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论文]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再认识

时间:2015-08-06 17:40:34 作者:曾培芳;王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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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性质是商事合同;对越权原则或者目的限制原则应当要进行修正。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无效,以民事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标准来判断其效力,从而确定为有效、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这三种效力形态之一。
【论文正文预览】:一、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之特征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即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合同缔约主体所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以缔约主体存在着经营范围为前提的,否则就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之说。因此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主要特征就在于订立的合同超越了缔约主体的经营范围。从这一特
【文章分类号】:D923
【稿件关键词】: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效力越权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商事主体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法人善意相对人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论文]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再认识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8年15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曾培芳;王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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