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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新发展与原因
美国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践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6年,但其频繁和大规模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是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欧洲与日本等工业化发达国家,涉及的产品和部门广泛。一般认为采取反倾销调查背后是与美国存在密切的经贸关系,而贸易收支不平衡是直接的导火索,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摩擦的根源,各国经济结构与贸易发展的特殊性、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差异性也是重要原因。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日本虽仍是美国主要的反倾销调查目标国之一,但在1995-2007年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见图1)。这与中美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相关的。同时,新兴市场经济体如印度、巴西等国也逐渐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主要的目标国,这不仅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日益加人到国际竞争中来,也动态反映了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
和全球经济结构变迁。
从上述的描述看,美国在使用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在最近几年有相当变化,探究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相当复杂。但是,如下几种因素是影响这种趋势的主要动力。
(1)美国在近两年来使用反倾销措施下降现象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已从2001年的经济大萧条逐渐复苏。经济发展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有繁荣景气,也有经济发展停滞期或衰退期,当后者来临时,各国产业为了固守现有的市场,不可避免地会以各种手段,包括采取贸易救济的措施,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必须以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有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为成立要件,在经济景气度提升的情祝下,产业受到损害的事实较难以成立。2001年后美国经济景气周期与反倾销案件提起数呈现高度相关性,如图3所示。
(2)制造商或出口商经营策略发生改变。全球经济的复苏与许多新兴经济体的日渐活跃,使得更多的厂商寻求进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兴市场,如中国、印度等,开拓其产品的销售市场与渠道。与之伴随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之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剧增就是这一趋势的明证。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把美国视为其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的意愿不再像以往那么强烈,一方面受包含运费在内的成本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内需求也大幅增加。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出口美国的机会也降低,而这些国家通常也是过去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在这种国际贸易趋势下,销售到美国的产品减少,相应减少了被美国政府提起调查的机会。
2美国贸易法反倾销相关条款的新进展
长期以来,美国的立法者一般都认为反倾销措施是打击不公平贸易的合法手段。作为1930年关税法构成部分的《1921年反倾销法》是当今美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后美国的反倾销立法经历了相当多的修正,在《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都有反映。其修正背后的主要脉络是使美国的公司更容易地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也使美国政府更方便地限制外国产品在美国倾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其过于积极的手段常常有违美国在WTO下的义务。无论是WTO还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都作出过美国行政措施违反其条约或协定义务的裁定,但就美国国会而言,似乎认为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定只是代表外国厂商的利益以达到弱化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效果。
3反倾销案例分析
2004年美国的虾反倾销案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案件。美国的虾产业曾在2004年对6个国家(泰国、中国、越南、印度、巴西及厄瓜多尔)的出口商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历经一年的调查,最后美国商务部对6国的近100家出口商课征反倾销税,其中除了中国的出口商因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计算方式得到非常高倾销差额,以及越南部分厂商也得到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外,其他国家出口商的最后平均反倾销课征税率在3%一11%之间。在2006年,泰国和印度分别就美国的虾反倾销案中采取的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做法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争端解决程序,到2008年2月29日,WTO的专家小组发布了对虾反倾销争端的专家报告,该报告的结论认为美国在虾反倾销案中的做法违反了其在WTO下承诺履行的义务,要求它采取措施修正。
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法,涉案商品被课征反倾销税满一年起,商务部每年都会通知案件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复查的申请,复查内容主要是商务部对前一年度倾销幅度进行检查,并得出新的人关的保证金税率。案件的申请人或被诉出口商在获得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复查申请,如果没有任何申请提出,原来的反倾销税率继续适用。
在虾反倾销案件中,大部分外国出口商获得不算太高的反倾销税率,这些外国出口商依然可以继续出口虾至美国。在反倾销税率不高的情况下,由于考虑每年提出复查的诉讼成本过大,并且经复查后的结果可能有遭致较高税率的风险,这些外国出口商也不太愿提出复查申请。
由于出口商不愿提出复查申请,美国国内虾类产业即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相关申请。但在行政复查时,常有美国产业申请人与出口商已达成协议,即以撤回复查申请交换出口商以经费弥补。美国虾类产业从外国出口商得到交换利益,通常在每年出口总值的2%~3%之间作为撤回其复查申请的补偿。因此在虾反倾销案中,出口商显然愿意接受利益交换的方式,在法律诉讼费用与不确定性的新倾销税率两个选择中,外国出口商接受美国产业提出的条件或许是较佳的策略。
结论
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日益转向新兴市场经济体,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正日益融人国际经济竞争的格局中。美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近几年有整体下降趋势,原因主要是美国经济在2001年经济萧条后的复苏及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的结构性改变。但是美国最近几年贸易法的立法和实践表明,促使反倾销法更易于实行与更易于达到保护产业效果的政策仍在进行中。如果HR708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一部分,将会改变美国产业在贸易行为中的策略,也必然会导致更多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另外,如果虾类案件中的私下协议的方式形成潮流,反倾销机制可能将成为一个有极强利益诱惑的变相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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