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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等。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交易对象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以实现销售,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
二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的对策
信息时代是属于全人类的,正像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发达国家赢得了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一样,网络经济的繁荣也必将使全世界受到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因此从目前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尽早研究,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贸易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3)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就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3.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
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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