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孙永军;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行政与法》2014年10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诉讼事件的对立性、裁量性、公益性、迅速性、展望性等均可作为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所考虑的标准。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个别化、具体适用标准的流动化,实际上就承认了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就是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论文正文预览】:大陆学者对诉讼事件非讼化并不陌生,“所谓民事事件的非讼化现象就是:将向来依诉讼程序处理的两造当事人对立的纷争事件,改为非讼事件,依非讼程序来处理”。[1]但是对于没有非讼程序的我们来说,所谓“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称谓不仅拗口,更感隔膜。但根据邱联恭教授的进一步阐释:
【文章分类号】:D915
【稿件关键词】: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听审请求权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论文]论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发表期刊期数】:《
行政与法》2014年10期
【期刊简介】:《行政与法》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行政与法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22-1235/D,国际刊号:ISSN1007-8207。行政与法杂志社由吉林省行政学院主管、吉林省行政学院主办,本刊为月刊。自创刊以来......更多
行政与法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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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人】:孙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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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论文]论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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