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不可】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时间:2015-02-05 12:43:49 作者:范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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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刑法对此规定还存在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占有为目的"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重构,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论文正文预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是当前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及到集资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这往往在司法实践中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规制不可】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
【发表期刊期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4期
【期刊简介】:《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4-1246/D,国际刊号:ISSN1672-1500。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由山西省司......更多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566/)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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