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问题解

时间:2015-02-05 20:36:18 作者:胡平;蒋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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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论文正文预览】:2011年6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走私“红油”进境案做出刑事判决,同样是走私“红油”进境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均为5万多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走私禁止进出口红油货物物品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问题解读
【作者单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期刊简介】:《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4-1246/D,国际刊号:ISSN1672-1500。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由山西省司......更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566/)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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