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之重构

时间:2015-03-29 09:42:02 作者:赵亚利;唐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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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终局性强调司法机关对纠纷作出判断后,裁判应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任意启动。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导致终审不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司法终局性在理念上、制度上、价值实现上存在冲突,应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予以重构,以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实现司法终局和权威。
【论文正文预览】: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的规定(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相隔五年之后又对审判监督程序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文章分类号】:D925.12
【稿件关键词】:司法终局再审次数限制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之重构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期刊简介】:《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4-1246/D,国际刊号:ISSN1672-1500。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由山西省司......更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566/)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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