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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法贯彻“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即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要构成作品,仍需具备可复制性,即作者须以文字、语言、符号、声音、动作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思想表达出来,并使他人通过感官感觉出来。
关键词:电视节目,著作权,论文发表
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虽然它可以以脚本或影响的方式加以固定,但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却通过其可复制性实现。各国电视节目制作商通过制作模板包,便可将其销售到世界各地。支付版权费的买方,会得到一本“模板圣经”——除了整套录播的节目之外,还会有未播出的内容、拍摄脚本、实现电子特效的电脑软件等诸多幕后信息。“圣经”甚至能告诉你如何处理节目情节、如何选角、如何编排预算等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能够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近日,《我是歌手》一路走红,掀起了引入国外节目模式的热潮。实际上,我国各大卫视自2010年引进的国外节目模式不下30档,进而引发了应否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热议。
所谓 “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具体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它包括节目名称、节目形态、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一系列创意,也是一档电视节目区别于其他同类或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外在形式。
二、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
(一)国内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是依靠《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纵观其中,尚且没有一部法律有明文规定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早在2001年,北京电视台等节目制作者就申请了电视节目形式专利和著作权保护,但都被拒绝受理。国内电视节目模板的原创者或是引进者都因法律上的真空而困难重重。
(二)国际保护现状
世界上至今仍没有一个国家明确地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受保护的作品范畴,也没有任何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对其予以保护。
但是,主张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行为却大量存在。一方面,以电视节目模板作为著作财产权客体的交易已大量存在,英国的《百万富翁》就曾在全球56个国家和地区以56个版本播出。另一方面,一些专门保护节目模板的国际组织应运而生。欧洲第一个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2004年在法国戛纳成立,旨在促进对节目版式的认可和保护。
三、电视节目模板受保护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证制作者的收入,鼓励创新
依据产权经济学原理,财产权的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制作人可通过节目模式版权而获得一种独占性权利。静态收益上,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和使用该节目模式,避免了“搭便车”,例如观众因节目模式大量模仿而审美疲劳,进而降低收视率、缩短节目寿命;动态收益上,著作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而获得的费用,增加了回报。[1]
2、减少成本回收风险,加大鼓励投资力度
成功的电视节目往往需要巨额的拍摄、制作成本,同时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跨国性,造就了其保护成本之大,因此很可能高于其他著作权保护对象。倘若对电视节目模板加以保护,则可减少制作者和投资者的顾虑,为其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3、不断创新促进我国电视产业发展
欧美国家的电视节目新颖独特、层出不穷,节目模板的版权大量输出国外,其电视产业的发展欣欣向荣有赖于其版权保护。相比之下,我国正处于电视产业发展的幼年期,电视节目的创新明显不足。“搭便车”会致使我国的电视人丧失立足本土的创新能力,也会导致大量节目同化,不利于电视业的有序竞争和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对电视节目模式实行版权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四、电视节目模板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著作权的客体也在不断扩张,许多传统上不被视为作品的内容也被囊括到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这也为电视节目模板列入作品中提供了可能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由此,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电视节目模板是制作者通过舞台布景、光感范围、主持风格、活动运行程序等方面的独特设定向观众传达其构思。这无疑是独创的劳动成果,并以独有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譬如美国的高收视真人秀节目《天桥骄子》旨在为天才设计师提供一个展示自己精湛设计才华的机会,而每集设计的高难度挑战,以及资深评委们的犀利点评都成为了节目的特色。由此可见,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凝结了创作者的劳动结晶,不论其收视率、社会评价如何,只要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为作品。
参考文献:
[1]郑政蓉.探索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新机制.[EB/OL].
[2]殷贝贝.英国电视走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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