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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人社发〔2013〕69号
各师人事局、环境保护局,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环保技术与管理、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2.在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3.在团场以下(含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环境监测
(1)在环境监测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开展、监测环境新技术开发、监测技术方案制定实施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主持完成本单位环境监测技术质量保证、计量认证,所在单位通过自治区、兵团级计量认证,或主持完成本地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或主持编制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综合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3)能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噪声、生物、生态、放射性、电磁辐射等专项10个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2.环保技术与管理
(1)在各项环保技术与管理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各类环保规划、环境区划、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2项,或编制地州市、师级3项。
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