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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在2份以上(需提供有关报告原件)。
(八)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会计领军人才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条(其中须具备业绩成果(一)、(二)、(三)中的1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所取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专业。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的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近3年来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是指近3年来在我省排名前10名的会计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申报人对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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