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邓中文;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08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为提升公司级别,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决定对公司增资。公司增资后,行为人又暗中撤走新增资金并一直以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良好经营至案发,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抽逃出资。撤走资金因不具备犯罪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不以犯罪论处。撤走公司的无效增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论文正文预览】:某地发生了这样一起抽逃出资的案件,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2004年7月,被告人袁某出资30万元、郑某出资10万元、陈某出资10万元,经工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2005年8月7日,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提升公司级别,在股东郑某、陈某不知情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抽逃出资罪违法增资撤走出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 张水萍;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还是虚报注册资本罪[N];人民法院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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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立军;“普马”八名高管被处刑罚[N];人民政协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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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园地[N];海峡时报;2001年
- 乔新生;如何重构经济领域罪与罚[N];检察日报;2006年
- 记者 陈永辉;最高法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N];人民法院报;2009年
- 本报记者 李亚蓉;天下罪名四五百 退避三舍自设防[N];中国信息报;2001年
- 朱佳琳;抽逃出资罪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稿件标题】:【股东抽逃出资】撤走公司的无效增资不构成犯罪——从一则案例看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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