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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12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精神,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经研究,决定在技工院校设置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现将《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6日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中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职称外语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职称外语按《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满足规定学时要求。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受聘技工院校高级讲师满1年;
(二)累计2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优良。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水平,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能运用有关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四)具有教学管理或科研管理能力,能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指导高级讲师、讲师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五)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六)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
第八条 专业技能条件。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一)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二)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竞赛二等奖2项以上。
(四)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五)主持过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六)被评为省级以上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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