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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职称论文发表代表与议员联系选民制度

时间:2017-05-18 09:49:45 来源:论文投稿

  论文摘要 国家拥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则一切问题都可以依靠它而获得妥善解决。但是民主制度不是纯粹的工具机器,背后需要践行民主制度的主体支持。这不仅需要选民和各级代表民主信念的确立,更需要二者主动、密切的联系,践行民主的良性互动。

  论文关键词 联系选民 联系制度 完善途径

  代议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通过选举程序,广大选民选出能够始终站在自身立场上,表达选民自身意愿,为选民谋福利的代表或议员,由其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是许多国家实行代议制度和实现民主政治的主要方式。代表或议员联系选民是了解民意、解决实际问题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既是实现代议制度的根本途径,又是其它各项国家工作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代表与议员如何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如何更好的反映群众的意愿已经是关系到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西方国家议员联系选民制度之举例研究

  (一)美国议员联系选民制度

  为了确保下次选举中再次当选,美国国会议员往往将本选区的选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视选民为上帝,每年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为本选区争取利益,反映选民的情绪和要求,帮助选民排忧解难。议员一般在国会都有自己的办公室,有数十人辅助其工作。在选区,每个议员同样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专门用来接待选民。据相关数据统计,每个议员一年内至少要在选区工作70天以上,他们的工作内容就是每天与选民打交道,接听选民电话或收发电子邮件,甚至有时一天内会收到上百封来自选民的信件,议员一般都会认真阅读来信并给予明确答复。成群结队的选民甚至可以自由的进出议员办公室,警卫和议员都不会拦挡。这样一来,议员往往可以将矛盾在基层化解,同时,将有代表性的意愿进行整理并上报国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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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加坡议员联系选民制度

  新加坡实行议员接待日制度,每个议员每周必须安排一次时间接待选区民众上访,听取民众反映各种问题,这是所有议员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上至总理、部长,下至一般议员都不例外。对于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选民都可以向议员提问。相关统计显示,新加坡议员每周都要接见近五十名选民,对于一般性问题,议员都会及时回复并酌情处理;若选民所提出的疑问违背国家法律或政策时,议员则会根据情况向选民做出具体地解释说明,使其明白和谅解;对于选区中特殊的弱势群体,议员一般也会给予他们特殊帮助,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向相关部门陈请,具体事宜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为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每个选区中都设有各种基层组织。如公民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政府传达民意,并根据人民的要求向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向选民转达政府对此事项所采取的行动与政策。再如区域发展理事会,成立区域发展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凝聚和团结地区内分散的群众力量,拉近议员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使议员了解到群众的心声和疾苦,使各项决策能够更加符合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一)联系方式的多样性

  1.发放联系卡。将那些印有选区人大代表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专用联系卡发到选民手中,既可以方便选民及时、有针对性地联系代表,又可以解决代表因工作繁忙与选民接触少的矛盾。既是对人大代表的一种宣传,又增加了与选民的联系途径,一举多得。联系卡搭建了一个很有用的平台,不但代表与选民的距离更近了,代表获取民意的信息也更多了。

  2.走访选民。各级代表回到自己的选区后,经常会走访各地选民,这既是我国代表法中所明文规定的工作内容,同时也是倾听民声、收集民意、吸取民智的关键工作。实践中,代表走访选民的主要方法有:

  第一,整体走访。代表定期对选区进行整体广泛的回访,在选区召开选民座谈会,所有选民都可以参加,积极发言,代表应该认真倾听选民的心声,梳理选民有价值的建议,抓住选区中的“难点”、“焦点”问题。

  第二,专题走访。对接待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代表应通过专访调查,作专题走访,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

  (二)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

  完善的监督体制有益于指导和规范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还能得到选民的认可和支持,变被动联系为主动联系。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方式主要有职前承诺制、述职评议制和履职记事制等。

  1.职前承诺制。经过筛选选民的诉求,各选区人大代表应就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在履职前向选民公开写下“承诺书”,并根据其承诺的具体内容,高标准、严要求的履行其职务,向上级表达选民诉求,反映选民的实际情况,事后人大代表应回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接受选民监督,兑现承诺。

  2.述职评议制。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指定的相关部门制定书面述职规范,明确规定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内容、程序、次数和范围等。代表应当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选民述职,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大会口头述职,也可以向选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述职。

  三、完善我国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联系规范

  虽然宪法与代表法中都有对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其规定比较笼统,今后应该通过立法技术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推进联系制度规范化,进而使之制度化和经常化,至少应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式和成效评价进行规范。其中联系的主要内容应首先进行规范:一是选民汇报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议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选民问题的进程等;二是召开选民座谈会了解选民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解决群众的困难;三是定期回访选民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集选民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汇报;四是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选区活动和参与选区公益事业。

  (二)强化代表意识,推动自觉履职

  代表是否能够积极主动联系选民,首先取决于代表意识的强弱。个别代表责任意识不强,积极履职意识比较淡薄,在思想上并没有将与选民沟通放到应有的位置;这也导致在行动上则更加消极被动,甚至有些代表从来没有联系过选民,严重影响选区和选民的利益。因此,这就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有关机构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代表的重视程度以及代表的履职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代表联系选民的能力,拓宽联系的方式,注重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督促其将联系选民转化成为他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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