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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具有三个典型的特征:
(1)行业中提供某服务的厂商仅有一家;(2)市场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这家厂商能够提供,不存在替代品;(3)此厂商有能力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该行业。根据此特征,我们可以由此研究发现,垄断的出现主要有以下类型:
1、政府设置进入壁垒所产生的垄断
一般情况下,政府是希望促进市场竞争的,但是,有时候政府会采取行动设置进入壁垒。在我国,政府阻碍进入主要有:
(1)通过授予厂商专利或版权,使之具有生产产品的排他性。专利或版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独占性和垄断性是其本质属性。对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有利于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为其所创造付出成本有收回利益的机会。只要经营者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便是合法垄断。故各国的反垄断法几乎毫无例外地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亦如此,使之形成垄断。
(2)通过授予厂商公共特许经营权,使之成为某产品或服务的唯一合法供应商。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对农业生产进行公共特许经营权。农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薄弱产业。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农业生产经营给予垄断保护,有利于加快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化、现代化进程,也有利于农村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之基本。当然,不仅仅是对农业进行公共特许经营,政府还会对电力、天然气或自来水供应指定某一家企业为唯一的供应商,这样也就形成了垄断。
2、控制关键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厂商享有垄断的令一个途径就是控制关键资源。这个并不是时常能够发生的,因为大部分的资源可以由众多的厂商进行提供,如:教育服务、汽车客运等等。但是,还是会有少数基于控制关键资源而形成的垄断,比如钻石垄断。
3、卡特尔垄断。
卡特尔协议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为了共同的目的,通过限制价格、限制产量或者分割市场等手段达到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这种行为是一种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是典型的禁止垄断行为。
二、垄断的利与弊
1、利。这里的利是对于垄断厂商而言的。由于垄断厂商对资源进行了垄断,有权利自己对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定价,因而往往会把价格定在高出市场均衡价格,从而获取对于厂商更多的利润。
2、弊。
(1)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严重,导致社会不公。从具体内容看,收入分配公平实际上包括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项不同的含义。其中,过程公平主要体现为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机会公平要求所有的个体都能够得到平等竞争的机会;规则公平则要求所有个体的付出都能够得到合理的收人体现;没有过程公平和规则公平就不会有结果公平。由于资源被垄断,垄断企业使用资源所支付的成本较小,同时还可以制定高于均衡价格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使得它们天生就是强者,获取到远高于其他行业从业者的收入,使社会公平几近于灭失。从法理讲,任何企业都得纳税,但垄断行业税后利润分配的不公显而易见,最终垄断造成了收入不公平。
(2)诱发权力寻租,使人心涣散,信仰丧失。在一定程度上说,“权力寻租”与“资源垄断”是一对孪生姊妹,权力寻租与资源垄断如影随形,有资源垄断似乎必然有权力寻租。资源垄断在少部分人的手里,使得这部分人有能力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其他人的利益受损,产生不满情绪,最终丧失共产主义信仰,道德沦丧。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影响很严重。
(3)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个人的心理平衡是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个体的心理平衡来自予社会公平。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追求,意味着满足人自尊的心理需求。人在衡量自己的报酬时,往往不仅要看自己的实际收入,而且还会参照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以评测是否公平。当他感到公平时心情就舒畅,努力工作,反之就会愤懑不满,消极怠工。如果社会中大部分人都感到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就会集中一起发泄出来,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发生战争,导致经济倒退。
三、解决垄断所产生问题的探讨
1、在法的层面上完善资源的产权制度,使得资源垄断合理又合法。
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土地(除农村集体±地、法律规定的属集体所有的城市郊区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自然资源都属国有,然而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石油、烟草等垄断行业占有、使用的都是国有资源,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这样就不能够真正解决资源的使用与收益之间问题,应当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向使用者收取租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最终与之于民。
2、完善法律制度,杜绝出现厂商之间的合谋。
由于反垄断法的制约,厂商与厂商之间的公开合谋是违法的。因为几家厂商通过合谋可以形成对某产品或服务的垄断,从而制定对与自身企业有利的价格,剥夺消费者的消费权利(消费者为获得所需的服务,支付了更高的价格,有的消费者支付不了,从而放弃需求)。这样监督部门就应该加强监管,对于发现厂商之间合谋现象加以严厉惩处。当然,厂商不能进行公开合谋,也可以进行暗地里合谋,比如价格暗示。这时监管部门就应该进入市场监管,而不是任由其发现,破会市场竞争。
3、严惩腐败,避免权利寻租。
如今反腐倡廉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觉得还是雷声大雨点小,许多都没有见到实际效果。如何预防、惩治腐败这不是某一国仅有的话题,它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各国都无法避免腐败问题,腐败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亨廷顿认为:“在一个腐化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化的法令只会增加腐化的机会。”林语堂老先生在其所着《中国人》中针对当时中国的腐败,说得更加尖刻。可以看出,对于腐败有人主张采用严厉手段,有人建议温和手段。而我个人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对于腐败应该急治标,缓治本,一步步来,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系统,全面推进权利运行公开,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加强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
4、明确分配公平,使收入合理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如今,我国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严重。而垄断越严重,洛伦茨曲线弧度越大,基尼系数也越大,使得大部分的资源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使得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来也大,影响社会稳定。这个时候政府就不能紧紧依靠初次分配(即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依靠市场来调级分配,要集中完善再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制度,最后通过第三次分配,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通过社会互助完善政府调控,避免由垄断产生的大部分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得社会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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