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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05-03 14:55:52 来源:论文投稿

【内容摘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我们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带来安全隐患。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目前针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尚未有相关立法,但侵害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时间与日俱增,方式多种多样,个人信息主体难以维权,因此网络个人信息权保护尤为重要。本文从网络个人信息概念、特征、权利、保护其必要性等问题上进行浅析,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网络媒体;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网络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个人信息的概念。在法律用语中网络个人信息这一词,每一个国家对其定义的标准并不一样。虽然这些定义都有着相似之处,如:“个人档案”、“个人数据”、“个人隐私”等等。“个人数据”、“个人资料”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名词,它仅代表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化,这与个人信息有着不同的涵义与本质。“个人档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涉及某一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升学、工作等。从立法的角度上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类型化,不容易与其他人的信息混淆。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主要分为了两个部分: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如: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二是基于网络所需个人信息,如:申请微博账号所需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综上所述,网络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在网络中能够将每个人的个人信息相区别,并且以电子数据、编码等形式存在互联网这一载体上并予以保存,这些数据是互联网用户使用网络过程中形成的,是一种以虚拟化和网络信息化的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二)网络个人信息的特点。1.网络个人信息的形成与网络密不可分。我们在网络中申请的微博、微信、QQ、电子邮箱、各种论坛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等,都存在着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没有互联网迅速的发展,网络上也不会存在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存在于各类网络软件、网站中,如果这些网络软件、网站消失,我们所储存的网络个人信息也就随之消失。2.网络个人信息通过电子形式存在,且具有可识别性。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环境下,网络个人信息主要是通过电子数据、电子数码等形式收集、储存、传输的。在数据化的网络中,将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电子化进行处理,最终形成网络的个人信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通过电子化的处理将网络个人信息变得更为具体使之更容易识别。3.网络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使用越来越多的今天,使用支付宝、申请微博、微信、各种论坛用户名、报名参加某一网络活动等都需要我们自己将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一一填报上去。信息主体并非是受到什么威胁而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与之相反信息主体更是积极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1]4.网络个人信息更容易遭受侵害与不可控制。这几年不断爆出网络个人信息被泄露,为什么网络个人信息会层出不穷地被泄露呢?在网络并不是很发达的时候反而没有过多的个人信息泄露呢?在以往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遭别人盗窃、进行个人信息买卖、监听监视等不容易被人发现的方法,同样这样的方法存在的风险也是极大的。但在今天在通常情况下,日常生活里,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一般采取盗窃、买卖等较容易被他人察觉的方式,法律风险较大。然而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个人信息电子数据信息化,我们的网络个人信息更加透明,个人信息更容易遭到泄露,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方式十分隐蔽,只需一台电脑,可以轻松盗取别人的个人信息。对于网络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存在缺陷,这样容易造成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2](三)网络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是每一位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它主要是由多项权利组成的,主要有:知情权、删除权、异议更正权、保密请求权等组成,具有多样性。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都不一样,具有特殊性。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客体,其权利义务所对应的是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同样也具有财产、人格属性。个人信息权因为具有人格属性不可转让、不可放弃这一特征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在互联网使用率越来越频繁,经济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权越来越突出它的财产性。在网络数据信息化的今天,个人信息权在遭到侵犯之后,具有突发性、散布速度快等特征。

二、对网络个人信息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如何去保护,否则个人信息暴露在互联网上,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失去了保密性。所以对网络个人信息权给予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1.给予公民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权、人格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人格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公民的人格权利益会遭到损害,公民的尊严、自由、独立得不到维护。个人信息具有丰厚的商业价值,以牟利为目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个人的财产权益,社会稳定、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给予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稳定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及财产权不遭到损害。[3]2.电子信息发展的前提是保护个人信息。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交易形式,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坚持着诚信原则,如果消费者或商家的个人信息得不到相关的保护,会造成买卖双方失去信任,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同样,在政府网对个人信息公开没有相关的准则,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也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这样不利于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前提。3.在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权上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泄露,这不利于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同时也对公民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只有逐步建立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另外,在国家工作机关中上班的人员,掌握着大量的国家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多属于机密,若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保护机制,对国家信息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4.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如今的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维护也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这样的背景之下,国际交流合作时好时坏与国内立法是否完善息息相关。维护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完善,有利于个人信息交流更加安全,有助于树立大国形象,对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二)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存在的问题。1.目前在我国对个人信息权没有一部直接针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更多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权是进行间接性的保护。这种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更多的是间接性的保护,但这样缺乏直接性保护个人信息权。间接性保护,主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方面,但这样的保护涉及面较窄,可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涉及范围大,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以不同的法律间接去保护个人信息权很难做得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权。一旦个人信息权遭到破坏,会使权利人受到不可估量的侵害。2.保护个人信息权多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中,不具有专门、系统性。目前,在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立法较为分散,再有我国欠缺一个行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专门体系,这会使个人信息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一旦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争议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很难解决问题。3.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使用越来越多,个人信息权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只有一些分散在不同律法法规中,但在我国尚未出台一些政策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也使得一些侵权行为认定责任时困难较大,对个人信息权隐藏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对其救济和责任都无法解决。在一些网络经营行业里,大部分的经营商会制定一些企业、部门针对个人信息权的自律性规则与经营性规则,但制定这些相应的规则,缺乏法律保障,致使这些行业自己制定的规则难以发挥其作用,犹如形同虚设。

三、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予以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网络个人信息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增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扩大国际间的信息交流。这些国家针对网络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模式,每个国家的法系不同,制定的法律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国内立法都有着不同的启示。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中,应尽快制定出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并无一部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相关规定,法律较为分散。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十分低,争议主体很难解决实践中遇见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应努力改变现状,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立法。网络是当今世界交流不可缺少的媒介,想要促进国际间的交流,应在立法中规定增加个人信息安全、流动、传播等相关条款,维护国际间信息交流的安全,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环境。第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的第二章中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个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方面。但本文中所写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涵盖的内容较宽泛,仅仅从隐私权、人格尊严上去保护,是很难覆盖全部个人信息权全部的侵权问题。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公民权加以规定,将个人信息权全面、系统地进行保护。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光是看它的政治、文化、经济、军事水平,想要成为国际上的大国,综合实力很重,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换个角度更是在保护国际间信息交流的安全。第三,如今互联网行业越来越多,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完善相关的互联网行业机制,也日益凸显出来。为什么要完善互联网行业机制,主要由于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对网民的个人信息保管不当、窃取个人信息、互联网行业运用、自律机制不完善,已有机制实施不到位等因素所引起。追溯本源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针对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制度缺失、互联网对个人信息的泄露缺少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正因如此造成许多互联网对网民的个人信息保存并不重视,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肆意窃取个人信息。第四,我国可以像美国、日本等国家一样,针对个人信息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可建立一个第三方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这样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都由第三方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并执行。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权,从实践的角度有利于防止网民个人信息被窃取,防范公民的个人信上海职称息权建筑工程论文遭到侵害。完善第三方监管、执行制度,有利于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管理。

作者: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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