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问题探究—

时间:2015-04-11 11:34:15 作者: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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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论文正文预览】: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中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规定;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危险方法”当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
【文章分类号】:D924.32
【稿件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公共安全判例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问题探究——立足个案的实证分析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05期
【期刊简介】:《西部法学评论》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西部法学评论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62-1198/D,国际刊号:ISSN。西部法学评论杂志社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本刊为刊。自创刊以来,......更多西部法学评论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444/)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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