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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保护问题

时间:2017-04-22 03:00:46 来源:论文投稿

摘要:针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意延长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方式为,在司法中大力贯穿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原则,另外还要在立法中注重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保护相关规定的制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法定主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27-01

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主要是针对人类的智慧创作物而言的。站在形式的角度上看,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因素,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二者之间还是相互依赖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知识产权的授予显得较为复杂,在当事人和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的界定上也十分困难。

一、在司法中观贯穿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

进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保护,既要在立法上做出相应的完善。另一方面,在执法上也要不断对其作出完善。当知识产权法制定出以后,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进行有效实施。当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难免存在一定的漏洞。因为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力内容、权力获得的条件以及权力受保护的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1]。因此,除非法律上另有规定,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均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权力做出延伸。同时也不能降低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随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随意延长。在司法中,法院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从而进行案件的审理。另外,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规避而随意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或者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象。这时,法院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期限做出准确界定,禁止出现当事人侵占公共领域的现象发生。

二、在立法中建立完善公共领域保护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还没有“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但是当今的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的授予条件以及保护期限等相关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均与保护公共领域有着一定的联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笔者认为我国不应该将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实施模式照搬到我国的法律领域内,而是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手段,从而对知识文明以及文化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目标。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相对平衡。也就是说,在对知识产权有关内容进行立法时,不应该对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时一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式盲目学习[2]。同时,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以及权力对象等进行随意扩大,并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不能随意延长。我国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立法时,需要注重其中的公共领域。对于侵犯公共领域的行为需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总而言之,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内容。首先,对著作权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完善。第一方面,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应当明确界定客体与公共对象。将著作权相关原理作为依据,被保护的著作应当是具备一定的独创性的,其中不具备独创性的范围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内容。第二方面,站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上分析。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对著作权过分延长,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在遵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保护期限。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需要明确相应规定,当著作期限到期后,所有作品将列入公共领域范围内。在这一期间内,无论当事人采取怎样的措施,其作品将不再受到保护。第三方面是站在广播组织权的角度上来看,在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当对其作出明确,如果广播室运用的作品是受到著作法保护的作品,广播组织就可以根据这一节目享受到被保护权力。相反,如果广播内容采取的是社会公共领域中内容,那么就没有受保护的权力。其次,应当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完善。当今的专利法中对发明权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物品的外观设计等内容的保护做出相应的明确,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样就可以清晰的区分出何为公共领域中的内容。但是,专利法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第一方面,需要对专利的授予条件做出是适当的细化。例如,专利的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内容一定要新颖并具有创意性和使用性。但是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一件物品的新颖性进行准确判断十分困难,并且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没有明确专利的审查办法。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或者美国对专利权进行审查的方式,从而剔除不符合专利权的内容。第二方面,制定完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权取得规定以及审查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根据当今专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对取得专利权的相关程序做出科学制定。第三方面,对相同的发明则授予一项专利权。最后,需要对商标法做出科学完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进行保护,需要在司法中充分贯穿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禁止随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或者延长保护期限。另外,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公共领域保护。

[参考文献]

[1]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J].现代法学,2014,03:48-61.

县域经济论文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04:15-26.

作者:陈美辰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徐州) 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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