,事实上我们不能权衡总体的未来后果,因为这样的后果会无限延伸下去,这也正是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典型的后果论所无法避免的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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