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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时间:2017-06-25 21:16:18 来源: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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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往往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在伤害事故中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我个人认为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的关键是要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认识上民间常有如下三种观点:

1、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认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自然就转移到了学校。

2、是一种"合同"关系。认为学生交纳学费到学校学习,学校则应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是一种"合约"。

3、是一种"教育"关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以上三种关系的观点是否正确?

我个人认为"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观点不对,"合同"关系、"教育"关系的观点片面。而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一种"教育+合同"的关系。因为z

1、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特殊性,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和让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单位能够成为监护人的,应当是未成年学生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学生住所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不包括学校。虽然监护职责可以通过监护人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不等于学生家长将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家长的监护职责就自然地转给学校。这种自然转移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推定。因此学校和学生不是监护和被监护关系。

2、学校是履行教育义务的教育部门,无论是学生交纳学费或者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均负有教书育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教育内容的合同关系。基于教育合同基础,学校便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安全保护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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