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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2008年的云南陆良公交车超载案为切入点,进而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超载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交车超载的现实状况,指出了超载普遍存在的原因,针对二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通过对法律和现实的分析,为我国法律的建设和现实的需求寻求一个恰到好处的平衡点,以实现对社会最有利的发展。
关键词:公交车超载;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实因素;道路设施
2008年云南陆良公交车超载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密切关注这个生活中触手可得的法律现象。司空见惯的公交车超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是仅仅满足了现实的需要?对此问题我们需要站在法律和现实的角度分别分析,并思考用什么对策,才能完美地平衡法制建设和现实需要,才能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一、公交车不允许超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首先,看交法的这一规定,我们需要明确机动车的内涵和外延。机动车的法律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动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其分类主要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等。根据这一定义,显然公交车是属于机动车的。既然公交车是机动车,那么根据我国交法的上述规定,其也是不得超载的,否则也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关人员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交法第九十条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持否定评价的,对其处罚也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而现实中公交车超载的现象极其普遍,为什么公交车司机都知法犯法呢?
二、公交车超载的现实考虑
若假设一种情况:我国各省各地的公交车都遵守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都不超载。我国目前的公交车上设置的座位都是三十五个左右。首先,为了满足市民庞大的公交出行需求,各个城市必然需要更多公交车,并且同一线路上前后班公车的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否则将对市民的出行带来非常多的不方便:于上班族和学生来说容易迟到,对于有急事的人而言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为了容纳数量增长的各路公交车,我们需要建更多的道路,否则就会带来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堵塞;也需要更多的道路交通警察,一是指挥交通,二是处理交通事故。再者,若不能满足上述两点,便会有更多人不得不选择私家车出行,这样一来环境污染加重,交通更加拥堵,更加严重更加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降低国民生活质量。最后,我国对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呼声于多年前开始就很大,若禁止超载,发生上述情形,相当于一方面鼓励大家乘公交车出行,另一方面又给乘坐公交车于小的选择空间,这显然是矛盾了。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以及城市配套的道路设施等等都给公交车的超载提供了沃土,短时间内改变这种现状可能性非常小。另外,公交车运行的目的就是服务大众,其是社会公益项目,若死板地执行先来后到和禁止超载,这样的做法就是与其宗旨相悖的。且从公交车的设计来看,除了座位,每部公交车的车厢中部都留有很大的空间,这似乎就是对超载的原始设计默许。基于上述种种现实因素,多年来我国对公交车的超载现象就选择了默许,但是默许背后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消失,我们仍然需要思考相应的对策。
三、法律规定与现实问题的冲突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交法第四十九条的机动车的定义,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机动车的分类中排除公交车项,并且对排除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另外更加有适用可能的规定。这样灵活的做法可减轻法律规定对公交车的束缚,同时也避免出现相应的问题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二)改变传统的公交车设计
从前文和现实中我们都能了解到,现有的公交车车厢前部和后部设置了较多座位,中部则有较大的空间,当乘客上车后发现车厢前后的位置都坐满了以后就会往中间站,若能将这部分空间用来放置更多座位而不是默许站人,则超载问题就会减缓,同时也有利于乘客的安全。
(三)增加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世界上较常见较有建设经验的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地铁,大力推广地铁建设是非常有价值的,一方面地铁的运行轨道主要在地下,不会增加交通压力,也不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地铁有相当强的承运力,可以容纳更多乘客,满足更多市民的出行需求。再是作为公交的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可让更多人选择乘坐地铁,减少超载。
四、结语
对于超载这一普遍的现象存在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后得出相对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是必要的。运用合理的对策,减少公交车的超载,加强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同时也满足国民的基本需求,从而实现社会文学期刊利益低碳经济论文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运红.对公交超载现象的法律思考[J].天中学刊,2008.
作者:谢爱珍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