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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一般以上事故或较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7.独立解决勘探、勘察、设计、建设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效果良好。
8.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良好。
11.在团场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团场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六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能较熟练的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中一般技术问题。
(三) 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应用本专业知识,解决生产中一般技术问题。
2.参与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3.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能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工作中应用。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地师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项目奖及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加者。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作成果达到一定水平。
3.参与和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4.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第七条 本条件中获奖项目完成人是指:国家级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省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地师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办〔1994〕1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破格”评审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暂行条件》(兵职改办〔199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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